本书对于早期社会法律和秩序的构成因素等问题做了较深层次的探讨,努力回答了马林诺夫斯基“是甚么力量构成了原始人时期的法律和秩序”这样深层次的思考,补充和完善法律社会学有关法律起源与“国家法”形成的理论观,特别借鉴了西方哲学人类学、法律社会学等新的视野与方法,做出较为深的分析,给我们具体描述了法起源与国家法形成的具体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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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第一节 选题的缘由及研究价值
1.补充和完善法律社会学有关法之起源的理论观点
2.反思当前中国少数民族的问题和政策
3.推动神话故事、史诗歌谣、民间传说三类少数民族文本的普及和阅读
第二节 基本概念与论著题解
一 “西南少数民族”释义
二 “文本”释义
第三节 研究内容回顾及评述
(一)对神话故事、史诗歌谣、民间传说等文本的研究回顾
1.对神话故事的研究回顾
2.对史诗歌谣的研究回顾
3.对民间传说的研究回顾
二 对法律起源的研究文献回顾
1.认为法律起源于宗教的观点
2.认为法律起源于禁忌的观点
3.认为法律起源于习惯的观点
第四节 研究方法、核心观点及论著结构设计
一 研究方法
1.文本学的描述和评价方法
2.符号学与结构主义的研究方法
3.比较的方法
二 核心观点
第一章 研究资料的确定和材料的规格
第一节 西南少数民族神话故事的版本和分类
一 有关天地造人方面的神话故事
二 有关图腾膜拜方面的神话故事
三 有关英雄祖先方面的神话故事
四 有关大神信仰方面的神话故事
五 有关宗教节日仪式方面的神话故事
六 其他
第二节 西南少数民族史诗歌谣的版本和分类
一 有关创世方面的史诗歌谣
二 有关祖先英雄业绩与迁徙方面的史诗歌谣
三 有关生产生活方面的史诗歌谣
四 有关婚俗等礼仪方面的史诗歌谣
五 其他
第三节 西南少数民族民间传说的版本和分类
一 有关神鬼方面的民间传说
二 有关动植物方面的民间传说
三 有关生活习俗和生产习惯方面的民间传说
四 其他
第二章 西南少数民族的神话等文本所讲述的宗教、禁忌和习惯事实
第一节 神话等文本讲述的混淆性
一 神话等文本为“混淆”的语词提供了意义诠释的机会
(一)氏族等人类群体被认为跟图腾等神圣标记所再现的事物有着共同的本质
(二)相去甚远的事物或自然现象也被加入了人间的成分
二 神话等文本所体现的宗教思想建构了事物之间可能存在的亲缘关系
(一)作为人类宗教情感最初依附的对象,诸多的自然形式或自然力量是最早被神圣化了的对象
(二)自然形式常常被赋予人的品性
(三)神话等文本使人和动植物的两重性在某种程度上得到了理解
三 宗教仪式在神话等文本中的“混淆”
(一)纪念仪式与欢腾仪式的混淆
(二)供奉仪式和共享仪式的混淆
(三)模拟仪式与欢腾仪式的混淆
四 禁忌在神话等文本中的“混淆”
(一)个体的巫术禁忌行为规定独立于神灵体系,它不同于群体的宗教禁忌仪式,并不需要专门重申某些特定的信仰,而只需依凭巫师自身的力量即能获得结果
(二)蕴含在神圣观念中的宗教禁忌体系,具有异乎寻常的传染性,犯禁者会遭到最严重和最不利的后果[167]
第二节 神话等文本讲述的规则性
一 神话等文本解释的规则
(一)神话等文本表达的并不是自然中的例外和反常现象,恰恰相反,它们解释最多的是各方神圣对宇宙万事万物的创造
(二)神话等文本对怪异、幻想、失范的现象很少阐释,相反地,却对物种繁衍、星辰运行等自然规律,以及宇宙间其他连续和有规则的秩序做出了更多的说明
二 宗教仪式在神话等文本讲述中的准则
(一)纪念或欢腾仪式的准则
(二)供奉和共享仪式的准则
(三)模拟仪式的准则
三 宗教禁忌中的有形内容
(一)凡俗事物是宗教禁忌实施的对象,必须对神圣事物敬而远之
(二)神圣符号比普通符号想要表达的真实物体更高级、更神秘,与之相关的禁忌就更多
四 习惯准则
(一)惯例、习惯或习俗以“共同的合法性信念”为准则
(二)惯例、习惯或习俗以“共同的实践活动”为基础
第三章 宗教、禁忌、习惯和西南少数民族法律的形成
第一节 从宗教准则到最古老的私法权益
一 宗教仪式的准则是最古老“私法权益”的源头
(一)蕴含在“宗教力”中的因果律正是原始法律思想的定律之一,这一概念支配着原始法的形成
(二)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对于早期“法”形成最直接、最重要的,是在宗教仪式中表现出来的某种程度上的“自然理性”及“妥协”原则
二 建立在宗教保护神基础之上成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一)神话人格正是宗教精神影响法律思想的最好证据
(二)在家庭法、家族法或村寨法里,相比较而言,那些直接来自祖先神、大神们的神圣“家规”、“族规”、“村规”要比宗教仪式的准则更有效些
三 团体内部成员的财产和债务处理问题
(一)在村寨中,对土地和树林有占有和使用上的规定
(二)家族内部成员的财产继承权,一开始也是根据祖先神的“默契制度”被授予的
(三)家庭法中对男女性别不平等的规定,亦排除了妇女在社会和家庭里的平等权利
(四)交易物品时,须遵循“慷慨的原则”
(五)处理“债务”的准则
四 “最早法律文书”的产生
第二节 从宗教禁忌到古老的“刑法”
一 “禳解仪式”
二 “赎罪”或“赔罪”规定
(一)如果有谁触犯了神圣事物或神圣符号,犯下刻薄、欺骗、偷盗、打劫或泄露机密等“严重罪行”,就会受到严厉的惩罚
(二)在村寨内,如果有人畜发生病疫,人们就怀疑是某人“放鬼”(又称“放蛊”或下药)所致,头人或巫师会带领全体成员对“放鬼者”奋起反抗
三 “乱伦禁忌”
(一)从古老私法的角度而言,妇女在男方家族中的地位主要是通过严格遵守乱伦禁忌的方式获得
(二)乱伦禁忌使妇女的地位随之改变,违反者会受到最严厉的处罚
第三节 从习俗到习惯法
一 从宗教禁忌到习俗
(一)从惯例、习惯、习俗再到习惯法,以时间的间隔来说,法的出现要迟些
(二)如果条件发生变化,需要有新的准则解决尚未纳入制度的问题,那些受到禁忌保护、有着魅力品质的头领、智者、巫师也会通过宗教禁忌的魔法手段“合情合理”地创造出一些来,目的是使法律适应新出现的情况
二 从习惯规则到“习惯法”
(一)各种习惯法制度源远流长,它们多取决于宗教禁忌中的有形内容
(二)相较于习惯规则,习惯法具有相当的约束力,它在群体中统一而普遍适用,人们彼此知晓,权利、义务有一定的区分
第四章 西南少数民族法律的特点
第一节 法律的神圣性、模糊性及随意性
一 法律的神圣性
(一)早期的“立法”必须以神圣的权威做基础
(二)传统的惯例法或习惯法受到宗教因素的影响,从一开始就带上了神秘的性质[61]
(三)“古老的法律文书”亦源自“万物有灵”的法思维形式
二 法律的模糊性
(一)“刑民不分”使得古老的“私法”与刑法的领域混淆在了一起
(二)权威者的命令和规范性的规则之间、立法和司法之间、判决和章程之间也呈现模糊的特征
三 法律的随意性
(一)由家族或宗族长老决定的随意司法权,正是法律史初期的普遍现象
(二)通过司法调解方式保障的私人权益也不是对固定法律规则的应用
第二节 司法的有限理性
一 “神判”是司法审判的主要法则
(一)“神判”是西南少数民族司法判决的主要形式
(二)在有序的司法审判中,“法官”采取的是一种“有条件的取证判决”
二 司法审判具有决疑论证的性质
(一)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司法具体个案中的“神判”法则,与今天的“判例立法”相比,形式上完全不同
(二)在针对具体个案引起的争议事实,对当事人提出的各种事实争点或法律争点做出回应时,没有完全采取同时向当事人双方取证的诉讼控告程序
第三节 刑法的单纯性
一 压制性制裁措施
(一)在同一团体内部,对损坏私有财物、伤人或杀人的罪行大多只要求赔偿“命价”
(二)只有当一个个体的违法行为危害到他所属团体安全的时候,大家才会采取一致的行动用私刑将其处死
二 血族复仇也受固定形式的约束,程度上会有所不同
(一)与团体内部的处理方式不同,针对家庭、家族、宗族或村寨等团体外部的报复则要残酷和严厉得多,这个时候,刑法就直接通往“刑事惩罚”的阶段了
(二)由于缺乏考虑“过失”的动机,团体外部的复仇者只是针对被告“不义”的行为或客观上激起他“血族复仇”的情感而采取相应的报复措施
第五章 南诏、大理国古代区域性地方政权“国家法”的形成规律
第一节 历史条件
一 军人推动的改革
(一)战争因素
(二)安全借口
二 各民族的大迁徙
第二节 制度因素
一 统治政权“合法化”的来源
(一)使命令“合法化”的准则
(二)君主的权力与政权“合法化”的来源
二 “授权”与“特权法”的形成
(一)形成过程
(二)特点
三 习惯法的加入
(一)提供积极的条件加以吸收
(二)通过“随意”的方式处置和改造
结语
主要参考文献
一 神话类
二 史志类
三 著作类
(一)中国学者著作
(二)外国学者著作
四 论文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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