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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综合改革研究报告:2006—2009年

农村综合改革研究报告:2006—2009年

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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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政府负有公共产品供给的全部或部分责任,但政府的责任并不等于政府的直接供给。对于大部分公共品,政府可以通过委托、政府采购、代理等方式,把公共服务的供给转移给企业、民间团体、中介组织来运作,政府的责任在于通过合适的方式提供资金并对运作部门进行监管。比如,对于小型农田水利、乡村公路等,可以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来解决,政府提供适当的财政奖补资金加以引导,采取民办公助、民营公助、公办民营等方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农村公共事业建设,形成多元化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机制。也就是说,政府提供给农民的公共服务形式可以是多样的,一些服务可通过中介服务机构,采取招投标方式提供,减少政府内部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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