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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资料隐私的法律保护

个人资料隐私的法律保护

孔令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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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人类社会已迈信息时代。在计算机和通信等信息技术的推动下,个人信息由面对面的直传递经纸面的转移走向间的数字化流转,个人资料的管理价值和商业价值与日俱增。人们享受了个人资料数字化带来的种种便利,也初尝其所招致的众多社会问题,资料保护就是其中之一。资料保护和资料隐私权正是平衡个人同资料使用人、其他相关利益方及社会之间在资料和信息流转上利害关系的法律工具。 科技并非招致资料隐私问题的始作俑者,人类社会全面步中的政治、经济和科技等多重因素齐力所致也。个人资料记录、保存、处理和传递的数字化加剧了个人同公私机构之间在现实管理和业务关系中的力量悬殊。政府机关和私人行业完全掌控了个人资料及信息流转的整个过程。个人对资料丧失了必要的控制,对信息流转过程缺乏适当的参与,不得不将同自己命运密切相关的资料置于他人之手。既然资料隐私问题源于斯,解决问题之道亦需以此为起,对症下药。 自20世纪40年代起,关于隐私权和资料隐私权的理论探讨就时刻未曾停息。独处权说、有限地近自我说、个人信息控制权理论与个人信息自决权理论等层出不穷。它们在相互激荡中为资料保护奠定了更加成熟和务实的法理基础。资料隐私问题产生原因的多重性,决定了资料隐私自身属性和价值的多元性。具体而言,资料隐私关涉政治、经济、科技等国内和国际因素,它既对个人人格的自由健全发展不可或缺,还对民主政治体制的运作、信息经济的发展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至关重要。此外,个人资料作为一种非稀缺性的公共资源,导致资料隐私问题具有更强的共同性、公共性和集体性。 历史是一面镜子。虽然个人资料的法律保护仅走过了近半个世纪的历程,但欧美对此已经验和教训参半。当今,欧美不仅在理论上大相径庭,它们在资料保护模式上更是南辕北辙。其中,欧盟强调资料隐私的政治属性,突出其社会价值,将它视为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采取了全面、统一的立法模式,并构建起以公权力为中心、自上而下的资料保护执行机制。美国则更注重信息隐私的经济特性,突出其私人价值,将它认定为一个个人或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采取了分散的立法模式,并建立起以资料使用人自律、个人自力救济与市场调节和行业自治为主导、自下而上的执行机制。 欧盟《资料保护指令》的制定过程及其内容都深深地刻下了融合成员国既有国内立法和传统的烙印。它在很大程度上统一了成员国法,但各国的立法和实践仍存在不少差异和冲突。然而,盘古论今,个人资料保护当唯欧洲尤其是欧盟的现行立法和实践是瞻。作为资料保护的发源地和创新中心,它们的经验对我国的借鉴价值不言自明。 资料隐私亦非纯粹的国内问题,它关涉资料的跨境流动,且具有与生俱来的国际性。为扫清资料在欧盟内部流动的障碍,保护跨境转移中的个人资料,欧盟为成员国划定了资料保护水平的底线,并禁止和限制向不具备适当资料保护水平的第三国转移资料。即使两国的个人资料保护水平相当,涉外资料处理中与资料保护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也不可回避。此外,资料隐私的跨境法律保护尤需双边、区域和国际性的互助与合作。 如今,我国也面临着西方发达国家曾经和正在经历的个人资料数字化及其招致的种种社会问题。鉴于我国隐私保护传统的缺失,已有立法和经验的不足,尤其是考虑到资料隐私对民主政治、经济发展与和谐社会的重要性,我们应立足我国的国情和需要,考察个人资料法律保护的历史和现状,取长补短,并坚持立法先行、执行机制并重,构建全面、高效的资料隐私法律保护体制。 关键词:个人资料、数字化、资料处理、资料隐私、跨境资料转移
【推荐语】
本书不仅探究了个人资料隐私保护问题产生的内在原因,考察了个人资料保护的法理基础,介绍和评析了欧美的个人资料保护模式,比较研究了个人资料保护法中的重问题,而且还从跨境和全球的视角讨论了个人资料隐私的法律保护。本书对我国决定是否针对个人资料行立法以及制定什么样的法律,无疑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作者】
孔令杰,1980年9月生,山东省巨野县人。2002年获西南财经大学文学学士学位;2005年和2008年分别获武汉大学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学位。2003—2004年南京大学、美国霍普金斯大学中美文化研究中心硕士项目;2006年~ 法国巴黎十一大法学博士研究生。现为武汉大学国际问题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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