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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新修正版)
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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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看一受案范围扩大 【修改】将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违法集资、摊派费用的,没有依法支付*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等行政行为纳了受案范围。 看二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 【修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看三可口头起诉 【修改】起诉应当向法院递交起诉状,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看四应当登记立案 【修改】法院在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不能当场判定的,应收起诉状,出具书面凭证,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看五起诉期限延长到“六个月” 【修改】直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看六行政首长出庭 【修改】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看七可跨区域管辖 【修改】经*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看八不执行可拘留行政机关直责任人 【修改】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增加规定“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责任人员予以拘留”。 看九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修改】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看十明确提出要解决行政争议 【修改】修改后的法律在立法目的中增加“解决行政争议”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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