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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制度比较研究

知识产权制度比较研究

彭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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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中国大陆与港、澳、台孕育于共同的祖*体,带有相同的法律文化基因,降至近现代,则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走上不同的发展道路,从而知识产权领域形成各具特色的法律制度。在大陆,其知识产权制度的百年变迁史是一个从“逼我所用”到“为我所用”的法律变迁史,也是一个从被动移植到主动创制的政策发展史,近年来,我国站在战略全局的高度,致力于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并通过制定和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有效利用知识产权制度,以此作为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政策抉择。目前,大陆知识产权事业正处在新的历史篇章。在台湾地区,其经济、科技的发展在亚洲乃至国际上都令人瞩目,市场经济机制逐渐趋于成熟。为此,台湾当局或修改、完善旧有法制,或移植、引本地区外相关制度,使得知识产权保护也逐步改变了弱保护战略,逐步注重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制度。目前,台湾地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形成了中国法域中一支独立的流向。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从1842年《南京条约》签订到1997年的回归,百余年间香港被英国管治,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深受英国的影响。知识产权领域的影响尤为深远,从立法形式、内容到司法体系,英国都对香港起直作用,使得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知识产权制度主要源于英国知识产权的成文法和判例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其经济发展特是以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技术水平不高,绝大多数工厂为中小型企业。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这种经济状况及产业结构的特对其知识产权制度运行模式的选择,特别是与企业技术水平有密切关系的专利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并使得其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主要源于葡萄牙法因而被视为属于大陆法系。在上述背景条件下,诸法域知识产权制度,从立法宗旨、体例、基本原则到各项具体制度,既存在着原有法律传统的差异,又表现了现行某些规则的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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