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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注释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注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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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于1994年10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广告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利用广告推销假冒伪劣产品,贬低竞争对手,进行不正当竞争;另一方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权利、义务责任不够明确,行为不够规范。这些问题表明,随着广告业的发展,制定《广告法》是十分必要的。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自1995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广告法》共六章四十九条,对以下主要内容作了规定:(一)关于调整对象。《广告法》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这样规定,一是明确了《广告法》的调整对象限于商业广告。二是明确了《广告法》只调整以广告形式发布经济信息的活动,不调整通过新闻或者其他非广告形式传播经济信息的行为。(二)广告准则。《广告法》对广告的一般标准和特殊商品广告的特殊要求,作了比较明确、具体的规定。关于广告的一般标准,主要要求: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守法,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广告应当清楚、明白,具有可识别性。关于对特殊商品广告的特殊要求,《广告法》对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化妆品、食品、烟酒等涉及人体健康以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广告的特殊要求作了规定。(三)对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1)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2)明确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3)明确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遵守广告准则、依法进行广告活动的义务。(4)确定了广告审查制度。这些规定,形成了一套比较系统、完整的广告监督管理制度。(四)关于法律责任。《广告法》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违法广告、非法从事广告活动以及广告审查者不依法履行审查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作了规定。除《广告法》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对广告的有关问题也作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制定了《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并发布《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规章,对特殊商品广告的特殊要求作出了细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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