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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合同责任研究
邱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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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以广义的先合同责任为研究对象,梳理了先合同责任概念的历史源流,在既有的界定先合同责任概念的学说基础之上,将先合同责任定义为缔约之际因一方当事人违反诚信原则的不当行为而产生的责任的统称,涵盖了合同有效成立之前所有的责任制度。先合同责任的基础先后涌现过诚实信用说、信赖责任说、社会触理论、交易利益理论和法律行为交易保护理论等。我国《合同法》第42条是先合同责任的一般规定,该规定明确我国的先合同责任的基础为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43条、第52条、第54条和第58条和相关司法解释是先合同责任的具体规定,对合同无效及可撤销的损害赔偿以及违反预约的救济等方面有较清晰的规定,但现行的规范模式在先合同责任的成立和赔偿范围方面仍存在较大争议,*人民法院也明确表态将有争议的问题交由学说和司法实践继续深讨论。本书主要运用比较法,透过观察域外德国、法国、英国、美国和以色列等国的先合同责任制度的理论和实践,以先合同责任的基础、定位、成立和范围四个指标,归纳出域外典型国家的先合同责任的规范模式以及先的经验,得出可供解决我国现行法先合同责任存在问题的参考解决方案。*后主张我国应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将诚信义务具体化于当事人缔约阶段,建构起不同于传统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独立的先合同责任制度。
【作者】
邱雪梅,女,籍贯福建龙岩,法学博士,专业方向为民商法。现为广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1999年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2003年毕业于厦门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2007年毕业于厦门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2014年3月至2015年3月获国家留学基金委选派赴比利时布鲁塞尔大学访学。先后在《民商法论丛》、《环球法律评论》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数篇,近年来主要行民事责任的理论与实践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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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邱雪梅
出版
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分类
出版物 >
法律 >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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