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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托法律制度移植研究

我国信托法律制度移植研究

康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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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法律制度移植的经济学研究在我国非常薄弱。本书拟从成本—收益角度分析信托制度的潜在收益,由此出发解释我国信托制度的移植诱因、模式和内在机制。 本书通过剖析信托的各个交易环节及其交易成本的变化情况,并将其与替代制度中的交易成本行比较,研究表明信托制度提供了一套特定的备用规则和信托信号,从而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使得普通法下的信托制度蕴含内在效率机制,能够成为有效的财产管理制度并具有可移植性。 伴随我国近年来经济发展和财富管理市场形成的若干变化,本书通过分析影响信托制度需求和供给的相关因素,发现我国财产管理制度仍存在着制度非均衡状况。信托制度尽管具备潜在收益并已经以“私募基金”等形式自发出现,但由于社会环境不支持自发变迁,初级行动集团的创新尝试亦无法支付足够的成本,信托制度潜在收益难以固化,这表明我国并不具备信托制度内生的土壤。信托制度移植除了能够有效改变财产管理制度领域供给不足现象之外,通过国家颁布《信托法》自上而下地移植信托制度,移植成本不仅较低且可以迅速实现国家供给意志主导下的潜在收益内部化。当作者将信托制度移植的初始条件引制度变迁分析框架之后,发现约束条件的作用决定了我国信托制度移植的模式是需求主导下的强制性变迁,我国特殊的市场经济转型过程和大陆法法律背景则构成了制度移植中的路径依赖,从而可能改变制度的作用机制甚至影响信托制度移植之后的效率实现。 为一步考察及证明信托制度移植效果与移植模式之间的相互影响,并填补法律制度实施方面的研究空白,作者将法律制度作为外生变量,根据法律差异导致金融增长乃至经济增长的逻辑关系设计了信托制度移植效果的分析模型。该模型仍然从成本一收益角度出发,基于我国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中介数量和受托财产数量变化指标研究了信托制度实施之后的收益变化;根据《信托法》颁布后的立法成本和执行成本情况阐述了信托制度移植模式对于信托制度移植成本的影响,并为我国下一步信托制度配套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分析依据和完善方向。
【推荐语】
本书拟从成本—收益角度分析信托制度的潜在收益,由此出发解释我国信托制度的移植诱因、模式和内在机制。本书通过剖析信托的各个交易环节及其交易成本的变化情况,并将其与替代制度中的交易成本行比较,研究表明信托制度提供了一套特定的备用规则和信托信号,从而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使得普通法下的信托制度蕴含内在效率机制,能够成为有效的财产管理制度并具有可移植性。
【作者】
康锐,女,1968年生,重庆人。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法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学士、经济学硕士、经济学博士在读。2001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伦敦大学商法研究中心访问学者。2007年德克萨斯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主要研究方向为信托法、金融法。曾出版著作《当代中国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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