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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侵权责任能力制度研究

自然人侵权责任能力制度研究

郑晓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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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侵权责任能力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能够承担侵权责任的能力或资格,而是行为人能够形成过错并能经受过错非难的一种责任承担资格。因而,侵权责任能力在本质上是过错能力,其只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中。侵权责任能力以识别能力为判断基础,而识别能力是自然人所具有的一种事实上的主观精神能力,主要体现为行为人能否认识、辨别其行为的是非善恶或抽象风险。如果行为人对其行为欠缺识别能力,就不能指责其有过错,并要求其承担过错责任。因为,一个连基本的是非善恶都无法区分的人,不能强求其对自己的行为有所选择或控制,所以责任能力构成了判断过错的逻辑和事实前提,由此也凸显了责任能力具有鲜明的伦理色彩。
【作者】
郑晓剑,男,厦门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民法总论、侵权法。迄今在《法律科学》《现代法学》《法学》《比较法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政治与法律》等专业核心刊物发表《不应被淡化的侵权责任能力》、《对民事法律关系“一元客体说”的反思》等论文二十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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