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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请求权制度研究

物权请求权制度研究

辜明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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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物权请求权作为物权保护和救济制度的确立,无疑是对物权法理论的极大丰富。但是,在我国物权请求权却成为物权理论极具争议的问题,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曾发生诸多争论。尽管终的立法文本在物权保护中确定了物权请求权的基本内容,但其本身的理论问题却没有因立法而得到真正解决。因此,本书试图破解这一难题,对物权请求权制度行全面研究。 本书除“导论”和“代结语”外,共分四章: 章:“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虽有其特殊性,但作为请求权应具有一般请求权的基本特质。本章通过对请求权理论追根溯源,在梳理学界观的基础上,将请求权置于民事权利体系的框架之中行分析,而对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行定位,为后文的研究奠定理论基础。本章研究认为,请求权是私人之间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是民事主体向他人请求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从权利分类的角度来说,请求权不是基础权利,它是从动态视对权利所作的观察,是基础权利实现的手段,是服务于基本权利的技术性权利。每一种基础权利均有其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在逻辑上处于相同层面。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以及其他基础权利所对应的请求权共同构成了民法的请求权体系。因此,物权请求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的存在不仅是制度构造上价值判断的结果,而且其本身定位也符合民事权利的逻辑构造。 第二章:“物权请求权与物权的民法保护机制”。在分析物权请求权含义和性质的基础上,本章着重研究和论证物权请求权作为物权保护机制的合理性。物权保护固然有多种方式,但物权请求权对物权的保护是其他保护方式不可替代的。这不仅因为物权请求权作为实现物权人对物权客体圆满支配的请求权,其性质决定了它的物权保护功能,更在于物权受到妨害时在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还在于物权请求权区别于侵权行为后果,以及其之于诉讼时效适用的特殊性等方面的因素决定的。而且从法律制度体系构建的角度,为物权配置请求权更有利于民法的体系和谐。物权请求权作为物权自身的保护制度,不仅具有制度价值的必要性,而且具有充分的理论与实践依据。当然,作为物权保护制度的物权保护请求权可能与其他请求权之间存在竞合关系,对此得依请求权竞合规则妥善处理。 第三章:“基于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所有权是居于财产权核心地位的完全的物权,其具有包括“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所有权妨害排除请求权”、“所有权妨害防止请求权”在内的各项物权请求权。 首先,基于所有权对物的直支配性,离对物的占有无法正常地理解所有权,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就是以回复所有权人对物的占有为直效力,但不仅仅是以返还所有物为其终结,还须以所有人一占有人关系规则处理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实现其利益衡平。 其次,在他人妨害所有权实现时,所有权人得请求相对人排除妨害,以回复所有权之圆满状态。但实际情况往往有其特殊性,在妨害排除的前提下,也须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虽然所有权妨害排除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两者所针对的对所有权侵害的方式及其产生的法律效力不同,但是由于所有权妨害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都是针对所有权的侵害,因此,两者之间又有关联而可得并存。 第三,所有权人的所有权虽尚未遭受现实之妨害,但现实所有的情况均表明妨害有发生之可能而致所有权失其完满状态时,所有权人得请求防止之,其效果不仅表现在防止妨害之发生或去除妨害之虞的危险原因,而且相对人除例外情况得承担请求权的行使费用;相对人得以消极的不作为方式履行义务,是妨害防止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和妨害排除请求权的重大区别。 第四章:“基于他物权的物权请求权”。本章在他物权作为财产多极利用机制的理念之下,在对国外基于他物权的物权请求权主要立法例研究基础上,结合不同他物权的特分别研究其所应具有的物权请求权。本章研究认为,不仅在他物权人与所有人之间所形成的合法他物权关系中,他物权人具有其优位性,而且因妨害他物权的原因具有多样性,他物权人当然应该享有基于他物权的物权请求权。然而,他物权作为定限物权,与所有权相比具有不完备性,因此,除基于用益物权和基于动产质权的物权请求权具有物权请求权的各项请求权外,权利质权根本不具有物权请求权,抵押权和留置权均不具有返还请求权。各项具体他物权的物权请求权具有各自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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