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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和人格权理论讲稿

人格和人格权理论讲稿

马俊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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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我们在讨论人格和人格权之前,须对人的本质有足够的认识。人是法的形成的中心,是人格承载的实体,是人格权的享有者和支配者。人由物质的身体和自我的心灵构成,具有天然的能力、本能冲动、意志目标等品质,他的各种活动领域或参与群体所应遵循的客观规律性,决定着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制度的内容。人如果没有需要和能力去拥有财产,就不会有财产法律制度;如果没有荣誉感和个人的创造性,就不会有法律对名誉权、知识产权的保护。当我们考察人的时候,还必须重视对人的周围环境状况的了解。人生活在万物之中,必然产生与自然界和群体、他人的关系,人不仅要遵守个人行为的个体伦理,还要维护人世间共同的生活秩序。人的智慧、渴望和追求,是他独立自主地塑造自己生活的前提和条件,是法必须尊重的价值尺度。【作者】
马俊驹,北京人,1941年3月出生,西南财经大学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主攻民商法、环境资源法学。历任清华大学教授、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武汉大学教授,法学院院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委员等职。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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