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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

国家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

王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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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1970年国际法院在巴塞罗那公司案中首次提到国家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引起巨大的争论.并影响了国际法院对后来一些案件的判决。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2001年《国家责任条款草案》中提出了国家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的概念。本书试图阐明国家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的内涵、外延及意义,就这一概念的历史发展行梳理和分析,目的在于研究国际义务的层次性划分中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所处的层次,其内涵和外延如何,其与相关的概念如“严重违背依一般国际法强制性规范承担的义务”以及曾经提出但后来未被采纳的“国家的国际罪行”概念之间的关系,违背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的法律后果以及其对国家主权、国际法效力根据和国际法体系问题所产生的影Ⅱ向。
【作者】
王秀梅,1969年5月生,山东日照人,1992年毕业于西安公路学院(现长安大学),1997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2007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国际法专业)。现为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国际法研究所副所长,国际人权法研究中心主任。自2000年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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