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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判案新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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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目录
2009年新《保险法》的新规则解读
保险案例研究一
财产保险合同之保险利益的认定
(对新《保险法》第12条第2款、第6款的理解和适用)
保险案例研究二
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以及保险标的的转让
(对新《保险法》第12条、第48条和第49条的理解和适用)
保险案例研究三
人身保险合同之保险利益的认定
(对新《保险法》第12条、第31条的理解和适用)
保险案例研究四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认定
(对新《保险法》第13条的理解和适用)
保险案例研究五
投保人之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
(对新《保险法》第16条、第32条的理解和适用)
保险案例研究六
保险人之解约权的行使和限制
(对新《保险法》第16条、第22条、第23条和第24条的理解和适用)
保险案例研究七
保险人之保险条款说明义务的履行
(对新《保险法》第17条的理解和适用)
保险案例研究八
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之通知义务的承担者
(对新《保险法》第17条、第52条的理解和适用)
保险案例研究九
受让人在保险车辆过户后当然承继原保险合同
(对新《保险法》第19条、第49条和第52条的理解和适用)
保险案例研究十
意外伤害保险中就消极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
(对新《保险法》第22条的理解和适用)
保险案例研究十一
保险人收到索赔请求后应及时完成核定程序
(对新《保险法》第23条、第24条的理解和适用)
保险案例研究十二
保险索赔时效的性质不宜规定为诉讼时效
(对新《保险法》第26条的理解和适用)
保险案例研究十三
保险合同打印错误如何进行合同解释
(对新《保险法》第30条的理解与适用)
保险案例研究十四
受益人的依法变更
(对新《保险法》第41条的理解和适用)
保险案例研究十五
保险标的转让与财产保险合同效力的认定
(对新《保险法》第49条的理解和适用)
保险案例研究十六
人身保险之受益权的丧失
(对新《保险法》第42条、第44条和第45条的理解和适用)
保险案例研究十七
转让保险车辆而未办理保险批改的交强险责任的承担
(新《保险法》第49条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适用的影响)
保险案例研究十八
如何认定保险标的危险程度的显著增加
(对新《保险法》第52条的理解和适用)
保险案例研究十九
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责任承担
(对新《保险法》第52条的理解和适用)
保险案例研究二十
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保险价值与实际价值的认定
(对新《保险法》第55条、第59条的理解和适用)
保险案例研究二十一
责任保险的保险人能否直接向第三人履行保险责任
(对新《保险法》第65条的理解和适用)
保险案例研究二十二
保险公司应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
(对新《保险法》第95条的理解和适用)
保险案例研究二十三
保险公司的资金应在法定空间内运用
(对新《保险法》第106条、第110条的理解和适用)
保险案例研究二十四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禁止性行为的认定
(对新《保险法》第116条的理解和适用)
保险案例研究二十五
保险代理公司从事代理业务经营中的禁止性行为
(对新《保险法》第121条、第131条的理解和适用)
新《保险法》与原《保险法》的条文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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