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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复习指南
第一章 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概述
第二章 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复习技巧
第二部分 核心讲义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
2.银行卡的资金来源
【说明】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汇出银行对汇款的撤销。
(2)退汇
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说明】邮寄申报的邮件内容包括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说明】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1.税款征收方式
税款征收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将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组织入库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它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中心环节,是全部税收征管工作的目的和归宿。目前的税款征收方式主要有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核定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税款等方式。各种税款征收方式的适用范围如表3-25所示。
1.概念
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及其他有关税务事项进行审查、核实、监督活动的总称。
2.形式
(1)重点检查;
(2)分类计划检查;
(3)集中性检查;
(4)临时性检查;
(5)专项检查。
3.方法
税务检查的方法包括:全查法,抽查法,顺查法,逆查法,现场检查法,调账检查法,比较分析法,控制计算法,审阅法,核对法,观察法,外调法,盘存法和交叉稽核法。
4.内容
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5.职责与权限
(1)对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3)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4)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5)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税务机关对集贸市场及集中经营业户进行检查时,可以使用统一的税务检查通知书。
第四章 财政法律制度
第五章 会计职业道德
第三部分 历年真题及详解
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真题及详解(一)
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真题及详解(二)
第四部分 考前预测试卷
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前预测试卷(一)
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前预测试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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