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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解读及案例分析电子书

《新安全生产法解读及案例分析》的编著者结合自己多年从事安全管理及培训工作的经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修改为契机,阐述了“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和核心理念,也大胆提出了对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一些浅显认识,以期能对广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有所帮助,文字通俗易懂,案例分析简洁明了、突出重,既有对相关条款的深刻分析,也有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经验总结,既有理论上的深刻感悟,也有深基层调研后的理性思考,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的普法培训学习,也可作为广大安全生产工作者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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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崔峰 编著

出  版  社:化学工业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6-02-01

字       数:12.0万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法律 > 法律普及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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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解读为主线,以修改后的新条款为立足,通过事故案例的简明分析,重对当前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疑难问题行探讨和分析,在“依法治安”的大背景下,对相关问题的解决找到了一定的法律依据。 本书文字通俗易懂,案例分析简洁明了、突出重,既有对相关条款的深刻分析,也有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经验总结,既有理论上的深刻感悟,也有深基层调研后的理性思考。 本书既可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普法培训学习,也可作为广大安全生产工作者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参考使用。<br/>【推荐语】<br/>《新安全生产法解读及案例分析》的编著者结合自己多年从事安全管理及培训工作的经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修改为契机,阐述了“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和核心理念,也大胆提出了对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一些浅显认识,以期能对广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有所帮助,文字通俗易懂,案例分析简洁明了、突出重,既有对相关条款的深刻分析,也有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经验总结,既有理论上的深刻感悟,也有深基层调研后的理性思考,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的普法培训学习,也可作为广大安全生产工作者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参考使用。<br/>【作者】<br/>崔峰,陕西省石油化工学校,副教授,2004年至今,长期从事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骨干教师,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陕西省安全生产培训教师,德国IHK培训教师,化工检修钳工技师,仪表及自动化专业级考评员,全国化工技能大赛骨干教师,陕西省化工技能大赛骨干教师。<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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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前言

第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立法背景及修改过程

一、立法经过

二、立法背景

三、修改过程

第二部分 新法解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安全生产法立法目的

第二条 安全生产法适用范围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和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保证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规定

第六条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规定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规定

第九条 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体制的规定

第十条 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和执行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与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宣传应尽的义务

第十二条 有关协会组织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职责的规定

第十三条 有关为安全生产提供服务的相关机构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有关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

第十五条 有关安全生产科研及先进技术的鼓励和支持的规定

第十六条 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奖励规定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与监督考核

第二十条 保障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的配备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的履职保障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相应要求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要求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基本原则

第二十九条 高危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

第三十条 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责任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验收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部分特种设备的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 硬件设施的淘汰制度

第三十六条 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重大危险源的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员工宿舍与生产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条 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 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检查与报告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配备劳动用品和进行安全培训经费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交叉作业安全管理协议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七条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主要负责人职责

第四十八条 工伤保险的规定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十九条 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

第五十条 知情权和建议权

第五十一条 批评、检举、控告及拒绝违章权

第五十二条 遇险停撤权

第五十三条 获得赔偿权

第五十四条 遵章守纪的义务

第五十五条 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 报告的义务

第五十七条 工会的监督职责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六十条 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批

第六十一条 政府监管禁止性规范

第六十二条 安全管理部门的职权范围

第六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配合检查义务

第六十四条 安全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人员的基本要求

第六十五条 监督检查的记录

第六十六条 联合检查的配合要求

第六十七条 强制措施的规定

第六十八条 行政监察

第六十九条 承担安全技术服务的机构资质和责任的规定

第七十条 建立举报制度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 举报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 举报的义务

第七十三条 举报的奖励

第七十四条 舆论监督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十五条 建立违法行为信息库的规定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七十六条 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的规定

第七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

第七十八条 应急预案与演练

第七十九条 高危行业应急救援组织与设备的规定

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报告规定

第八十一条 安全监管部门的事故报告规定

第八十二条 事故抢救的原则性规定

第八十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第八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不得阻挠和干涉事故调查处理

第八十六条 事故信息的统计和公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相关安全机构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保证安全的资金投入不到位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违法罚款

第九十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处罚(1)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处罚(2)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处罚(3)

第九十七条 违法经营危险物品的处罚

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处罚(4)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消除事故隐患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法发包、出租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未订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不符合安全规范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订立免责协议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主要负责人未尽职履责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各级政府及安全监管部门瞒报、谎报或迟报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的处理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 相关行政处罚

第一百一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 危险物品与重大危险源的定义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事故等级划分与制定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法施行日期的规定

第三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修正前后对照表

附录

附录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

附录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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