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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第一讲 民法总则篇
坚定不移地走我国民法法典化之路
我国民法典总则应当规定法例规则
民法总则规定民事责任的正当性基础
民法总则规定一般人格权的价值与修改建议
消费者概念列入民法总则的重要价值
民法总则应当规定衍生数据为数据专有权客体[1]
民法总则对权利客体规定的重要价值与欠缺
编纂民法典必须肃清苏联民法的影响
关于规则与秩序的对话
有感于欧洲加快统一民法典的进程
建设诚信社会的必要权利牺牲
诚信观念与诚信原则
主体与客体
主张权利有理但也不应当“较劲”
第二讲 人格权法篇
民法典人格权法单独成编不存在政治风险问题
死者人格利益应当得到法律保护
遗体价值值几许?
新闻报道对待人格权的不一样做法
真的有“亲吻权”吗?
悼念权,何权乎?
重提安乐死
捐献精子:不能不提到的法律问题
强行在妇女身上刺字如何定性?
美容与“毁容”
关于姓名平行的侵权责任
改名是谁的权利?
肖像和肖像权辨正
投票选“贼”:不能就此了事
对某公司侵害名誉权案件的初步看法
网上侵权案的是与非
犯罪嫌疑人的民事权利也是权利
开展一次隐私权的“解放运动”
八小时以外的监督和隐私权保护
八小时以外:党员干部的隐私权也要受到保护
名人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
对要求“贤内助”监督廉政的三点疑问
也说公众人物的权利保护
相关隐私权的保护及其他
性骚扰:真的无法制裁吗?
其他人格利益:保护人格利益的弹性条款
第三讲 物权法篇
鼓励创造财富的“旋律”
《物权法》的远看与近观
衷心赞美《物权法》第85条
“堵”改“疏”:改革小产权房法律调整方法的另一种思路
“自动续期”的核心价值是一次取得,永久使用
奥运冠军的财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留置”入学通知书:应承担何种责任?
第四讲 债法篇
民法总则应当规定单方允诺是一种独立之债
高铁因故障延误的违约损害赔偿
网络交易致害消费者责任的法律适用
《慈善法》规定的保护受益人和志愿者的侵权责任
毕竟还有武秀君
中介机构更应当讲诚信
悬赏广告与政府守信
荒唐的协议、荒唐的起诉应当得到败诉的结果
质疑“父债子还”
砍树协议是合同未生效还是合同无效?
“假一罚十”和“偷一罚十”的是与非
公益捐赠要严格依法进行
“飞来的横祸”应当由谁赔偿?
银行支付假币纠纷应当怎样解决?
状告烟草公司,索赔有几分胜算?
餐车发票案对公益诉讼的呼唤
怀孕期间的女职工不得被解聘
第五讲 家事法篇
如何确定代孕所生子女的亲属身份关系
妻子通奸,怀孕期间丈夫可否起诉离婚?
从“幕后”走到“前台”的探望权
“越权探望”质疑
叫妈与不叫妈的三个法律问题
老年人的赡养、监护问题必须引起重视
步子可以再大一些
“夫妻欠薪”的实质是什么?
第六讲 侵权法篇
在人身损害赔偿问题上应当消灭城乡差别
精神损害赔偿能不能“明码标价”?
见义勇为者受到损害应当获得补偿
孕检出错应否承担侵权责任?
消防队员救火牺牲可否向失火责任者请求赔偿?
见义勇为者也要注意自身安全
体育器材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儿童扒乘飞机造成损害的责任
典型的替代赔偿责任
“新西兰计划”流产的启示
患者权利应当得到保障
飞机改道扰民问题的解决方案
“老虎伤人”事件的侵权法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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