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清中国民法典编纂的几个问题——立法历程、法典化与非法典化;商法与民法典的关系,知识产权法与民法典编纂;中国近代民国民法典的时代价值;民法典的规范特性;法典编纂的技术与中华法系。 以民法典总则编立法为契机,本书在理论上尽可能呈现中国民法编纂的历史积淀与历史经验,尤其是历史教训。以中国已有的现代民法理论成果,照应与昭示当代民事立法理论,从而反思今天。通过编辑出版本书,期待法学各学科之间能够共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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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中国民法典而斗争
Ⅰ
得形忘意
一、从“唐律情结”说起
二、日本开启的民法典情结
三、汉江奇迹的背后
四、你方唱罢,我登场
五、典立而魂失,得形而忘意
中国传统法典条标的设置与现今立法的借鉴
一、中国现今的法律中都不设条标是个立法中的缺憾
二、可以从中国传统法典条标的设置中得到的借鉴
三、中国现今法律设置条标的立法建议
民国民法典的制定
——复合立法机构的组织与运作
一、序 说
二、复合立法机构的组织体系
(一)中央政治会议
(二)立法院
(三)民法起草委员会及其顾问
(四)国民政府国务会议
三、民国民法的起草、审议与颁布
四、余论:复合立法机构的再审视
论民法典“家庭法编”的体系构造
一、民法典第四编定名“家庭编”而非“亲属编”
(一)《德国民法典》第四编标题“家庭法”而非“亲属法”
(二)《大清民律草案》定名“亲属法”的原因
(三)“家庭法”是民法典第四编的合理选择
1.“亲属法”之必不可行的理由
2.集中力量写好“家庭法”
二、“家庭”在民法典中的地位
(一)民法总则应规定家庭为民事主体
(二)“家庭”在民法中的构建
1.民法总则中的“家庭”
2.民法家庭法编的“家庭”
三、“家庭财产”在民法中的地位
(一)家庭法中的家庭财产
(二)继承法中的家庭财产
四、余 论
Ⅱ
再谈民法典编纂的若干问题
一、理解四中全会《决定》所写的“编纂民法典”
二、回应“反法典化、解法典化”
三、我对民法典编纂的几点想法
四、提问与回答
(一)民法典编纂,在当下有什么重大的争论;民法典编纂的难题是什么
(二)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民法典是否不能 涵括商事法律
(三)区分民事代理与商事代理有意义吗
(四)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还是民法才是国家根本大法
(五)如何看经济法
(六)若不在民法典中独立设人格权编,将人格权纳入自然人范围时,民法典编纂将如何更好地规范和保护我们的一般人格权乃至法律人格权
民法总则的制定应体现民商合一体制
一、在民商合一体例下制定民法总则
二、按照民商合一体制构建民法总则
我国《民法总则》法律行为效力规则统一论
一、法律行为(合同)效力规则双轨制存在的立法矛盾
(一)《民法通则》与《合同法》分别规定法律行为(合同)效力规则的现状
(二)法律行为(合同)效力规则双轨制的成因与影响
二、《民法总则》应当规定统一的法律行为效力规则
(一)国外民法典关于法律行为效力规则的立法比较
1.在“总则”编规定法律行为效力规则或者意思表示瑕疵
2.在“合同法”编规定同意、合意瑕疵或者行为效力规则
3.在“债法总则”中规定法律行为效力规则
(二)我国近代民法规定法律行为(合同)效力规则的立法传统
(三)我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的相关规定比较
1.梁慧星教授建议稿
2.王利明教授建议稿
4.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的规定
(四)《民法总则》应当在“法律行为”中统一规定法律行为效力规则
1.应当在《民法总则》中统一规定法律行为效力规则
2.合同效力待定规则应当在法律行为效力待定规则中予以统一规定
3.应当区分法律行为效力与意思表示瑕疵及其后果
三、未来我国《民法总则》规定法律行为效力规则的具体做法
(一)《民法总则》设置“法律行为”章规定法律行为无效规则
(二)规定法律行为绝对无效的规则
(三)在法律行为部分规定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情形
(四)规定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瑕疵及法律效果
1.真意保留
2.虚伪表示
3.戏谑行为
4.错误
5.误传
6.欺诈与胁迫
7.乘人之危
(五)规定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1.规定绝对无效的后果
2.关于效力待定的后果
3.相对无效的后果
关于民法典总则立法的几点思考
一、民法典总则的立法路径
态度一
态度二
二、民法典总则的体例设计
三、民法典总则的逻辑构造
民法典的规范类型及其配置关系
一、引 论
二、民法典协调的利益关系类型
三、民法典的规范类型及其配置关系
(一)简单规范
(二)复杂规范
1.任意性规范
2.倡导性规范
3.授权第三人规范
5.混合性规范
四、小 结
论中国民法典设立知识产权编的必要性
一、实现民法典的基本功能
(一)权利教科书功能
(二)实现社会变革的功能
(三)区隔公权与私权
二、推动民法理论与制度的发展
三、完善知识产权理论,便利知识产权实务
四、关于知识产权编的立法技术
知识产权“入典”与民法典“财产权总则”
一、知识产权与民法典连接的“范式”选择
二、财产权体系重构与民法典“财产权总则”设计
三、“财产权总则”编排体例与“知识产权一般规定”
Ⅲ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总则编
前言
总则编说明
起草人分工
要 目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立法目的与调整范围
第二节 基本原则
第三节 民法的适用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
第二节 人格权
第三节 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节 宣告失踪
第五节 宣告死亡
第六节 住所
第三章 法人、非法人团体
第一节 法人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法人的设立
第三节 法人的机关
第四节 法人的变更
第五节 法人的解散与清算
第六节 非法人团体
第四章 权利客体
第五章 法律行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三节 意思表示的无效和撤销
第四节 法律行为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五节 法律行为的解释
第六章 代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直接代理
第三节 间接代理
第七章 诉讼时效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时效的中止和不完成
第三节 时效的中断
第八章 期日、期间
附 条标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编建议稿
要 目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立法目的与调整范围
第二节 法例
第三节 法律原则
第四节 法律解释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第二节 亲权、监护与照管
第三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土地承包经营户
第五节 住所与居所
第三章 法人与非法人团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法人的设立
第三节 法人的机关
第四节 法人的监督
第五节 法人的消灭
第六节 非法人团体
第一分节 合伙
第二分节 有限合伙
第三分节 其他组织
第四章 权利客体
第一节 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
第二节 物
第三节 其他财产利益
第四节 行为
第五章 民事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 民事权利的种类
第二节 权利的行使方式
第三节 民事义务
第四节 权利保护请求权
第六章 法律行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三节 法律行为的解释
第四节 附条件、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第五节 引起法律关系变动的其他事由
第七章 代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直接代理
第三节 间接代理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九章 时间与时效
第一节 时间
第二节 时效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
第二分节 诉讼时效
第三分节 取得时效
第十章 附则
附 条标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
要 目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二节 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 监护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 住所和居民身份证
第五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机关法人
第三节 社团法人
第四节 财团法人
第四章 其他组织
第五章 民事权利客体
第一节 物
第二节 有价证券
第三节 其他民事权利客体
第六章 法律行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三节 意思表示的解释
第四节 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五节 条件和期限
第七章 代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委托代理
第三节 无权代理
第四节 表见代理
第五节 代理关系的终止
第八章 时效和期间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诉讼时效
第三节 取得时效
第四节 除斥期间
第五节 或有期间
第九章 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第十章 附则
附 条标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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