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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放弃民法规则而改用民法原则裁判系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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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法原则的运用是对不完全法条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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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据民法原则限缩或扩张民法规则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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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则及制度本质乃解释的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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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颠倒了实体为里、程序为表的根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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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何界定法律关于解除权产生条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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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如何确定对方未于3个月内对解除通知提出异议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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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宜沿用《民法通则》设置民事权利规范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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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权利规范的设置模式受制于《民法总则》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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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民法总则》可设置期待权、抗辩权等民事权利的一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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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民事权利规范的局限性及其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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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则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设计的意思表示解释规则的肯定与完善建议
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则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设计的意思表示解释规则的肯定与完善建议
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则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设计的意思表示解释规则的肯定与完善建议
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则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设计的意思表示解释规则的肯定与完善建议
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则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设计的意思表示解释规则的肯定与完善建议
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则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设计的意思表示解释规则的肯定与完善建议
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则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设计的意思表示解释规则的肯定与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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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应予增设的意思表示解释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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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应予增设的意思表示解释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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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解释意思表示须整体把握的实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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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单独行为并非一律不得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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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附条件与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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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余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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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条款附条件绝非法律行为附期限
法律行为条款附条件绝非法律行为附期限
法律行为条款附条件绝非法律行为附期限
法律行为条款附条件绝非法律行为附期限
法律行为条款附条件绝非法律行为附期限
法律行为条款附条件绝非法律行为附期限
法律行为条款附条件绝非法律行为附期限
法律行为条款附条件绝非法律行为附期限
一、一般理论
一、一般理论
一、一般理论
一、一般理论
一、一般理论
一、一般理论
一、一般理论
一、一般理论
二、系争《股权转让协议》第1条第3款第2项、第3项的约定属于法律行为条款附条件
二、系争《股权转让协议》第1条第3款第2项、第3项的约定属于法律行为条款附条件
二、系争《股权转让协议》第1条第3款第2项、第3项的约定属于法律行为条款附条件
二、系争《股权转让协议》第1条第3款第2项、第3项的约定属于法律行为条款附条件
二、系争《股权转让协议》第1条第3款第2项、第3项的约定属于法律行为条款附条件
二、系争《股权转让协议》第1条第3款第2项、第3项的约定属于法律行为条款附条件
二、系争《股权转让协议》第1条第3款第2项、第3项的约定属于法律行为条款附条件
二、系争《股权转让协议》第1条第3款第2项、第3项的约定属于法律行为条款附条件
三、系争《股权转让协议》第1条第3款第2项、第3项的约定根本不属于法律行为条款附期限
三、系争《股权转让协议》第1条第3款第2项、第3项的约定根本不属于法律行为条款附期限
三、系争《股权转让协议》第1条第3款第2项、第3项的约定根本不属于法律行为条款附期限
三、系争《股权转让协议》第1条第3款第2项、第3项的约定根本不属于法律行为条款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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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系争《股权转让协议》第1条第3款第2项、第3项的约定根本不属于法律行为条款附期限
三、系争《股权转让协议》第1条第3款第2项、第3项的约定根本不属于法律行为条款附期限
三、系争《股权转让协议》第1条第3款第2项、第3项的约定根本不属于法律行为条款附期限
四、系争《股权转让协议》第1条第3款第2项、第3项的约定应为有效
四、系争《股权转让协议》第1条第3款第2项、第3项的约定应为有效
四、系争《股权转让协议》第1条第3款第2项、第3项的约定应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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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行为理论真的那么美妙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不宜采取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相区分的设计
处分行为理论真的那么美妙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不宜采取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相区分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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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行为理论真的那么美妙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不宜采取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相区分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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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一、引言
一、引言
一、引言
一、引言
一、引言
一、引言
一、引言
二、从概念看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相区分的架构的牵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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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从功能的角度看处分行为的作用被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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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负担行为不要求处分权会导致负面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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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从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的区分标准看其主观偏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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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必须重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相区分的架构设计的破坏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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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从是非方面看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相区分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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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合法理,实务中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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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余论
九、余论
九、余论
九、余论
九、余论
九、余论
九、余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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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应当如何设计代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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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应当如何设计代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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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对待间接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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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理人的行为能力影响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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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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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法通则》第43条应予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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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法通则》第43条应予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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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宜新创表见代表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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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如何对待间接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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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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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间接代理的概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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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法》关于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设计的演变及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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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法总则宜如何设计代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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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法总则宜如何设计代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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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法总则宜如何设计代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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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应如何设计民事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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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应如何设计民事责任制度
民法总则应如何设计民事责任制度
民法总则应如何设计民事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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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应如何设计民事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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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责任的质的规定性及其确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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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总则》(征求意见稿)所定民事责任的方式之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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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退货、减少价款为民事责任的方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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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事责任制度应涵盖民事责任的全部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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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应剔除名为民事责任实为民事义务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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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应该延伸到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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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应该延伸到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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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民事责任方式的合并运用必须符合条件
七、民事责任方式的合并运用必须符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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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民事责任方式的合并运用必须符合条件
七、民事责任方式的合并运用必须符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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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民事责任竞合制度之完善
八、民事责任竞合制度之完善
八、民事责任竞合制度之完善
八、民事责任竞合制度之完善
八、民事责任竞合制度之完善
八、民事责任竞合制度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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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不可抗力界定之完善
九、不可抗力界定之完善
九、不可抗力界定之完善
九、不可抗力界定之完善
九、不可抗力界定之完善
九、不可抗力界定之完善
九、不可抗力界定之完善
九、不可抗力界定之完善
我国民法的漏洞及其补充
我国民法的漏洞及其补充
我国民法的漏洞及其补充
我国民法的漏洞及其补充
我国民法的漏洞及其补充
我国民法的漏洞及其补充
我国民法的漏洞及其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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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与诉讼时效———合同法与诉讼时效之一
合同无效与诉讼时效———合同法与诉讼时效之一
合同无效与诉讼时效———合同法与诉讼时效之一
合同无效与诉讼时效———合同法与诉讼时效之一
合同无效与诉讼时效———合同法与诉讼时效之一
合同无效与诉讼时效———合同法与诉讼时效之一
合同无效与诉讼时效———合同法与诉讼时效之一
合同无效与诉讼时效———合同法与诉讼时效之一
无履行期限的债务与诉讼时效[1]———合同法与诉讼时效之二
无履行期限的债务与诉讼时效[1]———合同法与诉讼时效之二
无履行期限的债务与诉讼时效[1]———合同法与诉讼时效之二
无履行期限的债务与诉讼时效[1]———合同法与诉讼时效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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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履行期限的债务与诉讼时效[1]———合同法与诉讼时效之二
无履行期限的债务与诉讼时效[1]———合同法与诉讼时效之二
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合同法与诉讼时效之三
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合同法与诉讼时效之三
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合同法与诉讼时效之三
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合同法与诉讼时效之三
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合同法与诉讼时效之三
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合同法与诉讼时效之三
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合同法与诉讼时效之三
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合同法与诉讼时效之三
一、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一、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一、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一、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一、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一、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一、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一、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二、一般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中断、中止
二、一般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中断、中止
二、一般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中断、中止
二、一般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中断、中止
二、一般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中断、中止
二、一般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中断、中止
二、一般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中断、中止
二、一般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中断、中止
三、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中断、中止
三、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中断、中止
三、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中断、中止
三、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中断、中止
三、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中断、中止
三、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中断、中止
三、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中断、中止
三、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中断、中止
四、关于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是否影响债务的诉讼时效的中断
四、关于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是否影响债务的诉讼时效的中断
四、关于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是否影响债务的诉讼时效的中断
四、关于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是否影响债务的诉讼时效的中断
四、关于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是否影响债务的诉讼时效的中断
四、关于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是否影响债务的诉讼时效的中断
四、关于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是否影响债务的诉讼时效的中断
四、关于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是否影响债务的诉讼时效的中断
房屋买卖合同与诉讼时效———合同法与诉讼时效之四
房屋买卖合同与诉讼时效———合同法与诉讼时效之四
房屋买卖合同与诉讼时效———合同法与诉讼时效之四
房屋买卖合同与诉讼时效———合同法与诉讼时效之四
房屋买卖合同与诉讼时效———合同法与诉讼时效之四
房屋买卖合同与诉讼时效———合同法与诉讼时效之四
房屋买卖合同与诉讼时效———合同法与诉讼时效之四
房屋买卖合同与诉讼时效———合同法与诉讼时效之四
合同解除与诉讼时效———合同法与诉讼时效之五
合同解除与诉讼时效———合同法与诉讼时效之五
合同解除与诉讼时效———合同法与诉讼时效之五
合同解除与诉讼时效———合同法与诉讼时效之五
合同解除与诉讼时效———合同法与诉讼时效之五
合同解除与诉讼时效———合同法与诉讼时效之五
合同解除与诉讼时效———合同法与诉讼时效之五
合同解除与诉讼时效———合同法与诉讼时效之五
继续性债权与诉讼时效——合同法与诉讼时效之六
继续性债权与诉讼时效——合同法与诉讼时效之六
继续性债权与诉讼时效——合同法与诉讼时效之六
继续性债权与诉讼时效——合同法与诉讼时效之六
继续性债权与诉讼时效——合同法与诉讼时效之六
继续性债权与诉讼时效——合同法与诉讼时效之六
继续性债权与诉讼时效——合同法与诉讼时效之六
继续性债权与诉讼时效——合同法与诉讼时效之六
不动产出资义务与诉讼时效———合同法与诉讼时效之七
不动产出资义务与诉讼时效———合同法与诉讼时效之七
不动产出资义务与诉讼时效———合同法与诉讼时效之七
不动产出资义务与诉讼时效———合同法与诉讼时效之七
不动产出资义务与诉讼时效———合同法与诉讼时效之七
不动产出资义务与诉讼时效———合同法与诉讼时效之七
不动产出资义务与诉讼时效———合同法与诉讼时效之七
不动产出资义务与诉讼时效———合同法与诉讼时效之七
一、问题的提出
一、问题的提出
一、问题的提出
一、问题的提出
一、问题的提出
一、问题的提出
一、问题的提出
一、问题的提出
二、不同的思路
二、不同的思路
二、不同的思路
二、不同的思路
二、不同的思路
二、不同的思路
二、不同的思路
二、不同的思路
三、分析与评论
三、分析与评论
三、分析与评论
三、分析与评论
三、分析与评论
三、分析与评论
三、分析与评论
三、分析与评论
四、应当注意的问题
四、应当注意的问题
四、应当注意的问题
四、应当注意的问题
四、应当注意的问题
四、应当注意的问题
四、应当注意的问题
四、应当注意的问题
姓名与商标:路径及方法论之检讨———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再27号行政判决书之评释
姓名与商标:路径及方法论之检讨———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再27号行政判决书之评释
姓名与商标:路径及方法论之检讨———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再27号行政判决书之评释
姓名与商标:路径及方法论之检讨———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再27号行政判决书之评释
姓名与商标:路径及方法论之检讨———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再27号行政判决书之评释
姓名与商标:路径及方法论之检讨———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再27号行政判决书之评释
姓名与商标:路径及方法论之检讨———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再27号行政判决书之评释
姓名与商标:路径及方法论之检讨———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再27号行政判决书之评释
一、不宜不当扩张在先权利的涵盖范围
一、不宜不当扩张在先权利的涵盖范围
一、不宜不当扩张在先权利的涵盖范围
一、不宜不当扩张在先权利的涵盖范围
一、不宜不当扩张在先权利的涵盖范围
一、不宜不当扩张在先权利的涵盖范围
一、不宜不当扩张在先权利的涵盖范围
一、不宜不当扩张在先权利的涵盖范围
二、姓名重在将主体特定化
二、姓名重在将主体特定化
二、姓名重在将主体特定化
二、姓名重在将主体特定化
二、姓名重在将主体特定化
二、姓名重在将主体特定化
二、姓名重在将主体特定化
二、姓名重在将主体特定化
三、某特定姓名与某特定自然人之间的对应关系之辨析
三、某特定姓名与某特定自然人之间的对应关系之辨析
三、某特定姓名与某特定自然人之间的对应关系之辨析
三、某特定姓名与某特定自然人之间的对应关系之辨析
三、某特定姓名与某特定自然人之间的对应关系之辨析
三、某特定姓名与某特定自然人之间的对应关系之辨析
三、某特定姓名与某特定自然人之间的对应关系之辨析
三、某特定姓名与某特定自然人之间的对应关系之辨析
四、认定某特定姓名与某特定自然人之间有无对应关系的依据是什么?
四、认定某特定姓名与某特定自然人之间有无对应关系的依据是什么?
四、认定某特定姓名与某特定自然人之间有无对应关系的依据是什么?
四、认定某特定姓名与某特定自然人之间有无对应关系的依据是什么?
四、认定某特定姓名与某特定自然人之间有无对应关系的依据是什么?
四、认定某特定姓名与某特定自然人之间有无对应关系的依据是什么?
四、认定某特定姓名与某特定自然人之间有无对应关系的依据是什么?
四、认定某特定姓名与某特定自然人之间有无对应关系的依据是什么?
五、人们公认的特定符号与姓名及侵害姓名权
五、人们公认的特定符号与姓名及侵害姓名权
五、人们公认的特定符号与姓名及侵害姓名权
五、人们公认的特定符号与姓名及侵害姓名权
五、人们公认的特定符号与姓名及侵害姓名权
五、人们公认的特定符号与姓名及侵害姓名权
五、人们公认的特定符号与姓名及侵害姓名权
五、人们公认的特定符号与姓名及侵害姓名权
六、迈克尔·杰弗里·乔丹损失了什么?
六、迈克尔·杰弗里·乔丹损失了什么?
六、迈克尔·杰弗里·乔丹损失了什么?
六、迈克尔·杰弗里·乔丹损失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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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迈克尔·杰弗里·乔丹损失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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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使用姓名在侵害姓名权构成中的必要性
七、使用姓名在侵害姓名权构成中的必要性
七、使用姓名在侵害姓名权构成中的必要性
七、使用姓名在侵害姓名权构成中的必要性
七、使用姓名在侵害姓名权构成中的必要性
七、使用姓名在侵害姓名权构成中的必要性
七、使用姓名在侵害姓名权构成中的必要性
七、使用姓名在侵害姓名权构成中的必要性
八、如何对待国人称呼“老外”?
八、如何对待国人称呼“老外”?
八、如何对待国人称呼“老外”?
八、如何对待国人称呼“老外”?
八、如何对待国人称呼“老外”?
八、如何对待国人称呼“老外”?
八、如何对待国人称呼“老外”?
八、如何对待国人称呼“老外”?
一则创设法律规则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之评释
一则创设法律规则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之评释
一则创设法律规则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之评释
一则创设法律规则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之评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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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民商法的整体把握十分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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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纯熟而充分地运用法学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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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准确寻觅请求权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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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单所表征的权利及其抗辩事由因提单类型及所处法律关系的不同而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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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待澄清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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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简要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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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的制度创新及其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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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弘扬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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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时代气息浓厚,立于21世纪民法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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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注并解决中国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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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事主体类型空前丰富,固有的民事主体理论被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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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文关怀彰显,体现国家性质,政府机关勇于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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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的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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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偏离潘德克顿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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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意思表示制度趋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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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力度地整合法律行为无效原因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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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改造了意思表示瑕疵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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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增设了自己代理、双方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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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时间效力制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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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研究的随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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