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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版序言
原版序言
第一编 民法总则
全面深化改革中的民法典编纂
一、民法典编纂是推进并保障改革的强力工具
二、全面深化改革为民法典编纂提供了良好机遇
三、必须处理好改革与民法典编纂的关系
四、民法典编纂应当积极反映改革成果、引领改革发展
五、结语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形成与发展
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形成过程
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主要内容
三、社会主义经济法律制度形成的经验和主要特色
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完善
何谓根据宪法制定民法?
一、“根据宪法”制定民法的立法史考察
二、民法在效力层级上以宪法为依据
三、民法需要贯彻宪法所确认的基本经济制度
四、民事权利体系应依据宪法构建
五、民法规范的适用中应采纳合宪性解释的方法
结 语
论习惯作为民法渊源
一、民法总则应当确认习惯是重要的民法渊源
二、民法总则应当规定习惯成为渊源的条件
三、民法总则应当明确习惯法与基本原则的关系
四、民法总则应当明确习惯法与法律规则的适用顺序
结 语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与私法自治
一、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私法自治的集中体现
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私法自治的具体落实
三、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私法自治的重要保障
四、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有助于降低市场风险
结 语
关于制定民法总则的几点思考
一、民法总则的制定是完善法律体系的重要步骤
二、民法总则应成为全面确认和保障私权的基本法
三、民法总则应当充分彰显人文关怀的时代精神
结 语
民法总则的立法思路
一、以民法通则为基础推进民法总则的制定
二、以法律关系为主线构建民法典总则体系
三、以民商合一体例确定民法总则内容
四、要按照私法基本法的定位来设计民法总则
结 语
我国《民法总则》的成功与不足
一、《民法总则》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二、《民法总则》体现了鲜明的本土性和时代性
三、《民法总则》作出了重要的制度创新,推动了民法的制度发展
四、《民法总则》制度与规则的完善
论民法典对合伙协议与合伙组织体的规范
一、问题的提出
二、民事合伙主要受民法典合同编调整
三、商事合伙的特殊性需要通过民法典和单行法共同调整
四、民法典总则、合同编、合伙企业法共同调整合伙协议与合伙组织体的关系
五、结语
民商合一体制下的民法总则
一、应当在民商合一体例下制定民法总则
二、不宜在民法总则之外另行制定商法总则
三、民商合一体制下民法典总则的具体构建
与改革开放同行的民法学
一、我国民商法学发展历程和成就
二、我国民法学30年的重大理论突破
三、今后的任务和努力的方向
从学科分立到知识融合———法学学科发展三十年之回顾与展望
一、引言
二、我国法学学科的回顾:学科分立及其问题
三、我国法学学科的展望:步入知识融合时代
四、结语
回顾与展望:中国民法四十年
引 言
一、改革开放以来民事立法的发展历程
二、改革开放以来民事立法的主要成就
三、改革开放以来民事立法的中国特色
四、改革开放以来民事立法的基本经验
五、民事立法展望:新时代呼唤民法典
第二编 人格权制度
再论人格权的独立成编
一、人格权独立成编符合民法注重人文关怀的发展趋势
二、人格权独立成编符合民事权利体系的发展需要
三、人格权独立成编与民法总则的制定并不矛盾
四、独立成编的人格权法并不与侵权责任法相冲突
五、人格权独立成编符合我国民法典立法的整体思路
六、结语
论民法总则不宜全面规定人格权制度———兼论人格权独立成编
问题的提出
一、人格权与主体制度存在明显区别
二、人格权规定的具体性和民法总则规定的抽象性并不兼容
三、人格权的发展趋势表明其无法为民法总则所完全涵盖
四、人格权置于总则之中将影响人格权的充分保护和利用
五、结语:民法典体系应当有所创新、有所发展
论我国《民法总则》的颁行与民法典人格权编的设立
一、《民法总则》奠定了人格权独立成编的基础
二、《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应通过人格权编予以完善和细化
三、《民法总则》有关人格权规定的有效实施应通过人格权法而非侵权责任法实现
结 语
论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分离
一、人格权请求权的独立性是其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分离的基础
二、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区别是二者分离的原因
三、充分有效保护人格权是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分离的目的
四、人格权请求权可适用于未构成侵权的情形是其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相分离的重要表现
五、民法典草案关于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分离的立法选择
结 语
人格权的积极确权模式探讨———兼论人格权法与侵权责任法之关系
一、人格权从消极保护到积极确权是民法的重要发展趋势
二、从司法确权向立法确权转变彰显了新世纪民法的时代精神和特征
三、积极确权模式具有消极保护模式不可替代的优势
四、人格权法与侵权法的功能区分
五、人格权法与侵权法的功能协同
侵害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民事责任
一、侵害英雄烈士等人格利益的民事责任概述
二、侵害英雄烈士等人格利益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侵害英雄烈士等人格利益民事责任
第三编 特权制度
论《物权法》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影响
一、《物权法》的实施确立了资本市场运行的制度框架
二、《物权法》在证券法律关系中的适用
三、《物权法》为证券业的金融创新提供了充分的制度基础
论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一、登记和交付均为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二、登记对抗主义并非意味着交付的效力优于登记
三、特殊动产物权变动中登记应当优先于交付
四、结语
构建统一的不动产物权公示制度
一、《征求意见稿》要明确以建立统一的公示制度为目标
二、《征求意见稿》应当扩大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适用范围
三、《征求意见稿》应当建立完备的不动产登记查询制度
关于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探讨
一、无权处分内涵的界定
二、是否需要确认转让合同的效力
三、无权处分不动产时第三人善意的判断
四、关于转让合同的有偿性
五、必须完成登记的公示方法
论我国农村土地权利制度的完善———以成员权为视角
一、我国农村土地权利制度的变迁与不足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界定
三、集体所有背景下成员权制度的完善
四、结语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规则
一、问题的提出:续期期限和收费悬而未决
二、自动续期: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重要改革
三、续期期限:形成公民住宅财产的长久受保护、良好和稳定预期局面
四、续期收费:有偿续期但不应采纳出让金标准
结 语
共有人优先购买权若干问题———对《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相关规则的评述
一、优先购买权仅适用于有偿转让的情形
二、关于“同等条件”的确定
三、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
四、优先购买权的不当行使
五、共有人之间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六、优先购买权的竞存
七、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保护
动产浮动抵押若干问题探讨
一、动产浮动抵押是《物权法》确认的一项新型担保
二、浮动抵押的两种立法模式比较
三、动产浮动抵押的登记
四、动产浮动抵押的结晶
第四编 债与合同制度
论债权请求权的若干问题
一、应当区分请求权与诉权
二、应该区分债权请求权和债权
三、应当区分侵权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
四、应当区分合同请求权与准合同请求权
论并存的债务承担
一、并存的债务承担内涵的界定
二、并存的债务承担与第三人代为清偿
三、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成立方式
四、并存的债务承担是否要债权人同意?
五、第三人单方表示承担债务可否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
六、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效力
论合同法组织经济的功能
一、合同法组织经济功能的演进
二、合同法组织经济功能的特殊性
三、合同法组织经济功能的具体体现
四、合同法组织经济的功能的拓展与合同法的发展
五、合同法组织经济的功能与我国合同法的完善
民法分则合同编立法研究
一、应当协调好合同编与民法总则之间的关系
二、合同法应当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
三、充分发挥合同法组织经济的功能
四、完善合同订立规则
五、完善合同履行制度
六、确认情事变更制度
七、协调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之间的关系
八、完善合同解除制度
九、完善违约责任规则
十、完善合同解释制度
结 语
第五编 侵权责任制度
侵权责任法的中国特色
论我国侵权责任法分则的体系及其完善
一、独立的侵权责任法分则体系是我国侵权立法中的重大创举
二、侵权责任法关于特殊侵权责任的类型化的特色
三、我国侵权责任法分则体系中类型化规定的完善
四、民法典的编纂与未来我国侵权责任法分则体系的完善
结 语
侵权获利返还若干问题探讨———兼评民法典分编草案第959条
引 言
一、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应明确获利返还主要适用于侵害人格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情形
二、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允许受害人在损害赔偿与返还获利中作出选择是科学可行的
三、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应明确获利的计算方法和标准
四、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应就获利返还中的法院酌定标准作出明确规定
结 语
第六编 其他
论法律解释之必要性
一、法无解释不得适用
二、法律解释是发展和完善立法的必要途径
三、法律解释是增进判决的说服力和权威性的有效方法
四、结语
我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发展与改革
一、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近年来发展情况
二、当前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应重点解决的问题
三、我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未来改革建议
关于法学教材建设的几点意见
一、要高度重视法学教材的建设
二、法学教材要规范化
三、法学教材也需要多样化
四、应当重视案例教材的编写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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