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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全六册电子书

     ◇理性和自由的法典,法学精神启蒙读物,语言平实易读   ◇张雁深经典全译本,详尽导读、注释,无数法学教授与学生的案头常备书   ◇涉及人口、气候、经济等,不仅是法学,更是贴近生活的政治学 社会学经典 文学佳作   ◇六卷分册,便携阅读,套盒设计,兼具收藏价值   ◇全书605节,平均每节仅1000字,5分钟读一节,了解国家的原则(*测算参考2002年颁布的《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语文教学大纲》规定,中国高中生阅读一般现代文的速度不少于 600 字/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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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法)查理·路易·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

出  版  社:云南人民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1-10-01

字       数:54.0万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法律 > 法律教材/工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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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是一部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被伏尔泰誉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全书从自然法、法律与政体的关系、商业、货币、贸易、人口及宗教等社会因素,全面分析了君主政体、专制政体、共和政体的优劣,探究三权分立制的西方国家得以建立与维系的原则。 孟德斯鸠认为在政治体制背后有一套"原则"存在。这套"原则"会驱动人民来支持该政权并为其效力。民主共和的原则为"崇尚德性",将公共利益置于个人之上。君主制的动力则是"热爱荣誉",对于更高位阶、特权的渴望。专制政体的原则便是"对统治者的恐惧"。<br/>【推荐语】<br/>◇理性和自由的法典,法学精神启蒙读物,语言平实易读 ◇张雁深经典全译本,详尽导读、注释,无数法学教授与学生的案头常备书 ◇涉及人口、气候、经济等,不仅是法学,更是贴近生活的政治学 社会学经典 文学佳作 ◇六卷分册,便携阅读,套盒设计,兼具收藏价值 ◇全书605节,平均每节仅1000字,5分钟读一节,了解国家的原则(*测算参考2002年颁布的《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语文教学大纲》规定,中国高中生阅读一般现代文的速度不少于 600 字/分钟)<br/>【作者】<br/>孟德斯鸠 1689.1.18-1755.2.10 法国启蒙时期思想家、法学家,"三权分立"学说的奠基人。 1748年出版《论法的精神》,这部著作奠定了近代西方政治与法律理论发展的基础。这本包罗万象的著作被伏尔泰称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     张雁深 1910-1968.10.2 翻译家,精通英、日、法、意大利四门外文 自燕京大学毕业后,留校任职。1952年调中科院近代史研究所史料编辑组,从事史料翻译、编纂、考辨工作。同时致力于"侵华史研究",拟完成《法国侵华史》等6部著作,立志把余生完全投其中,扩大中法关系史研究的幅度与深度。 即使身体状况不佳,张雁深仍遵照近史所安排,为同仁教授法文,并为长久计,拿出私藏的3套15册课本,交由图书室保存。 1966 年8月,张雁深病情加重,一切脱离常轨,更无潜心研究的条件。1968年10月2日,病重离世。其妻张绿子,本命鸟居绿子,是日本学者鸟居龙藏之女,曾供职于故宫博物院,后携子女返回日本生活。<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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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目录

论法的精神 1

扉页

孟德斯鸠和他的著作

关于译本的简单说明

孟德斯鸠生平大事年表

孟德斯鸠论著举要

论法的精神 著者原序

著者的几点说明

第一章 一般的法

第一节 法和一切存在物的关系

第二节 自然法

第三节 人为法

第二章 由政体的性质直接引申出来的法律

第一节 三种政体的性质

第二节 共和政体和与民主政治有关的法律

第三节 与贵族政治的性质有关的法律

第四节 法律与君主政体性质的关系

第五节 与专制政体的性质有关的法律

第三章 三种政体的原则

第一节 政体的性质和政体的原则的区别

第二节 各种政体的原则

第三节 民主政治的原则

第四节 贵族政治的原则

第五节 品德绝非君主政体的原则

第六节 君主政体里什么代替了品德

第七节 君主政体的原则

第八节 荣誉绝不是专制国家的原则

第九节 专制政体的原则

第十节 在宽政与暴政国家中服从的区别

第十一节 总结

第四章 教育的法律应该和政体的原则相适应

第一节 教育的法律

第二节 君主国的教育

第三节 专制政体的教育

第四节 古今教育效果的差异

第五节 共和政体的教育

第六节 希腊的一些制度

第七节 这些奇特的法制适合什么地方呢

第八节 为古人关于风俗的一个似是而非的说法进一解

第五章 立法应与政体的原则相适应

第一节 本章的主旨

第二节 在政治的国家中品德的意义

第三节 在民主政治之下,爱共和国的意义是什么

第四节 怎样激励爱平等和爱俭朴

第五节 在民主政治之下,法律应如何建立平等

第六节 在民主政治之下,法律应如何培养俭朴

第七节 维护民主原则的其他方法

第八节 在贵族政治之下,法律应如何与政体的原则相适应

第九节 在君主政体之下,法律应如何与原则相适应

第十节 君主政体施政的敏捷

第十一节 君主政体的优越性

第十二节 续前

第十三节 专制主义的意义

第十四节 法律应如何与专制政体的原则相适应

第十五节 续前

第十六节 权力的授予

第十七节 礼物

第十八节 元首的恩赏

第十九节 三种政体原则的一些新的推论

第六章 各政体原则的结果和民、刑法的繁简、判决的形式、处刑等的关系

第一节 各种政体民法的繁简

第二节 各种政体刑法的繁简

第三节 在什么政体与情况之下法官应按照法律的明文断案

第四节 裁判的方式

第五节 在什么政体之下元首可以当裁判官

第六节 君主国的大臣们不应审案

第七节 单一的审判官

第八节 各种政体下的控诉方式

第九节 各种政体刑罚的轻重

第十节 古代法国的法律

第十一节 人民有品德便可以简化刑罚

第十二节 刑罚的力量

第十三节 日本法律的软弱

第十四节 罗马元老院的精神

第十五节 罗马法关于刑罚的规定

第十六节 罪与刑间的适当比例

第十七节 拷问

第十八节 罚金和肉刑

第十九节 报复刑的法律

第二十节 子罪坐父

第二十一节 君主的仁慈

第七章 政体原则与节俭法律、奢侈以及妇女身份的关系

第一节 奢侈

第二节 民主政治的节俭法律

第三节 贵族政治的节俭法律

第四节 君主政体的节俭法律

第五节 在什么情况下节俭法律对君主国有用

第六节 中国的奢侈

第七节 中国因奢侈而必然产生的后果

第八节 妇女的贞操

第九节 各种政体下妇女的身份地位

第十节 罗马人的家庭法庭

第十一节 罗马的法律怎样随着政体而改变

第十二节 罗马对妇女的监护

第十三节 罗马皇帝所设立的对妇女淫乱的刑罚

第十四节 罗马人的节俭法律

第十五节 不同政制下的妆奁和婚姻上的财产利益

第十六节 撒姆尼特人的一种良好习惯

第十七节 妇女执政

第八章 三种政体原则的腐化

第一节 本章的大意

第二节 民主政治原则的腐化

第三节 极端平等的精神

第四节 人民腐化的特殊原因

第五节 贵族政治原则的腐化

第六节 君主政体原则的腐化

第七节 续前

第八节 君主政体原则腐化的危险

第九节 贵族如何倾向于拥护王室

第十节 专制政体原则的腐化

第十一节 政体原则的健全和腐化的自然结果

第十二节 续前

第十三节 誓言在有品德的人民中的效力

第十四节 政制最轻微的变更如何会使原则受到破坏

第十五节 保持三原则极有效的方法

第十六节 共和国政体的特质

第十七节 君主政体的特质

第十八节 西班牙君主政体的特殊情况

第十九节 专制政体的特质

第二十节 以上各节的结论

第二十一节 中华帝国

原编者注

论法的精神 2

扉页

第九章 法律与防御力量的关系

第一节 共和国如何谋取安全

第二节 联邦应由同性质的国家尤其应由共和国组成

第三节 联邦共和国的其他要素

第四节 专制国家如何谋取安全

第五节 君主国如何谋取安全

第六节 一般国家的防御力量

第七节 一些思考

第八节 在一个国家的防御力量不及它的攻击力量的场合

第九节 相对的国力

第十节 邻邦的软弱

第十章 法律与攻击力量的关系

第一节 攻击力量

第二节 战争

第三节 征服的权利

第四节 被征服民族可以得到的一些好处

第五节 西拉库赛王——哲隆

第六节 共和国进行征服的场合

第七节 续前

第八节 续前

第九节 君主国征服邻邦的场合

第十节 一个君主国征服另一个君主国的场合

第十一节 被征服民族的风俗

第十二节 居鲁士的一项法律

第十三节 查理十二世

第十四节 亚历山大

第十五节 保持征服地的新方法

第十六节 专制国家进行征服的场合

第十七节 续前

第十一章 规定政治自由的法律和政制的关系

第一节 本章大旨

第二节 自由一词的各种涵义

第三节 什么是自由

第四节 续前

第五节 各种国家的目的

第六节 英格兰政制

第七节 我们所熟悉的君主国

第八节 关于君主政体,古人为什么没有很清楚的概念

第九节 亚里士多德的想法

第十节 其他政治家的想法

第十一节 希腊英雄时代的国王

第十二节 罗马君王的政体及其三权的划分

第十三节 对于驱逐国王后的罗马国家的总看法

第十四节 国王被逐后三权的划分如何开始变化

第十五节 罗马如何在共和国极盛时期突然丧失了自由

第十六节 罗马共和国的立法权

第十七节 罗马共和国的行政权

第十八节 罗马政府中的司法权

第十九节 罗马各领地的政府

第二十节 本章结语

第十二章 建立政治自由的法律和公民的关系

第一节 本章大意

第二节 公民的自由

第三节 续前

第四节 依犯罪的性质量刑有利于自由

第五节 某些控告要特别和缓、审慎

第六节 男色罪

第七节 大逆罪

第八节 亵渎神圣和大逆两罪名的滥用

第九节 续前

第十节 续前

第十一节 思想

第十二节 不谨慎的言词

第十三节 文字

第十四节 惩罚犯罪时对廉耻的破坏

第十五节 释放奴隶以控告主人

第十六节 大逆罪的诬告

第十七节 阴谋的揭发

第十八节 共和国对大逆罪惩罚过度是如何危险的事

第十九节 共和国如何停止自由的行使

第二十节 共和国中有利于公民自由的法律

第二十一节 共和国对待债务人法律的残酷

第二十二节 君主国里破坏自由的东西

第二十三节 君主国的密探

第二十四节 匿名信

第二十五节 君主国的统治方法

第二十六节 君主国的君主应该易于接近

第二十七节 君主的善行

第二十八节 君主须尊重臣民

第二十九节 专制政体下可给予人们少许自由的民事法规

第三十节 续前

第十三章 赋税、国库收入的多寡与自由的关系

第一节 国家的收入

第二节 说重税本身是好的这种推理法是笨拙的

第三节 有农奴的国家的赋税

第四节 有农奴的共和国家

第五节 有农奴的君主国家

第六节 有农奴的专制国家

第七节 无农奴制度的国家的赋税

第八节 如何保持这种错觉

第九节 一种恶劣的赋税

第十节 赋税的轻重应视政体的性质而定

第十一节 没收

第十二节 赋税轻重和自由的关系

第十三节 什么政体可以增加赋税

第十四节 赋税的性质和政体的关系

第十五节 自由的滥用

第十六节 回教徒的征服战争

第十七节 扩军

第十八节 赋税的蠲免

第十九节 包税和国家直接征税,哪种办法最有利于君民

第二十节 包税人

原编者注

论法的精神 3

扉页

第十四章 法律和气候的性质的关系

第一节 本章大意

第二节 人怎样因气候的差异而不同

第三节 某些南方人民性格上的矛盾

第四节 东方各国的宗教、风俗、习惯和法律持久不变的原因

第五节 不和气候的弱点抗争的是坏的立法者

第六节 热带的农业

第七节 僧侣制度

第八节 中国的良好风俗

第九节 鼓励勤劳的方法

第十节 关于人民节酒的法律

第十一节 关于气候疾病的法律

第十二节 反对自杀的法律

第十三节 英国气候的影响

第十四节 气候的其他影响

第十五节 气候不同,法律对人民的信任程度也不同

第十五章 民事奴隶制的法律和气候的性质的关系

第一节 民事奴隶制

第二节 罗马法学家与奴役权的起源

第三节 奴役权的另一个起源

第四节 奴役权的又一个起源

第五节 对黑人的奴役

第六节 奴役权的真正起源

第七节 奴役权的另一个起源

第八节 奴隶制对我们是无益的

第九节 一般建立了民事的自由的国家

第十节 奴隶制的种类

第十一节 关于奴隶制法律应该做什么

第十二节 奴隶制的弊端

第十三节 奴隶众多的危险

第十四节 武装的奴隶

第十五节 续前

第十六节 政治宽和的国家所应采取的防备措施

第十七节 主奴关系的法规

第十八节 奴隶的释放

第十九节 脱离奴籍的人和太监

第十六章 家庭奴隶制的法律和气候的性质的关系

第一节 家庭的奴役

第二节 南方国家里两性间天然存在的不平等

第三节 多妻和赡养能力的密切关系

第四节 多偶制和它的各种情况

第五节 马拉巴尔一项法律的原由

第六节 多偶制本身

第七节 多妻的平等待遇

第八节 男女隔离

第九节 家政与国政的关系

第十节 东方的道德原则

第十一节 与多偶制无关的家庭奴役

第十二节 天然的贞操

第十三节 嫉妒

第十四节 东方治家的方式

第十五节 离婚和休婚

第十六节 罗马人的休婚和离婚

第十七章 政治奴役的法律和气候的性质的关系

第一节 政治奴役

第二节 各民族勇怯的不同

第三节 亚洲的气候

第四节 上述情况的后果

第五节 亚欧北方民族都从事征略而结果不同

第六节 关于“亚洲的奴役”与“欧洲的自由”的另一个自然原因

第七节 非洲与美洲

第八节 帝国的首都

第十八章 法律和土壤的性质的关系

第一节 土壤的性质怎样影响法律

第二节 续前

第三节 怎样的国家土地开垦得最好

第四节 国家土地肥瘠的其他结果

第五节 岛屿的人民

第六节 由人的勤劳建立的国家

第七节 人类的勤劳

第八节 法律的一般关系

第九节 美洲的土壤

第十节 人口和谋生方式的关系

第十一节 野蛮和半野蛮的民族

第十二节 不耕种土地的民族间的国际法

第十三节 不耕种土地的民族的民法

第十四节 不耕种土地的民族的政治状态

第十五节 懂得使用货币的民族

第十六节 不懂得使用货币的民族的民法

第十七节 不使用货币的民族的政治性的法律

第十八节 迷信的力量

第十九节 阿拉伯人的自由和鞑靼人所受的奴役

第二十节 鞑靼人的国际法

第二十一节 鞑靼人的民法

第二十二节 日耳曼人的一种民法

第二十三节 法兰克君王们的长发

第二十四节 法兰克君王们的婚姻

第二十五节 查尔第立克王

第二十六节 法兰克君王们的成年

第二十七节 续前

第二十八节 日耳曼人如何收养义子

第二十九节 法兰克君王的残酷性

第三十节 法兰克的全国议会

第三十一节 黎明时代僧侣的威权

第十九章 法律和构成一个民族的一般精神、风俗与习惯的那些原则的关系

第一节 本章的主题

第二节 要接受最好的法律,人民的思想准备是如何的必要

第三节 暴政

第四节 一般的精神

第五节 应如何注意不变更一个民族的一般的精神

第六节 不应该什么都要改正

第七节 雅典人和拉栖代孟人

第八节 社交性格的后果

第九节 民族的虚荣与骄傲

第十节 西班牙人和中国人的性格

第十一节 一点意见

第十二节 专制国家的礼仪和风俗

第十三节 中国人的礼仪

第十四节 改变一个国家的风俗和习惯有什么自然的方法

第十五节 家政对国政的影响

第十六节 有些立法者怎样把支配着人类的各种原则混淆了

第十七节 中国政体的特质

第十八节 推论

第十九节 中国人如何实现宗教、法律、风俗、礼仪的这种结合

第二十节 为中国人的一种矛盾现象进一解

第二十一节 法律应该怎样和风俗礼仪发生关系

第二十二节 续前

第二十三节 法律如何随从风俗

第二十四节 续前

第二十五节 续前

第二十六节 续前

第二十七节 法律如何有助于一个民族的风俗、习惯和性格的形成

原编者注

论法的精神 4

扉页

第二十章 从贸易的本质和特点论法律对贸易的关系

第一节 贸易

第二节 贸易的精神

第三节 人民的贫困

第四节 各种政体下的贸易

第五节 经营节俭性贸易的民族

第六节 航业发达的几种后果

第七节 英国贸易的精神

第八节 有时候人们如何排斥节俭性的贸易

第九节 专有性的贸易

第十节 适宜于节俭性贸易的制度

第十一节 续前

第十二节 贸易的自由

第十三节 贸易自由的破坏

第十四节 有关没收商品的贸易法规

第十五节 人身的拘禁

第十六节 一项良法

第十七节 罗得的法律

第十八节 商事裁判

第十九节 君主不宜经商

第二十节 续前

第二十一节 君主国贵族的贸易

第二十二节 一个奇特的见解

第二十三节 哪一种国家不宜贸易

第二十一章 从世界贸易的变革论法律与贸易的关系

第一节 几点一般性的考虑

第二节 非洲的民族

第三节 南北方民族需要各异

第四节 古今贸易的主要差异

第五节 其他差异

第六节 古人的贸易

第七节 希腊人的贸易

第八节 亚历山大及其征略

第九节 亚历山大后希腊各君王的贸易

第十节 绕行非洲

第十一节 迦太基和马赛

第十二节 德洛斯岛和米特里达特

第十三节 罗马人的气质和航海事业

第十四节 罗马人的气质和贸易

第十五节 罗马人和野蛮人的贸易

第十六节 罗马人和阿拉伯、印度的贸易

第十七节 西罗马灭亡后的贸易

第十八节 一条特殊的规定

第十九节 东罗马衰弱后的贸易

第二十节 贸易如何冲破欧洲的野蛮

第二十一节 两个新世界的发现与欧洲的情况

第二十二节 西班牙从美洲吸取的财富

第二十三节 问题

第二十二章 法律与使用货币的关系

第一节 使用货币的理由

第二节 货币的性质

第三节 想象的货币

第四节 金银的数量

第五节 续前

第六节 印度发现后为什么利息减少了一半

第七节 在标记的财富的变化中,物价是如何确定的

第八节 续前

第九节 金和银相对性的稀少

第十节 兑换率

第十一节 罗马关于货币的措施

第十二节 罗马人如何选择时机对货币采取措施

第十三节 皇帝时代对货币采取的措施

第十四节 汇兑如何使专制国家感到苦恼

第十五节 意大利某些国家的惯例

第十六节 国家能够从银行家得到的援助

第十七节 公债

第十八节 公债的清偿

第十九节 有息贷款

第二十节 海事上的重利盘剥

第二十一节 罗马人的契约借贷和重利盘剥

第二十二节 续前

第二十三章 法律和人口的关系

第一节 人和动物的种类繁殖

第二节 婚姻

第三节 子女的身份

第四节 家庭

第五节 不同等级的合法妻子

第六节 不同政体下的私生子

第七节 父亲对于婚姻的许可

第八节 续前

第九节 少女

第十节 什么决定婚姻

第十一节 政府的暴虐

第十二节 不同国家男女孩子的人数

第十三节 滨海港口

第十四节 土地生产所需人力的多寡

第十五节 人口与工艺的关系

第十六节 从立法者的角度看人口的繁殖问题

第十七节 希腊和它的人口

第十八节 罗马兴起以前各地人民的情况

第十九节 世界人口的减退

第二十节 罗马人需要制定繁殖人口的法律

第二十一节 罗马人繁殖人口的法律

第二十二节 遗弃子女

第二十三节 罗马毁灭后的世界情况

第二十四节 欧洲发生的变化和人口的关系

第二十五节 续前

第二十六节 结论

第二十七节 法国所制定的鼓励繁殖人种的法律

第二十八节 人口减退的补救办法

第二十九节 济贫院

原编者注

论法的精神 5

扉页

第二十四章 从宗教惯例和宗教本身考察各国国家建立的宗教和法律的关系

第一节 一般的宗教

第二节 贝耳先生的谬论

第三节 宽和政体比较宜于基督教,专制政体比较宜于伊斯兰教

第四节 从基督教和伊斯兰教的性格所产生的后果

第五节 天主教比较宜于君主国,耶稣新教比较宜于共和国

第六节 贝尔的另一谬论

第七节 宗教至善境域的法律

第八节 道德法规和宗教法规的协调

第九节 古犹太戒行派教徒

第十节 斯多噶派

第十一节 沉思默想

第十二节 苦行

第十三节 无法救赎的罪恶

第十四节 宗教怎样影响法律

第十五节 法律怎样纠正虚伪的宗教的谬误

第十六节 宗教的法规怎样消弭政制的弊害

第十七节 续前

第十八节 宗教的法律怎样具有凡俗法律的效力

第十九节 一个国家的宗教对人类有利或有害,主要不在教义的真伪,而在适用得当否

第二十节 续前

第二十一节 轮回

第二十二节 如果宗教引起人们对无足轻重的事物的嫌忌是危险的

第二十三节 节日

第二十四节 宗教的地方性的戒律

第二十五节 一国的宗教输入他国是不方便的

第二十六节 续前

第二十五章 法律和各国宗教的建立及对外政策的关系

第一节 对宗教的感情

第二节 信奉不同宗教的不同动机

第三节 庙宇

第四节 教僧

第五节 法律对僧侣团体的财富所应加上的限制

第六节 修道院

第七节 迷信上的奢侈

第八节 宗教的首长

第九节 宗教自由

第十节 续前

第十一节 宗教的变更

第十二节 刑法

第十三节 奉告西班牙、葡萄牙宗教法庭的法官们

第十四节 为什么基督教那样为日本所厌恶

第十五节 宗教的传布

第二十六章 法律和它所规定的事物秩序的关系

第一节 本章主旨

第二节 神为法和人为法

第三节 民法和自然法的抵触

第四节 续前

第五节 什么情况下可以依据民法的原则裁判而对自然法加以限制

第六节 继承的顺序应以政治法或民法的原则而不应以自然法的原则为依据

第七节 自然法的问题不应依宗教的箴规裁决

第八节 应依民法的原则规定的东西就不应依寺院法的原则规定

第九节 应依民法的原则规定的东西常常不能依宗教的原则加以规定

第十节 在什么场合应该遵从民法所容许的,而违背宗教的禁令

第十一节 人类的法庭不应以有关来世的法庭的箴规作准则

第十二节 续前

第十三节 关于婚姻,什么时候应遵从宗教法规,什么时候应遵从民法

第十四节 关于亲戚间的婚姻,什么时候应依自然法,什么时候应依民法的规定

第十五节 以民法为根据的事情就不应当用政治法加以规定

第十六节 应依政治法的准则处断的事项就不应依民法的准则处断

第十七节 续前

第十八节 必须研究外表似乎矛盾的法律是否属于同一体系

第十九节 应依家法断处的事项不应依民法断处

第二十节 属于国际法的事项不应依民法的原则断处

第二十一节 属于国际法的事项不应依政治法断处

第二十二节 印伽人阿杜阿尔巴的不幸遭遇

第二十三节 由于某种情况,政治法将使国家遭受毁灭的时候,就应该采用保存国家的政治法;这种政治法有时就成为国际法

第二十四节 警察规则和其他民法不属于同一体系

第二十五节 当问题应当服从由事物的本性推演出来的特殊法规的时候,就不应当依照民法的一般规定处理

原编者注

论法的精神 6

扉页

第二十七章 罗马继承法的起源和变革

本章单独的一节

第二十八章 法国民法的起源和变革

第一节 日耳曼各族法律性格的差异

第二节 野蛮人的法律都是属人法

第三节 《撒利克法》和《西哥特法》、《勃艮第法》的主要差异

第四节 为什么罗马法在法兰克人统辖的地区就消灭,在哥特人和勃艮第人统辖的地区就存在

第五节 续前

第六节 在伦巴底人的领地内为什么罗马法能够存在

第七节 在西班牙为什么罗马法消灭了

第八节 假的敕令

第九节 野蛮人的法典和敕令是怎样消灭的

第十节 续前

第十一节 野蛮人的法律、罗马法和敕令废灭的其他原因

第十二节 地方习惯;野蛮民族的法律和罗马法的变革

第十三节 《撒利克法》即《海边法兰克法》、《河畔法兰克法》和其他野蛮民族法律的差异

第十四节 另一点差异

第十五节 一点说明

第十六节 《撒利克法》的开水立证

第十七节 我们祖宗的想法

第十八节 决斗立证为什么传播开了

第十九节 《撒利克法》、罗马法和敕令被忘却的另一原因

第二十节 荣誉观念的起源

第二十一节 关于日耳曼人荣誉观念的另一点意见

第二十二节 和决斗有关的风俗

第二十三节 决斗裁判的法学

第二十四节 决斗裁判的规则

第二十五节 对决斗裁判所加的限制

第二十六节 诉讼人和证人间的决斗

第二十七节 诉讼人和领主的司法家臣间的决斗。对裁判不公的上诉

第二十八节 对怠忽裁判职务的上诉

第二十九节 圣路易朝代

第三十节 关于上诉的几点考察

第三十一节 续前

第三十二节 续前

第三十三节 续前

第三十四节 诉讼程序如何成为秘密的

第三十五节 诉讼费用

第三十六节 公诉人

第三十七节 圣路易的《法制》怎样为人们所忘却

第三十八节 续前

第三十九节 续前

第四十节 为什么采用教皇诏谕规定的裁判形式

第四十一节 教会裁判权和世俗裁判权的枯荣消长

第四十二节 罗马法的复活和它的后果。法庭的变化

第四十三节 续前

第四十四节 人证

第四十五节 法兰西的习惯

第二十九章 制定法律的方式

第一节 立法者的精神

第二节 续前

第三节 和立法者的意图好像相背驰的法律却常常是和这些意图相符合的

第四节 违背立法者意图的法律

第五节 续前

第六节 相似的法律未必就有相同的效果

第七节 续前。立法方式必须适当

第八节 相似的法律不一定出自相同的动机

第九节 希腊和罗马的法律都惩罚自杀,但是动机不同

第十节 看来相反的法律有时是从相同的精神出发的

第十一节 对两种不同的法律应当怎样进行比较

第十二节 看来相同的法律有时实在是不相同的

第十三节 不应当把法律和它所以制定的目的分开来谈。罗马关于盗窃的法律

第十四节 不应当把法律和它制定时的情况分开来谈

第十五节 有时候法律应当矫正自己

第十六节 制定法律时应当注意的事情

第十七节 制定法律的一个恶劣方式

第十八节 整齐划一的思想

第十九节 立法者

第三十章 法兰克人的封建法律理论和君主国的建立

第一节 封建法律

第二节 封建法律的资料

第三节 封臣制度的起源

第四节 续前

第五节 法兰克人的征服地

第六节 哥特人、勃艮第人和法兰克人

第七节 分割土地的不同方式

第八节 续前

第九节 《勃艮第法》和《西哥特法》关于土地分配条款的实施是恰当合理的

第十节 奴役

第十一节 续前

第十二节 野蛮人分领区的土地不缴纳赋税

第十三节 在法兰克人的君主国里罗马人和高卢人的赋税

第十四节 所谓“贡赋”

第十五节 只向农奴而不向自由人征收“贡赋”

第十六节 “忠臣”或封臣

第十七节 自由人的兵役

第十八节 双重职务

第十九节 野蛮民族的和解金

第二十节 后来的所谓领主司法权

第二十一节 教会的属地司法权

第二十二节 第二时期结束前采地司法权的建立

第二十三节 对杜波所著《法兰西君主国在高卢的建立》一书的总的意见

第二十四节 续前对杜波的基本理论的意见

第二十五节 法国的贵族

第三十一章 法兰克人的封建法律理论对他们的君主国的革命的关系

第一节 官职、采地的变更

第二节 民政是怎样改革的

第三节 宰相的职权

第四节 从宰相制度上所看到的国家的特点

第五节 宰相们是怎样取得了军队的指挥权的

第六节 黎明时期王权衰微的第二阶段

第七节 宰相治下的重要职位和采地

第八节 自由土地怎样变成了采地

第九节 教会的财产怎样被改成采地

第十节 僧侣的财富

第十一节 查理马特尔时代欧洲的情况

第十二节 什一税的建立

第十三节 主教和僧院长的选举

第十四节 查理马特尔的采地

第十五节 续前

第十六节 王冠和相职的结合。第二时期

第十七节 第二时期;选举国王的特殊情况

第十八节 查理曼

第十九节 续前

第二十节 柔懦路易

第二十一节 续前

第二十二节 续前

第二十三节 续前

第二十四节 自由人后来可以接受采地

第二十五节 第二时期积弱的主要原因。自由土地的变化

第二十六节 采地的变化

第二十七节 采地的另一种变化

第二十八节 重要官职和采地所发生的变化

第二十九节 秃头查理朝以后采地的性质

第三十节 续前

第三十一节 帝国怎样脱离了查理曼帝室的统治

第三十二节 雨格•卡佩家族怎样取得法兰西王冠

第三十三节 从采地永远给予所产生的几种后果

第三十四节 续前

原编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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