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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社会学原理电子书

人们常说,一本书必须能够用一句话来概括它的意思。假如摆在面前的这本书应该受这种检验,那么这句话大致可以这样说:在当代以及任何其他的时代,法的发展的重心既不在于立法,也不在于法学或司法判决,而在于社会本身。或许这句话里就包含着任何一种法社会学原理的精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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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欧根·埃利希

出  版  社:商务印书馆

出版时间:2022-05-01

字       数:36.3万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法律 > 法律普及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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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根埃利希在中国的法社会学界可谓家喻户晓。“在当代以及任何其他的时代,法的发展的重心既不在于立法,也不在于法学或司法判决,而在于社会本身。”也许埃利希的这句话中就包含有任何一种法社会学原理的精髓,其著作《法社会学原理》奠定了社会法学这门学科的基本地位。作者在《法社会学原理》一书中围绕着“法律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法学,也不在司法裁决,而在社会本身”的主题,系统地阐述了其“法律社会学”的基本原理,特别是其中的“活法”观念。这一观念批判了概念法学的国家主义法观念,指出真正的法律不是由国家制定的成文法,而是由各种社会联合体自发产生的和为人们自觉遵守的实际起作用的法律,其本质就是联合体的内部秩序。法律包括法律事实、法律规范和法律命题三个方面,后二者是法学家在认识前者的基础上创制的。法律规范又分为一级规范和次级规范,它是法学家在认识“活法”和处理社会纠纷的基础上发现的。因此。作为法学家之一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可以“通过自由的科学发现”解释和补充已有法律规则的不足。在该书中埃利希还就社会法学的研究方法作了论述,认为真正的法学不应停留于对已有法律文献的研究,而应深生活观察联合体的内部秩序。该书的出版极大地助益了法学界对法学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的认识。<br/>【推荐语】<br/>人们常说,一本书必须能够用一句话来概括它的意思。假如摆在面前的这本书应该受这种检验,那么这句话大致可以这样说:在当代以及任何其他的时代,法的发展的重心既不在于立法,也不在于法学或司法判决,而在于社会本身。或许这句话里就包含着任何一种法社会学原理的精髓。<br/>【作者】<br/>欧根·埃利希(Eugen Ehrlich,1862-1922),奥地利法学家,欧洲法社会学、自由法学的创始人之一。生于布科维纳的切尔诺夫策(Czernowitz)的一个犹太人家庭。1886年在维也纳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1894年任维也纳大学讲师,主讲罗马法,并兼任律师工作。1897年起在切尔诺夫策大学担任罗马法教授直至1922年去世。在此期间,埃利希于1906-1907年间担任该大学的校长。其主要著作有:《默示的意思表示》(1893年)、《德国民法典上的强行法与非强行法》 (1899年)、《自由的法的发现和自由法学》(1903年)、《法社会学原理》(1913年)和《法律逻辑》(1919年)等。 译者简介: 舒国滢,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法理学、法美学与法学方法论。译著《法律论证理论》于2019年在商务印书馆出版,并纳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第18辑。<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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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序

第四版编校者说明

第一章 实用的法概念

法律史的科学锻造

实用学问的必然局限性

实用法学的缺陷性

当今法学的漏洞

实用的法概念

作为行为规则的法

法律错误的学说

当今法学上的非国家之法

作为非国家之法的自然法

萨维尼与普赫塔作为法科学的思想之父

非国家之法在当代未被探究

法体系之完美性学说

法作为国家强制秩序的学说

作为人类团体秩序的法

作为社会学的法科学

第二章 社会团体的内部秩序

社 会

原始团体和其他团体

作为团体法的古代法

最古老的土地法、契约法、继承法和国家法

晚近时期无法条之法的残余

史前社会的法

采 邑 法

作为团体秩序的当代法

法条最初只作为诉讼法

法律规范与法条

第三章 社会团体与社会规范

作为社会行为规则的法律规范

作为团体组织的法律规范

法总是团体法

经济团体的三种职能

社会的经济结构与法律形式的联系

契约法的组织性质

契约的签订与契约的内容的社会制约性

契约的社会任务

继承法的社会制约性

作为“社会法”的私法

作为保护法的二阶秩序规范

法律以外的规范作为法律团体秩序的支撑

社会主义社会秩序与当今社会秩序之比较

第四章 社会的规范强制与国家的规范强制

作为社会权力之表现的社会规范

法律强制与规范强制

团体中的规范强制之起源

社会之规范强制的权力

企业主团体与工会的规范强制

刑罚强制的意义微不足道

强制执行的有限作用

社会的规范强制与国家的规范强制

无国家强制秩序的社会

过去和现在的社会规范强制

法与国家强制秩序的等置 作为社会主体与国家疏离之表现

法作为剥削大多数无产者的工具?

规范的作用并非通过强制而是通过感化

社会规范限于各自的团体

一阶秩序的法律规范限于各自的团体

第五章 法的事实

把法律渊源限定于制定法和习惯法站不住脚

习惯作为团体内部秩序的来源

习惯内容的经济决定根据

支配作为团体内部秩序的来源

支配作为被支配者无保护状态的结果

支配范围的经济决定根据

占有作为对物的经济支配

所有权不依赖于对物的经济关系

所有权秩序依赖占有权秩序

“必须以手护手”原则

占有作为团体内部秩序的基础

所有权的内容依赖经济秩序

占有对经济秩序的适应

作为互换概念的占有与所有

契约作为团体内部秩序的来源

契约法的根源

债务与责任

责任范围的契约决定性

现代生活中的债务契约

继承法的产生

继承法的经济—社会意义

非经济因素对法的事实的影响

法的事实的历史发展

团体作为其内部秩序的创造者

团体内部秩序的相似性

第六章 裁判规范

法院作为社会的制度和作为国家的制度

裁判规范的来源

裁判规范的普遍化和统一化

针对纠纷关系的独特裁判规范

社会对裁判规范的影响

法律以外的规范对裁判规范的影响

受制定法约束的效力

裁判规范的稳定性法则

裁判规范的内在变化

裁判规范的继续发展

第七章 国家与法

原初的国家与法

原始的法院

法院的国家化

国法产生的条件

论国法的历史

国法的形式

国家行政法的产生

国家立法作为社会统一性的表现

立法作为通过社会的团体之外部秩序

作为社会机关的国家

国法作为社会的二阶秩序

秩序的关系

国家同中世纪庄园的关系

国家同公社的关系

法律规范并非总是由国家创制

与国家无关的生活关系

独立于国家的法

国法观念站不住脚

根据情感色彩区分规范种类

不同的规范,相同的内容?

法律规范必须被“承认”吗?

法律规范的特性

国家所禁止的关系不是法律关系

第八章 法条的形成

作为事实问题的裁判规范

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不可分

尽管作为法条,裁判规范仍属必要

裁判规范作为法条的来源

裁判规范作为法学的作品

法官法作为法学家法

法学著作者和法学教师的法学家法

自由的规范创制之拘束和限制的标准

法学家法和御前官法

制定法中的法学家法

实定的法学家法的必要性

法官的法学家法与实定的法学家法之关系

国法与法学家法的划界

法律命令和法律内容

第九章 法条的构造

法条的意义

不受法条影响的法律关系

承认基于事实之规范的法条

否认基于事实之规范的法条

设定不依赖于事实之法律后果的法条

社会对法条的影响

法学家作为社会正义的机关

作为公平之表现的正义

作为超越情感之社会力量的正义

作为科学之对象的正义

个别正义作为对立面的天才综合之结果

边沁公式只属于特定阶级的公式

作为社会和法学家之整体作品的法条

法条的社会联系之洞察

第十章 正义的内容

法的原始时代值得保护的利益

通过损害赔偿之诉的所有权保护

通过不当得利之诉的所有权保护

公正的财产所有权之诉的技术性问题

依据契约的处分的法律保护

契约法与国民经济的价值学说

契约法作为对非经济性契约的拒绝

表见事实之信赖

公正的契约之诉的技术性问题

亲属继承法的正义思想

遗嘱继承法的正义思想

在继承法中起作用的各种不同的思潮

继承法的正义指导思想

劳动成果权的正义思想

正义作为社会静力学之表达

个人主义的正义思想

共同体思想的正义

个人主义与共同体思想的关系

正义之永恒波动

正义的发展路线

第十一章 罗马法学

制定法和法学文献

法学的本质和任务

中世纪德意志的法律记述

法 书 的 法 学

罗马和德意志法律发展的差别

《十二表法》的法学

法之形式严格性来自更晚的时期

制定法和告示不是罗马法学的来源

生活的切身观察作为罗马法学家的来源

一般化作为罗马裁判规范的来源

诉讼制度作为机械的一般化过程

通过罗马法学家的法的创制

罗马裁判官法与法学家法类似

作为实务家、著作者和教师的罗马法学家

作为法学作品的罗马法

关于罗马法学的保守性

第十二章 英国法学

罗马的程式判决和日耳曼的双舌判决

召审团和陪审团

中古的英国诉讼作为法定诉讼, 而非程式诉讼

法院管辖权

令状的签发

侵害之诉的蔓延

英国诉讼程序的拟制

大法官与衡平法

衡平法和裁判官法

衡平法作为衡平法院独有的法体系

信托的发展

普通法作为法官的法学家法

衡平法大多也属于法官的法学家法

英国法上的法官之个性

英国的预防法学

自由的法的发现不因制定法而被排除

不通过英国法学文献的法律创造

普通法的意义和价值

总 结

第十三章 中古的共同法法学

法学业已变化的角色

继受外国法过程中的结合难题

结合难题作为概念法学的肇因

罗马法通过抽象化的适应

抽象的所有权概念

抽象的概念建构的限制

推释的必要性

推释法学的历史

切身观察也作为推释法学的来源

德国法学上的概念建构和推释

总 结

第十四章 共同法法学的历史学派

唯有法条作为历史法学派的客体

历史法学派的创立人决非浪漫主义者

面对结合问题的历史学派的法学家

法律的概念数学

概念数学两例

概念数学脱离社会影响之假象

体系论的实质和职能

法体系的完美性

罗马法和共同法之间的区别

“学说汇纂学”的不朽价值

第十五章 法学的工作

律师法学

法律行为的法学

切近的目标:法官法学

法条的复杂组合

裁判规范作为法条的前提

通过把事实问题转换为 法律问题来形成裁判规范

例证:往来账法和劳动法

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之程序分离中的活动

例证:过错责任与商法

团体内部秩序作为法学的素材

作为法律关系的团体内部秩序

作为事物的本性之团体内部秩序

制定法的构成要件

规范发现作为实用技艺学,而非科学

例证:人格权保护

规范作者的个人名望 作为法学之规范创制力的来源

第十六章 国法

国法依赖于国家官员的执行

作为裁判规范或干预规范的国法

国家的裁判规范实效微弱

国家的裁判规范无实效性之例证

国家干预行不通

对国法的抗拒

国家权力的界限

国法主要在于禁止和破坏

国法在命令上大多无效

国家作为国民、国家和平以及 财产权的创造者

占有与所有

旁系亲属继承之国法

国家的终身定期金、私营垄断权及 自由活动的限制

国家在各个法律形成中的份量有限

第十七章 法在国家与社会中的变迁

立法之外的法律变化

通过人类需求变化的法律变化

通过人类团体中力量对比 关系变化的法律变化

法条由于法律制度的变迁而丧失功能

法律变迁在法律文书上的反映

社会之法的变易性和国法的不变性

法条在新的法律现象上的投射

社会之法通过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 国家化而向国法过渡

通过社会规范之意义变迁的法律变迁

通过法学发明的法律变迁

通过立法干预的法律变迁及 对其界限不断增长的见解

第十八章 法学家法的法典化

法典的成分:法科学、法学家法和国法

现代法典的来源:共同法、本土法和自然法

自然法作为市民阶级之经济要求的表达

自然法的实质内容

自然法的技术思想

有关自然法内容的总结

伟大的欧洲法典的建筑石材

法典的使命:法学家法的法典化

法学家法的法典化之效果

一定的生活关系在法典中被采纳 对在法律上承认其他生活关系之影响

对法体系完美性之持续不断的突破

尽管在法典中被吸收:依然是法学家法

超越法典的法学续造

第十九章 习惯法理论

市民法作为罗马法学家法的表征

在罗马,除市民法外,没有其他的“习惯法”

“Consuetudo”在优士丁尼那里 作为地方习惯的表征

“习惯法”在共同法法学家那里 作为地方法的表征

萨维尼和普赫塔所讲的“习惯法”

法学家作为民族的代表

作为民族发展结果的法

习惯法主要是行为规则

法学家法从来不过就是裁判规范

法学家代表整个民族之学说

习惯法学说的经验基础

萨维尼和普赫塔学说的缺陷

萨维尼和普赫塔所说的科学之法律创造力

贝塞勒的民众法和法学家法学说

民众法探究

共同法学说和萨维尼、 普赫塔学说的贫乏性

“习惯法”对于法社会学的价值

第二十章 法社会学的方法

一、法律史与法学

法社会学作为观察的科学

社会学的历史学资料和民族学资料

作为对法律制度描述的实用法学

不依赖于法条的法律制度之探究

共同法法学作为一般法科学的基础

例证:对价学说在共同法上的阐释

法科学没有民族的限制

共同法作为特别法法学的基础

作为一般法科学的奥斯丁学派的 法理学及其缺陷

二、活法的探究

没有包含在法条中的法之探究

通过过去理解当下之困难

当下的未知之法

作为唯一得到妥善探究的法律领域:商法

活法及其认识来源, 尤其是法院判决和商业文书

法律文书的社会学内容

活法的探究:旧法的残存和新法的萌芽

当今社会的具体秩序之探究

历史法学

事实的法律状态之探究必然不全面

法社会学的其他方法

附录一 《法社会学原理》英译本序说

附录二 《法社会学原理》中文节译本序说

附录三 欧根·埃利希的思想与方法

附录四 欧根·埃利希生平与著作概览

译者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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