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革故鼎新,创立六部分类体例。 明洪武十三年(1380)朱元璋废宰相一职权分六部,《大明律》与之相适应,将首篇名例律冠于律首,其余六篇按照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类,每部律中对同类内容行更细致地分门别类,便于在适用法律时快捷找到相关条文。 2.条文简明,贴合现实需要。 明律源于唐律,而优于唐律。《大明律》改唐律十二篇为七篇,在律法条文上芟繁就简,文字浅显,通俗易懂,便于推广普及。有关经济、行政、军事、诉讼等方面的内容,贴合社会现实需要,具有比较强的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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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御制《大明律》序①
卷第一 名例律计四十七条
五刑①
十恶
八议①
应议者犯罪
职官有犯
军官有犯
文武官犯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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