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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1]
第二条 【国家在全体人民中开展爱国主义教育】
第三条 【指导思想】
第四条 【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
第五条 【工作原则】
第六条 【主要内容】
第七条 【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
第八条 【传承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九条 【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与扩大对外开放相结合】
第十条 【国庆日集中开展爱国主义教育】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十一条 【中央爱国主义教育主管部门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的职责】
第十二条 【地方爱国主义教育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的职责】
第十三条 【群团组织的职责】
第十四条 【国家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国家安全和国防教育】
第十五条 【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职责】
第十六条 【把爱国主义教育融入校园文化建设和学校主题活动】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职责】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应加强公职人员爱国主义教育】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职责】
第二十条 【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开展爱国主义教育】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港澳台同胞及海外侨胞的职责任务】
第三章 实施措施
第二十四条 【创新爱国主义教育方式、充分利用各类爱国主义教育资源和平台载体】
第二十五条 【利用红色资源、历史文化遗产进行爱国主义教育】
第二十六条 【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各类公共场馆的教育服务作用】
第二十七条 【设立功勋荣誉表彰制度】
第二十八条 【开展纪念活动和举行纪念仪式】
第二十九条 【在传统和现代节日开展民俗文化活动、庆祝活动】
第三十条 【举办重大活动和依法公开举行宪法宣誓应举行升挂国旗、奏唱国歌仪式】
第三十一条 【通过爱国主义题材作品弘扬爱国主义精神】
第三十二条 【加强网络爱国主义教育内容建设】
第四章 支持保障
第三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爱国主义教育相关活动】
第三十四条 【健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建设和发展】
第三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爱国主义题材文艺作品】
第三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面向青少年、儿童的爱国主义课外读物和动漫、音视频产品等】
第三十七条 【不得从事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从事禁止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不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施行时间】
附: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
一、总体要求
二、基本内容
三、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要面向全体人民、聚焦青少年
四、丰富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的实践载体
五、营造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的浓厚氛围
六、加强对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的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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