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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工作原则
第三条 党的领导与政府职责
第四条 粮食宏观调控和国际粮食安全合作
第五条 将粮食安全保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 粮食安全保障投入机制
第七条 粮食安全科技创新能力和信息化建设
第八条 粮食安全宣传教育
第九条 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耕地保护
第十条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第十一条 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
第十三条 严格耕地种植用途管控
第十四条 严格耕地质量保护制度
第十五条 耕地质量和种植用途监测网络、黑土地保护制度及全耕地轮作休耕制度
第十六条 撂荒地治理和复耕
第十七条 盐碱地综合利用
第三章 粮食生产
第十八条 种业保护
第十九条 种子储备制度
第二十条 农业生产资料稳定供应工作
第二十一条 水资源管理和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二条 农业机械产业发展
第二十三条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及农业信息化建设
第二十四条 粮食生产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建设、粮食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
第二十五条 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建设
第二十六条 播种面积和粮食生产的布局
第二十七条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二十八条 粮食主产区、产粮大县利益补偿机制
第四章 粮食储备
第二十九条 政府粮食储备体系
第三十条 政府粮食储备单位的管理原则
第三十一条 政府粮食储备单位的储粮规范
第三十二条 企业社会责任储备
第三十三条 粮食储备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
第三十四条 政府粮食储备情况报告
第五章 粮食流通
第三十五条 粮食市场
第三十六条 粮食流通基础设施
第三十七条 粮食经营者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政策性收储
第三十九条 规模以上经营者的义务
第四十条 粮食供求关系和价格显著变化时的市场调控
第四十一条 粮食风险基金制度
第六章 粮食加工
第四十二条 粮食加工业和粮食加工经营者
第四十三条 粮食加工结构优化
第四十四条 粮食加工业科学布局
第四十五条 产销关系、粮源基地、加工基地和仓储物流设施等
第四十六条 粮食加工原料基地、基础设施和物流体系
第七章 粮食应急
第四十七条 粮食应急管理体制和粮食应急体系建设
第四十八条 粮食应急预案
第四十九条 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报告制度
第五十条 粮食应急状态启动
第五十一条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
第八章 粮食节约
第五十二条 政府主导粮食节约
第五十三条 粮食生产环节的节约
第五十四条 粮食经营环节的节约
第五十五条 粮食加工环节的节约
第五十六条 公民个人和家庭反浪费
第五十七条 单位食堂反浪费、粮食食品学会及协会的职责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政府主导粮食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粮食安全监测预警体系和粮食安全信息发布机制
第六十条 粮食生产、储存、运输、加工标准体系
第六十一条 粮食安全监督检查措施
第六十二条 对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情况的考核
第六十三条 外商投资粮食生产经营
第六十四条 粮食安全信用体系建设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不履行粮食安全保障工作职责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种植不符合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要求作物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承储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破坏粮食流通基础设施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粮食应急状态时不配合工作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故意毁坏粮食作物青苗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专业用语的含义
第七十四条 施行时间
附录
本书所涉文件目录
法律一本通丛书.第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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