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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说明
案例索引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1]
第二条 国家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
第三条 工作领导机制
第四条 建设原则
第五条 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六条 经费保障
第七条 政府职责
第八条 社会团体职责
第九条 立法征求意见
第十条 国家鼓励支持无障碍建设
第十一条 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无障碍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 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先进的理念技术
第十四条 建设经费与验收
第十五条 设计与审查
第十六条 施工和监理
第十七条 意见征询和体验试用
第十八条 无障碍设施改造
第十九条 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
第二十条 就业场所无障碍设施建设
第二十一条 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
第二十二条 老旧小区改造
第二十三条 城市主干路、主要商业区无障碍设施建设
第二十四条 无障碍停车位
第二十五条 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无障碍改造
第二十六条 所有权人或管理人职责
第二十七条 临时无障碍设施
第二十八条 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者非法占用、损坏无障碍设施
第三章 无障碍信息交流
第二十九条 无障碍获取公共信息
第三十条 同步字幕与手语节目
第三十一条 无障碍格式版本
第三十二条 无障碍网站
第三十三条 音视频等语音、大字无障碍功能
第三十四条 无障碍电信服务
第三十五条 紧急呼救系统无障碍功能
第三十六条 无障碍公共文化服务
第三十七条 无障碍格式版本标签、说明书
第三十八条 手语和盲文
第四章 无障碍社会服务
第三十九条 公共服务场所无障碍设施
第四十条 低位服务台或者无障碍服务窗口
第四十一条 无障碍法律服务
第四十二条 无障碍交通运输服务
第四十三条 无障碍教育服务
第四十四条 无障碍医疗服务
第四十五条 服务场所无障碍服务
第四十六条 服务犬
第四十七条 应急避难场所无障碍服务
第四十八条 无障碍选举服务
第四十九条 无障碍信息服务平台建设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条 理念宣传
第五十一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标准体系
第五十二条 制定标准征求意见
第五十三条 认证与评测制度
第五十四条 科技成果的运用
第五十五条 人才培养机制
第五十六条 知识与技能培训
第五十七条 文明城市等创建活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 考核评价制度
第六十条 定期评估
第六十一条 信息公示制度
第六十二条 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三条 公益诉讼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法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的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未依法维护和使用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未依法履行无障碍信息交流义务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未依法提供无障碍信息服务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未依法提供无障碍社会服务责任
第六十九条 未依法向有残疾的考生提供便利服务责任
第七十条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责任
第七十一条 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 概念、类别和标准
第三条 权益保护
第四条 特别扶助
第五条 人民政府职责
第六条 残疾人参与政治生活
第七条 全社会支持残疾人事业
第八条 残联及其地方组织
第九条 扶养义务和监护
第十条 残疾人的义务
第十一条 残疾预防
第十二条 特别保障
第十三条 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全国助残日
第二章 康复
第十五条 康复服务
第十六条 康复工作
第十七条 康复机构及康复训练
第十八条 康复医学科室、康复机构
第十九条 康复课程
第二十条 康复器械、辅助器具
第三章 教育
第二十一条 残疾人的受教育权
第二十二条 教育方针
第二十三条 教育要求
第二十四条 教育机构
第二十五条 普通教育机构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特殊教育机构、特殊教育班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职业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八条 特殊教育师资的培养
第二十九条 特殊教育辅助手段的规定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三十条 劳动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就业方针
第三十二条 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三十三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三十四条 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
第三十五条 组织、扶持农村残疾人的生产劳动
第三十六条 扶持残疾人就业的优惠措施
第三十七条 就业服务机构
第三十八条 劳动保护权
第三十九条 岗位技术培训
第四十条 不得强迫残疾人劳动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四十一条 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开展文体活动的原则
第四十三条 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的措施
第四十四条 鼓励、帮助残疾人从事创造性劳动
第四十五条 营造助残的社会风尚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四十六条 社会保障权
第四十七条 参加社会保险
第四十八条 社会救助
第四十九条 对残疾人的供养、托养
第五十条 社会扶助
第五十一条 鼓励和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
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
第五十二条 创造无障碍环境
第五十三条 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
第五十四条 信息交流无障碍
第五十五条 无障碍服务
第五十六条 为残疾人选举提供便利
第五十七条 无障碍辅助设备、交通工具的研发
第五十八条 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的规定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残疾人组织的维权职责
第六十条 权益受侵害的救济渠道
第六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有关教育机构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歧视残疾人劳动者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供养、托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无障碍设施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其他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施行日期
法律一本通丛书.第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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