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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赔偿条款适用研究电子书

本书站在规则适用的角度梳理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赔偿规则体系,通过对损失赔偿规则的完善和解释维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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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海晶

出  版  社:中国法治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3-06-16

字       数:19.1万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法律 > 法律教材/工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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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民法典》彰显了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赔偿条款,是《民法典》第1235条新增的一项规定,是《民法典》绿色条款中最为亮丽的一颗绿宝石。该条款是近年来理论探讨、试探索的结晶,是我国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体现了我国建设生态文明的决心、信心,为全球环境保护制度建设提供了新选项。本书导论部分论述了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赔偿条款的制度背景,梳理了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赔偿条款(即《民法典》第1235条)的立法演,并提出了需要研究的对象、研究的方法、研究的意义。本书重论述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赔偿条款需要研究的对象包括条款的规范定位、责任构成、责任承担以及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赔偿条款与其他相关制度的关系。论述这些内容旨在为《民法典》第1235条规定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赔偿条款的适用问题提供解决办法。<br/>【推荐语】<br/>本书站在规则适用的角度梳理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赔偿规则体系,通过对损失赔偿规则的完善和解释维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br/>【作者】<br/>王海晶,温州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环境资源保护法。天津商业大学法学学士(2006年)、华中师范大学法学硕士(2010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博士(2021年)。先后主持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3项,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4项,在中英文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0余篇,出版专著1部,参编教材2部。<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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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一、研究背景

(一)中共中央单独发布或者与国务院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二)与海洋生态环境有关的损害赔偿规则

(三)与陆地生态环境损害有关的司法解释、司法政策文件

(四)《民法典》对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采纳

二、研究问题

(一)规范定位

(二)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赔偿责任的构成问题

(三)裁量性赔偿问题

(四)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赔偿条款与其他相关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问题

三、研究意义

(一)准确理解规范含义

(二)回应法律适用需求

(三)回应生态文明制度建设

(四)构建中国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

四、研究现状

(一)关于《民法典》第1235条及相关条款的研究

(二)关于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概念的研究

(三)关于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可赔偿性的研究

(四)关于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赔偿责任的研究

(五)关于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赔偿计算规则的研究

五、研究方法

(一)法律评注式研究方法

(二)实证研究方法

六、创新之处

(一)研究视角新:从立法论到解释论的转向

(二)研究方法新:法律评注式研究方法的尝试

(三)研究对象新:对新法新规适用的探讨

第一章 二元融合: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赔偿条款的规范定位

第一节 价值定位的二元

一、公共利益的含义

(一)《宪法》对“公共利益”的明文使用情况

(二)《民法典》对“公共利益”的明文使用情况

(三)公共利益的含义

二、《民法典》中的生态环境公共利益

三、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二元解释路径

(一)解释路径一:民事主体利益之下的公共利益的解释路径

(二)解释路径二:可以直接作为请求权基础的公共利益

四、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的二元属性

(一)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的规范含义

(二)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的性质

五、立法目的的二元特征

(一)在私法体系中引入生态环境公共利益保护机制

(二)与《宪法》的关系

(三)与《民法典》立法目的的关系

(四)与《民法典》“绿色原则”的关系

第二节 规范联结的二元

一、横向联结

(一)与第1234条的关系

(二)与其他生态环境侵权条款的关系

二、纵向联结

(一)与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管理规定的关系

(二)与生态环境刑事责任条款的关系

第三节 条文构造的二元

一、条文构造

二、规范类型

三、适用范围

(一)生态环境

(二)陆海二分

第四节 程序保障的二元

一、主体性质

二、主体范围

(一)国家规定的机关

(二)法律规定的组织

三、主体顺位

四、诉讼程序

本章小结

第二章 公私交错: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赔偿的责任构成

第一节 引公入私的过错要件

一、“违反国家规定”对于侵权责任构成的意义

(一)独立要件说

(二)过错吸收说

二、“违反国家规定”的内涵

(一)前《民法典》时代生态环境赔偿责任中的“国家规定”

(二)《民法典》其他条文适用“国家规定”的情况

(三)其他法律中的“国家规定”

三、“违反国家规定”的适用

(一)效力位阶:扩张解释

(二)适用范围:扩张解释

(三)效力强度:限缩解释

(四)规范目的:限缩解释

(五)规范缺失:慎重处理

第二节 保公护私的损害要件

一、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的含义

(一)定义要素分析

(二)属与种差分析

(三)法律属性分析

(四)与其他损害的共通特征

二、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作为“损害”的类型

(一)非财产性损害

(二)直接损害

(三)消极损害

(四)社会公共利益损害

(五)纯生态环境损失

第三节 因果关系及其证明

一、决定赔偿范围的因果关系

二、因果关系的证明程度问题

(一)事实因果关系的证明程度

(二)法律因果关系的证明程度

三、证明方式问题

四、举证责任问题

第四节 以公御私的抗辩事由

一、第三人原因之不适用

(一)第三人原因作为抗辩事由的一般规定

(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中有关第三人原因的规定

(三)第三人原因与违反国家规定的叠加问题

二、地方政府承诺之可能适用

三、国家规定变化之可能适用

本章小结

第三章 裁量酌定: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赔偿的责任承担

第一节 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赔偿的裁量依据

一、《民法典》的核心规定

二、民事司法解释的具体细则

三、典型案例的裁判意见

四、法学理论的学理支撑

第二节 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赔偿的裁量实践

一、相关裁判文书中的“酌定”

二、裁量性赔偿的启动模式

(一)当事人申请启动

(二)法院主动适用启动

三、裁量性赔偿的实践样态

(一)以鉴定意见为证据认定损害

(二)行使释明权

(三)以类比的方式确定赔偿金额

(四)以统计数据计算平均值

(五)直接酌定赔偿金额

四、裁量性赔偿的实证数据

五、裁量性赔偿的实践问题

(一)不合理地免除当事人举证责任的问题

(二)酌定金额适用中说理不足的问题

第三节 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赔偿中对鉴定意见的裁量性使用

一、鉴定意见对于司法裁量的意义

二、鉴定评估资质管理对法院行使裁量权的影响

三、鉴定技术对法院行使裁量权的影响

四、鉴定意见计算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期间损失的方式

(一)单独计算

(二)类比取值

(三)虚拟计算

五、法院采信鉴定意见的实践样态

(一)全盘接受型

(二)基本接受型

(三)裁量为主型

第四节 对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赔偿的裁量约束

一、完善有关规则

二、明确适用条件

三、预防恣意裁量

本章小结

第四章 制度协动: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赔偿条款与其他相关制度的关系

第一节 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协动关系

一、磋商制度的演进

(一)制度试点

(二)深入发展

(三)司法支持

(四)法律确立

(五)细化落实

二、磋商制度的性质

三、磋商制度的特征

(一)行政性

(二)商谈性

(三)可接受性

四、磋商制度与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赔偿的关系

(一)并存关系

(二)先后顺序

五、磋商制度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关系

第二节 与代履行制度及行政罚款的协动关系

一、与代履行制度的协动关系

(一)代履行制度的基本内容

(二)代履行制度与民事赔偿责任的协动

二、与行政罚款的协动关系

(一)行政罚款的惩戒和补偿功能

(二)行政罚款在环境法中的应用

(三)行政罚款与民事赔偿责任的协动关系

第三节 与污染环境罪的协动关系

一、责任构成的交叉

(一)违反国家规定

(二)生态环境损害所包含的项目

二、责任适用的协动

本章小结

结论

参考案例[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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