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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1]
第二条 【工作原则】
第三条 【工作方针】
第四条 【间谍行为】
第五条 【反间谍工作协调机制】
第六条 【主管机关和有关部门的职责】
第七条 【反间谍义务】
第八条 【保密义务】
第九条 【保护和表彰、奖励】
第十条 【危害国家安全间谍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
第二章 安全防范
第十二条 【安全防范工作主体责任】
第十三条 【安全防范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 【禁止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
第十五条 【禁止非法生产、销售、持有、使用专业间谍器材】
第十六条 【对间谍行为的举报】
第十七条 【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重点单位加强教育管理】
第十九条 【重点单位加强对涉密事项、场所、载体等的日常安全防范管理】
第二十条 【重点单位加强对要害部门部位、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的反间谍技术防范】
第二十一条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实行许可制度】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制定反间谍技术防范标准与防范检查、检测】
第三章 调查处置
第二十三条 【国家安全机关的反间谍工作职权】
第二十四条 【查验身份与问询情况】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查验有关电子设备、设施及有关程序、工具与责令整改】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查阅、调取有关文件、数据、资料、物品】
第二十七条 【传唤与询问】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对人身、物品、场所进行检查】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查询相关财产信息】
第三十条 【经批准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十一条 【取证工作流程】
第三十二条 【提供证据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 【不准出境】
第三十四条 【不准入境】
第三十五条 【不准出境、入境的人员管理】
第三十六条 【电信主管部门和网信部门协助工作】
第三十七条 【技术侦查和身份保护】
第三十八条 【对危害后果的鉴定和评估】
第三十九条 【立案侦查】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条 【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一条 【相关单位、人群依法协助反间谍工作】
第四十二条 【执行紧急任务的通行便利】
第四十三条 【依法进入有关地区、场所、单位】
第四十五条 【通关、免检等便利】
第四十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营救及财物补偿】
第四十七条 【妥善安置】
第四十八条 【抚恤优待】
第四十九条 【反间谍领域科技创新】
第五十条 【提升反间谍工作能力】
第五十一条 【内部监督和安全审查制度】
第五十二条 【检举、控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行政处罚】
第五十五条 【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第五十六条 【未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的责任】
第五十七条 【对违法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处罚】
第五十八条 【对物流运营、电信、互联网相关人员未尽职责的处罚】
第五十九条 【对拒不配合数据调取的处罚】
第六十条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警告、行政拘留或罚款】
第六十一条 【对非法获取、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等,非法生产、销售、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等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第六十二条 【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妥善保管】
第六十三条 【涉案财物的追缴、没收、消除隐患】
第六十四条 【所获利益的追缴、没收】
第六十五条 【上缴国库】
第六十六条 【违法境外人员的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第六十八条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第六十九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条 【防范、制止和惩治其他危害国家行为适用本法】
第七十一条 【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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