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你推荐

前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一、【修改“人民陪审员”等表述】(第四十条)
二、【扩大回避制度的适用主体范围】(第四十七条第四款)
三、【完善对虚假诉讼的惩处】(第一百一十五条)
四、【完善应诉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
五、【完善开庭审理时应作事项的规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
六、【增加“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为适用特别程序案件】(第一百八十四条)
七、【新增“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的规定】(第十五章第四节)
八、【完善对涉外民事诉讼案件行使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第二百七十六条)
九、【增加涉外协议管辖的规定】(第二百七十七条)
十、【增加涉外应诉管辖的规定】(第二百七十八条)
十一、【扩大涉外专属管辖的案件范围】(第二百七十九条)
十二、【增加平行诉讼的一般规定】(第二百八十条)
十三、【增加平行诉讼处理措施的规定】(第二百八十一条)
十四、【增加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规定】(第二百八十二条)
十五、【章名中增加“调查取证”】(第二十五章)
十六、【完善涉外送达方式】(第二百八十三条)
十七、【增加域外调查取证的规定】(第二百八十四条)
十八、【修改当事人请求执行的仲裁裁决的内容】(第二百九十七条第二款)
十九、【简化人民法院等表述】(第二百九十八条)
二十、【完善对外国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执行的制度】(第二百九十九条)
二十一、【增加对外国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的规定】(第三百条)
二十二、【增加人民法院认定外国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规定】(第三百零一条)
二十三、【增加人民法院受理承认和执行外国生效裁判所涉纠纷与正在审理的纠纷属同一纠纷时如何处理的规定】(第三百零二条)
二十四、【增加承认和执行或者不予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救济的规定】(第三百零三条)
二十五、【修改我国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作出的生效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规定】(第三百零四条)
二十六、【增加涉及外国国家的民事诉讼如何适用法律的规定】(第三百零五条)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民事诉讼法条文新旧对照表
买过这本书的人还买过
读了这本书的人还在读
同类图书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