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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序言
第一章 总纲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四章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97]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法律
第三章 行政法规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六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三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四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五章 各少数民族的选举
第六章 选区划分
第七章 选民登记
第八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九章 选举程序
第十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第十一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十二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章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第五章 对代表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序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
第三章 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第四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
第五章 民族自治地方内的民族关系
第六章 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
第七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序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中央和香港特别
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五章 经济
第六章 教育、科学、文化、体育、
第七章 对外事务
第八章 本法的解释和修改
第九章 附则
附件一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6]一、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实际情况、体现社会整体利益的选举委员会根据本法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附件二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7]一、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每届90人,组成如下:
附件三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和机构
第三章 罪行和处罚
第四章 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和程序
第五章 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
第六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序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中央和澳门特别
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五章 经济
第六章 文化和社会事务
第七章 对外事务
第八章 本法的解释和修改
第九章 附则
附件一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
附件二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
附件三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4]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三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委员会
第五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章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
第四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五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第四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五章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七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八章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第九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第三章 监察范围和管辖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六章 反腐败国际合作
第七章 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
第三章 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
第四章 国家安全制度
第五章 国家安全保障
第六章 公民、组织的义务和权利
第七章 附则
反分裂国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人民法院的设置和职权
第三章 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
第四章 人民法院的人员组成
第五章 人民法院行使职权的保障
第六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法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
第三章 法官的条件和遴选
第四章 法官的任免
第五章 法官的管理
第六章 法官的考核、奖励和惩戒
第七章 法官的职业保障
第八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忠诚司法事业
第三章 保证司法公正
第四章 确保司法廉洁
第五章 坚持司法为民
第六章 维护司法形象
第七章 附则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分则
第三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人民检察院的设置和职权
第三章 人民检察院的办案组织
第四章 人民检察院的人员组成
第五章 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的保障
第六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检察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
第三章 检察官的条件和遴选
第四章 检察官的任免
第五章 检察官的管理
第六章 检察官的考核、奖励和惩戒
第七章 检察官的职业保障
第八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分则
第三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律师执业许可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
第四章 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第五章 律师协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律师执业条件
第三章 律师执业许可程序
第四章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第五章 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则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
第四章 律师事务所的变更和终止
第五章 律师事务所分所的
第六章 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规则
第七章 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八章 附则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律师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
第五章 附则
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律师执业基本行为规范
第三章 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范
第四章 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规范
第五章 律师参与诉讼或仲裁规范
第六章 律师与其他律师的关系规范
第七章 律师与所任职的律师
第八章 律师与律师协会关系规范
第九章 附则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惩戒委员会
第三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适用
第四章 违规行为与处分的适用
第五章 纪律处分程序
第六章 复查
第七章 调解
第八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三章 形式和范围
第四章 程序和实施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法律援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法律援助范围
第三章 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
第四章 法律援助实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证机构
第三章 公证员
第四章 公证程序
第五章 公证效力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证机构设立审批
第三章 公证机构名称和
第四章 公证机构执业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证员任职条件
第三章 公证员任职程序
第四章 公证员执业证书管理
第五章 公证员执业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一、忠于法律 尽职履责
二、爱岗敬业 规范服务
三、加强修养 提高素质
四、廉洁自律 尊重同行
五、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第四章 政务处分的程序
第五章 复审、复核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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