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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前辅文
序言
凡例
上篇 不可抗力裁判规则
专题一 不可抗力的认定
不可抗力裁判规则第1条: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之一“不能预见”的认定标准,包括不能预见客观情况的发生和影响范围、影响程度等因素
不可抗力裁判规则第2条:战争、动乱等社会现象具有不可预见的偶然性和不可控制的客观性,可以构成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裁判规则第3条:极端天气等若成为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主要原因,可以构成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裁判规则第4条:国家政策调整在协议签订时就在进行中,对协议履行而言不属于不可抗力情形;国家颁布新政策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则属于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裁判规则第5条:法院强制执行行为不构成不可抗力
专题二 当事人约定不可抗力的适用
不可抗力裁判规则第6条:约定的不可抗力范围大于法定范围时,超出部分视为约定免责
不可抗力裁判规则第7条:当事人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的约定无效
不可抗力裁判规则第8条:不可抗力的免责范围仅限于违约责任,不免除当事人必要的附随义务和后合同义务
不可抗力裁判规则第9条:法律法规或政策出台满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要件,且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当事人可以据此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
不可抗力裁判规则第10条:金钱债务一般不发生履行不能,一般不适用不可抗力免责
不可抗力裁判规则第11条:不可抗力导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损失由出租人承担,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或者不支付租金,甚至解除合同
不可抗力裁判规则第12条:承运人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货物损失不承担责任
下篇 情势变更裁判规则
专题一 情势变更的认定
情势变更裁判规则第1条:情势变更规则中的“重大变化”是指发生严重影响合同履行致使显失公平的情况
情势变更裁判规则第2条:在国家政策调整过程中签订相关协议,政策变化不构成情势变更
情势变更裁判规则第3条:当事人不得以其迟延履行期间国家政策变化为由主张适用情势变更规则
情势变更裁判规则第4条:情势变更是当事人缔约时无法预估到的非常态风险,而非正常的商业风险
情势变更裁判规则第5条:当事人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的风险或者变故具有可预见性,不构成情势变更
情势变更裁判规则第6条: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后双方当事人已经就此达成补充协议的,不适用情势变更规则
情势变更裁判规则第7条:合同履行障碍事实的发生可归责于当事人的,该方当事人不得主张适用情势变更规则
情势变更裁判规则第8条: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不构成情势变更
专题二 情势变更的适用
情势变更裁判规则第9条:无效合同不适用情势变更规则
情势变更裁判规则第10条:情势变更规则的适用应由当事人提出请求
情势变更裁判规则第11条:情势变更规则主要适用于合同法领域,还扩张适用于其他法律领域
专题三 情势变更中止履行的法律责任
情势变更裁判规则第12条:情势变更事由成立,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及时请求再协商,双方尚未就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达成一致,一方中止履行合同的,适当承担违约责任
编写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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