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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使用说明
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序言
第一章 总纲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四章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18)
反分裂国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
第三章 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
第四章 国家安全制度
第五章 国家安全保障
第六章 公民、组织的义务和权利
第七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法律
第三章 行政法规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六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三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四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五章 各少数民族的选举
第六章 选区划分
第七章 选民登记
第八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九章 选举程序
第十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第十一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十二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第三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四章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第五章 对代表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三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委员会
第五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第三章 监察范围和管辖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六章 反腐败国际合作
第七章 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章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五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第四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五章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七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八章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第九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序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机关的组成
第三章 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第四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五章 民族自治地方内的民族关系
第六章 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
第七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序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五章 经济
第六章 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
第七章 对外事务
第八章 本法的解释和修改
第九章 附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和机构
第三章 罪行和处罚
第四章 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和程序
第五章 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机构
第六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序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五章 经济
第六章 文化和社会事务
第七章 对外事务
第八章 本法的解释和修改
第九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
经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垄断协议
第三章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四章 经营者集中
第五章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六章 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章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四章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五章 消费者组织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
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 损害赔偿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五章 食品检验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三章 对存款人的保护
第四章 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
第五章 财务会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接管和终止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税务管理
第三章 税款征收
第四章 税务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税务登记
第三章 账簿、凭证管理
第四章 纳税申报
第五章 税款征收
第六章 税务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文书送达
第九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五章 源泉扣缴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八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三章 审计机关职责
第四章 审计机关权限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
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五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不动产登记簿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四章 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
第三章 外国人入境出境
第四章 外国人停留居留
第五章 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第六章 调查和遣返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引渡
第三章 向外国请求引渡
第四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对外关系的职权
第三章 发展对外关系的目标任务
第四章 对外关系的制度
第五章 发展对外关系的保障
第六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三章 婚姻家庭
第四章 继承
第五章 物权
第六章 债权
第七章 知识产权
第八章 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11]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
全文
第一章 司法文书
第二章 司法外文书
第三章 一般条款
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
第一章 请求书
第二章 外交官员、领事代表和特派员取证
第三章 一般条款
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
第一章 公约的范围
第二章 跨国收养的要件
第三章 中央机关和委任机构
第四章 跨国收养的程序要件
第五章 收养的承认及效力
第六章 一般规定
第七章 最后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
一、一般规定
二、司法文书的送达
三、调取证据
四、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第一部分 适用范围和总则
★★★★第二部分 合同的订立
第三部分 货物销售
第四部分 最后条款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34]
ICC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
A.总则与定义
B.托收的形式与结构
C.提示的形式
D.责任和义务
E.付款
F.利息、手续费和开支
G.其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对外贸易经营者
第三章 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
第四章 国际服务贸易
第五章 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六章 对外贸易秩序
第七章 对外贸易调查
第八章 对外贸易救济
第九章 对外贸易促进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制政策、管制清单和管制措施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倾销与损害
第三章 反倾销调查
第四章 反倾销措施
第五章 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期限与复审
第六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补贴与损害
第三章 反补贴调查
第四章 反补贴措施
第五章 反补贴税和承诺的期限与复审
第六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调查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四章 保障措施的期限与复审
第五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投资促进
第三章 投资保护
第四章 投资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投资促进
第三章 投资保护
第四章 投资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
序言
第一章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
第二章 中心的管辖
第三章 调解
第四章 仲裁
第五章 调解员和仲裁员的更换及取消资格
第六章 诉讼费用
第七章 诉讼地
第八章 缔约国之间的争端
第九章 修改
第十章 最后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人民法院的设置和职权
第三章 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
第四章 人民法院的人员组成
第五章 人民法院行使职权的保障
第六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法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
第三章 法官的条件和遴选
第四章 法官的任免
第五章 法官的管理
第六章 法官的考核、奖励和惩戒
第七章 法官的职业保障
第八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忠诚司法事业
第三章 保证司法公正
第四章 确保司法廉洁
第五章 坚持司法为民
第六章 维护司法形象
第七章 附则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分则
第三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人民检察院的设置和职权
第三章 人民检察院的办案组织
第四章 人民检察院的人员组成
第五章 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的保障
第六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检察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
第三章 检察官的条件和遴选
第四章 检察官的任免
第五章 检察官的管理
第六章 检察官的考核、奖励和惩戒
第七章 检察官的职业保障
第八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分则
第三章 附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律师执业许可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
第四章 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第五章 律师协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
第四章 律师事务所的变更和终止
第五章 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章 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规则
第七章 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八章 附则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律师执业条件
第三章 律师执业许可程序
第四章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第五章 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则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律师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
第五章 附则
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律师执业基本行为规范
第三章 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范
第四章 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规范
第五章 律师参与诉讼或仲裁规范
第六章 律师与其他律师的关系规范
第七章 律师与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关系规范
第八章 律师与律师协会关系规范
第九章 附则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惩戒委员会
第三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适用
第四章 违规行为与处分的适用
第五章 纪律处分程序
第六章 复查
第七章 调解
第八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三章 形式和范围
第四章 程序和实施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值班律师工作职责
第三章 法律帮助工作程序
第四章 值班律师工作保障
第五章 附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证机构
第三章 公证员
第四章 公证程序
第五章 公证效力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证机构设立审批
第三章 公证机构名称和执业证书管理
第四章 公证机构执业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证员任职条件
第三章 公证员任职程序
第四章 公证员执业证书管理
第五章 公证员执业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一、忠于法律 尽职履责
二、爱岗敬业 规范服务
三、加强修养 提高素质
四、廉洁自律 尊重同行
五、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第四章 政务处分的程序
第五章 复审、复核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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