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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条文释解与审判实务电子书

【条文主旨】提炼条文适用时的裁判主旨 【司法适用】针对审判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结合裁判意见,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法律适用分歧】总结梳理审判实践中的热、焦和难问题,为司法裁判的统一性提供解决思路和方案 【典型案例】通过在司法适用中的相关案例,让读者了解该条在司法适用过程中的具体应用 【相关规定】列举该法条的来源和衔相关的规定,以便掌握该条规定的来龙去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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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明

出  版  社:中国法治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4-01-30

字       数:53.7万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法律 >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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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采取【条文主旨】【司法适用】【法律适用分歧】【典型案例】【相关规定】特色体例,针对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展逐条解析。提炼条文适用时的裁判主旨,对适用的规则行重描述;针对实务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为审理相类似案件提供参考;总结梳理审判实践中的热、焦和难问题,为司法裁判的统一性提供解决思路和方案;同时配以典型案例和相关联法律文件,旨在帮助广大司法实务及理论研究人士了解、学习、理解、适用该解释。<br/>【推荐语】<br/>【条文主旨】提炼条文适用时的裁判主旨 【司法适用】针对审判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结合裁判意见,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法律适用分歧】总结梳理审判实践中的热、焦和难问题,为司法裁判的统一性提供解决思路和方案 【典型案例】通过在司法适用中的相关案例,让读者了解该条在司法适用过程中的具体应用 【相关规定】列举该法条的来源和衔相关的规定,以便掌握该条规定的来龙去脉<br/>【作者】<br/>李明,男,山东东营人,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后合作导师,法学博士,法学博士后。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负责人,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在人民法院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和理论研究工作多年,主要研究领域:民法典、公司法、诉讼法(证据法)。 个人专著:《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适用与案解》《证据证明力研究》等;主编:《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裁判规则(一)》《民事诉讼证据裁判规则(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系列等;参著:《中国民法典适用大全(商事卷·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公正司法的理论与实践探索》等。<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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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编写说明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合同条款的解释规则】

第二条 【交易习惯的认定】

二、合同的订立

第三条 【合同成立与合同内容】

第四条 【以竞价方式订立合同】

第五条 【合同订立中的第三人责任】

第六条 【预约合同的认定】

第七条 【违反预约合同的认定】

第八条 【违反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第九条 【格式条款的认定】

第十条 【格式条款订入合同】

三、合同的效力

第十一条 【缺乏判断能力的认定】

第十二条 【批准生效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十三条 【备案合同或者已批准合同等的效力认定】

第十四条 【多份合同的效力认定】

第十五条 【名实不符与合同效力】

第十六条 【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但书的适用】

第十七条 【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的适用】

第十八条 【不适用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的情形】

第十九条 【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

第二十条 【越权代表的合同效力】

第二十一条 【职务代理与合同效力】

第二十二条 【印章与合同效力】

第二十三条 【代表人或者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的合同效力】

第二十四条 【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五条 【价款返还及其利息计算】

四、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条 【从给付义务的履行与救济】

第二十七条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

第二十八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

第二十九条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第三十条 【第三人代为清偿规则的适用】

第三十一条 【同时履行抗辩权与先履行抗辩权】

第三十二条 【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

五、合同的保全

第三十三条 【怠于行使权利影响到期债权实现的认定】

第三十四条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代位权诉讼的管辖】

第三十六条 【代位权诉讼与仲裁协议】

第三十七条 【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相对人的诉讼地位及合并审理】

第三十八条 【起诉债务人后又提起代位权诉讼】

第三十九条 【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起诉相对人】

第四十条 【代位权不成立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 【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处分行为的限制】

第四十二条 【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中明显不合理低价或者高价的认定】

第四十三条 【其他不合理交易行为的认定】

第四十四条 【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的当事人、管辖和合并审理】

第四十五条 【债权人撤销权的效力范围及“必要费用”的认定】

第四十六条 【撤销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六、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四十七条 【债权债务转让纠纷的诉讼第三人】

第四十八条 【债权转让通知】

第四十九条 【表见让与、债务人确认债权存在】

第五十条 【债权的多重转让】

第五十一条 【债务加入人的追偿权及其他权利】

七、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十二条 【协商解除的法律适用】

第五十三条 【通知解除合同的审查】

第五十四条 【撤诉后再次起诉解除时合同解除时间的认定】

第五十五条 【抵销权行使的效力】

第五十六条 【抵销参照适用抵充规则】

第五十七条 【侵权行为不得主张抵销的情形】

第五十八条 【已过诉讼时效债权的抵销】

八、违约责任

第五十九条 【合同终止的时间】

第六十条 【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

第六十一条 【持续性定期合同中可得利益的赔偿】

第六十二条 【无法确定可得利益时的赔偿】

第六十三条 【违约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第六十四条 【请求调整违约金的方式和举证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约金的司法酌减】

第六十六条 【违约金调整的释明与改判】

第六十七条 【定金规则】

第六十八条 【定金罚则的法律适用】

九、附则

第六十九条 【司法解释生效时间和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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