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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典型案例评析与要点剖析电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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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栾居沪

出  版  社:中国法治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3-07-31

字       数:18.5万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法律 > 法律教材/工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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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主要介绍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程序、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劳动保障监察行裁衔与行刑衔等主要内容,分类型介绍了劳动保障监察领域常见纠纷如何解决,包括代发工资争议的解决、医疗保险争议的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主体的责任认定等,力图通过选取典型案例行法律专业角度的分析来厘清不同纠纷类型的争议焦,同时从作者的解决争议的从业经历出发,给予专业分析与探讨,帮助读者在遇到类似问题时能够对问题解决有一定的了解。<br/>【作者】<br/>栾居沪,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职律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具有国家一级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资格、国家法律职业资格、国家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先后从事劳动保障监察、社会保险、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等工作。已出版《工伤认定疑难案例解析与要剖析》《劳动争议实务案例解析与要剖析》《社会保险争议实务案例解析与要剖析》等著作七部,在《中国劳动》《工人日报》等报刊发表文章百余篇。被聘为聊城市人大常委会法律咨询专家、聊城市法律顾问委员会法律专家库人员、聊城市政府立法专家库成员。<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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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第一章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程序

专题一 代发工资争议是行政争议还是劳动争议

案例一 工资代发制度中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农民工关系的认定[1]

案例二 总包单位代发工资的对象只能是农民工[2]

案例三 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3]

评析与思考

专题二 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文书的法律性质

案例一 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不具有可诉性[1]

案例二 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决定书具有可诉性[3]

评析与思考

专题三 加付赔偿金是否必须经劳动行政部门先行处理

案例一 加付赔偿金不是必须经劳动行政部门先行处理[1]

案例二 劳动行政部门先行处理是加付赔偿金的前置程序[2]

评析与思考

专题四 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农民工工资的追偿途径

案例一 先行清偿的农民工工资应向合同相对方追偿[1]

案例二 发包人垫付农民工工资后有权请求返还[2]

评析与思考

专题五 工资保证金管理行为的规范

案例一 返还工资保证金应具有法律规定的条件[1]

案例二 责令追加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当事实清楚[2]

评析与思考

专题六 应急周转金垫付农民工工资的追偿

案例一 用人单位应偿还垫付的应急周转金[1]

案例二 自然人也可以成为应急周转金的受益方[2]

案例三 人社部门可以作为追偿垫付的应急周转金的主体[3]

案例四 应急周转金的受益方均可以成为被追偿主体[4]

案例五 追偿垫付的农民工工资属于民事债权债务行为[5]

案例六 逾期不返还垫付的应急周转金需按照年利率支付利息[6]

案例七 人社行政部门应及时追缴垫付的应急周转金[7]

评析与思考

第二章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实体性行为

专题一 劳动保障监察行为规范性认知

案例一 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应具有行政行为的确定性[1]

案例二 基于同一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理决定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2]

案例三 不规范的行政行为可能影响司法裁判[3]

评析与思考

专题二 违法行为“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认定

案例一 用人单位违法行为中止之日是否应为“终了之日”[1]

案例二 用人单位纠正违法行为才能视为“行为终了”[2]

评析与思考

专题三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欠薪事实的认定

案例一 用人单位应承担工资支付证据的行政责任[1]

案例二 人社部门的责令决定应有充分证据证明欠薪事实[2]

案例三 责令支付工资前应核实欠薪原因[3]

案例四 同时责令总包、工头、项目经理支付工资属事实不清[4]

案例五 人社行政部门责令承包人支付工资应当事实清楚[5]

评析与思考

专题四 劳动监察机构责令改正期限的自由裁量权

案例一 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的履行期限不具备合理性

案例二 基于客观情况行政机关调整履行期限属于行使自由裁量权[1]

评析与思考

专题五 违法发包、转包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的认定

案例一 违法发包单位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不受实际工程量的限制

案例二 出借资质单位应承担被拖欠农民工工资具体数额的举证责任[1]

案例三 违规发包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应该承担直接清偿责任[2]

评析与思考

专题六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的处理

案例一 童工用假证入职后受伤应赔偿[1]

案例二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赔偿条件的认定[2]

评析与思考

专题七 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主体的责任认定

案例一 劳动监察责令总承包企业代付工资符合法律规定[1]

案例二 项目岗位责任人可以成为工资支付的主体并承担刑事责任[2]

案例三 包工头超领工程款后仍拖欠农民工工资被追究刑事责任[3]

评析与思考

第三章 劳动保障监察与社会保险稽核衔接

专题一 追缴社会保险费的法定职责认定

案例一 人社行政部门有追缴社会保险费的职责[1]

案例二 用人单位未缴社会保险费超2年,人社行政部门也有查处职责[2]

案例三 超过2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可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张[3]

案例四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亦为社会保险费清欠、征缴的适用依据[4]

评析与思考

专题二 人社行政部门在社会保险费监管职责上的认定

案例一 人社部门有权责令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垫缴的社会保险费[1]

案例二 人社行政部门应以适当的方式通知劳动者补缴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2]

评析与思考

专题三 用人单位注销后劳动者权益的维护

案例 企业投资人应当承担注销后社会保险补缴责任[1]

评析与思考

第四章 劳动保障监察行裁衔接与行刑衔接

专题一 劳动争议处理与劳动监察投诉的衔接

案例一 “仲裁”“投诉”均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的法定救济途径[1]

案例二 劳动争议的司法裁定应通过申请强制执行来履行

案例三 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监察指令,人社行政部门不能一罚了之[2]

评析与思考

专题二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认定

案例一 在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1]

案例二 没有建筑工程施工资质和劳务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体[2]

案例三 自然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的认定[3]

评析与思考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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