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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第二条 指导思想
第三条 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和职能
第四条 监委行使职权原则、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工作关系
第五条 监察工作原则
第六条 监察工作方针
第二章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第七条 国家监委定位和地方各级监委机构设置
第八条 国家监委的产生、职责、组成人员以及和权力机关关系
第九条 地方各级监委的产生、职责、组成人员以及和权力机关、上级监委关系
第十条 监察机关上下级领导关系
第十一条 监委职责
第十二条 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的设置和领导关系
第十三条 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职责
第十四条 实行监察官制度
第三章 监察范围和管辖
第十五条 监察对象
第十六条 管辖原则
第十七条 指定管辖和报请提级管辖原则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十八条 收集证据一般原则
第十九条 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要求被调查人陈述和讯问被调查人的权限
第二十一条 询问
第二十二条 留置
第二十三条 查询、冻结
第二十四条 搜查
第二十五条 调取、查封、扣押
第二十六条 勘验检查
第二十七条 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鉴定
第二十八条 技术调查措施
第二十九条 通缉
第三十条 限制出境
第三十一条 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揭发或提供重要线索的从宽处罚
第三十三条 依法收集的证据材料的法律效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三十四条 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线索移送制度和管辖
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报案或举报的处理
第三十六条 加强监察工作监督管理的总体规定
第三十七条 问题线索处置程序和要求
第三十八条 初步核实
第三十九条 立案的条件和程序、立案后的处理
第四十条 调查取证工作要求
第四十一条 采取调查措施的程序性规定
第四十二条 严格执行调查方案、重要事项的请示报告制度
第四十三条 留置措施的审批权限、期限、执行和解除
第四十四条 留置期间监察机关工作要求、被留置人合法权益保障
第四十五条 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处置的方式
第四十六条 对涉案财物的处置
第四十七条 检察机关对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的处理
第四十八条 被调查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第四十九条 复审、复核
第六章 反腐败国际合作
第五十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统筹协调反腐败国际合作
第五十一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组织协调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
第五十二条 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
第七章 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第五十三条 人大监督
第五十四条 外部监督
第五十五条 内部监督
第五十六条 监察人员守法义务和业务能力等要求
第五十七条 对监察人员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未经批准接触被调查人等情况的报告备案
第五十八条 回避制度
第五十九条 监察人员脱密期管理和从业限制
第六十条 申诉制度
第六十一条 调查结束后发现立案依据不充分或失实、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监察人员严重违法等的责任追究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对拒不执行处理决定或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处理
第六十三条 对阻碍、干扰监察工作的处理
第六十四条 对报复陷害、诬告陷害的处理
第六十五条 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任追究
第六十六条 对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监察机关国家赔偿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开展监察工作的特殊规定
第六十九条 施行时间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 指导思想和原则
第三条 监察官范围
第四条 纪律要求
第五条 履职要求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
第七条 对监察官的监督
第八条 依法履职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监察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
第九条 监察官的职责
第十条 监察官的义务
第十一条 监察官的权利
第三章 监察官的条件和选用
第十二条 任职条件
第十三条 任职限制
第十四条 选用原则
第十五条 择优选用
第十六条 录用要求
第十七条 从从事公务的人员中选任监察官
第十八条 选拔或聘任相关人员担任监察官
第四章 监察官的任免
第十九条 任免方式
第二十条 宪法宣誓
第二十一条 免去职务
第二十二条 兼职限制
第二十三条 地域回避
第二十四条 任职回避
第五章 监察官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监察官等级
第二十六条 总监察官
第二十七条 等级确定依据和晋升方式
第二十八条 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职前培训制度
第三十条 监察官培训
第三十一条 监察官培训机构
第三十二条 加强监察学科建设
第三十三条 任职交流
第三十四条 辞职程序
第三十五条 辞退程序
第六章 监察官的考核和奖励
第三十六条 考核原则
第三十七条 全面考核要求
第三十八条 年度考核结果
第三十九条 考核结果的通知与申请复核
第四十条 奖励
第四十一条 给予奖励的情形
第七章 监察官的监督和惩戒
第四十二条 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
第四十三条 检举、控告
第四十四条 问题线索的处理
第四十五条 特约监察员
第四十六条 监察官的禁止行为
第四十七条 工作回避
第四十八条 保密制度
第四十九条 离任回避
第五十条 亲属经商办企业限制
第五十一条 亲属从业限制
第五十二条 对违纪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
第五十三条 暂停履职
第五十四条 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章 监察官的职业保障
第五十五条 除法定情形外不得调离监察官
第五十六条 不得干涉监察官依法履职
第五十七条 对监察官及其近亲属的法律保护
第五十八条 损害监察官名誉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监察官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保障
第六十条 工资及等级津贴制度
第六十一条 因公致残、牺牲或病故
第六十二条 退休待遇
第六十三条 控告权
第六十四条 申请复审、复核、申诉权
第六十五条 对错误处理的救济措施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适用原则
第六十七条 军队和警察部队的监察官制度
第六十八条 施行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第二条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第三条 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第四条 监察机关工作原则
第五条 监察机关工作方针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
第七条 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充分保障监察对象合法权益
第八条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第九条 监察机关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单位协助配合
第二章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二节 监察监督
第三节 监察调查
第四节 监察处置
第三章 监察范围和管辖
第一节 监察对象
第二节 管辖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二节 证据
第三节 谈话
第四节 讯问
第五节 询问
第六节 留置
第七节 查询、冻结
第八节 搜查
第九节 调取
第十节 查封、扣押
第十一节 勘验检查
第十二节 鉴定
第十三节 技术调查
第十四节 通缉
第十五节 限制出境
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一节 线索处置
第二节 初步核实
第三节 立案
第四节 调查
第五节 审理
第六节 处置
第七节 移送审查起诉
第六章 反腐败国际合作
第一节 工作职责和领导体制
第二节 国(境)内工作
第三节 对外合作
第七章 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第二百五十一条 人大监督、外部监督、内部监督
第二百五十二条 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
第二百五十三条 接受、配合本级人大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
第二百五十四条 回答询问、质询
第二百五十五条 监察工作信息公开
第二百五十六条 特约监察员选聘
第二百五十七条 严格监察人员准入制度
第二百五十八条 建立监督检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等部门相互协调制约工作机制
第二百五十九条 对关键环节经常性监督检查、适时专项督查,建立案件质量评查机制
第二百六十条 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纪守法情况监督
第二百六十一条 加强对调查全过程监督
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监察人员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未经批准接触被调查人等情况的报告备案
第二百六十三条 回避制度
第二百六十四条 回避提出方式和回避决定
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下级监察机关及监察人员监督方式
第二百六十六条 政治、理论和业务培训要求
第二百六十七条 保密制度
第二百六十八条 涉密人员脱密期管理
第二百六十九条 监察人员离任后从业限制
第二百七十条 监察人员严格遵守有关规范亲属经商办企业行为规定
第二百七十一条 保护涉案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
第二百七十二条 申诉制度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一案双查和办案质量责任制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七十四条 对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
第二百七十五条 对报复陷害的处理
第二百七十六条 对诬告陷害的处理
第二百七十七条 建立健全办案安全责任制
第二百七十八条 对监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任追究
第二百七十九条 对监察人员违法行为的政务处分方式和刑事责任追究
第二百八十条 申请国家赔偿情形
第二百八十一条 赔偿义务机关和赔偿方式
第九章 附则
第二百八十二条 监察机关范围
第二百八十三条 近亲属范围
第二百八十四条 以上、以下、以内范围
第二百八十五条 期间计算
第二百八十六条 本条例解释权
第二百八十七条 施行时间
附录一 监察机关管辖的101个刑法罪名
罪名1 贪污罪
罪名2 挪用公款罪
罪名3 受贿罪
罪名4 单位受贿罪
罪名5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罪名6 行贿罪
罪名7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罪名8 对单位行贿罪
罪名9 介绍贿赂罪
罪名10 单位行贿罪
罪名1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罪名12 隐瞒境外存款罪
罪名13 私分国有资产罪
罪名14 私分罚没财物罪
罪名15 职务侵占罪
罪名16 挪用资金罪
罪名17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罪名18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罪名19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罪名20 滥用职权罪
罪名21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罪名22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罪名23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
罪名24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罪名25 报复陷害罪
罪名26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罪名27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罪名28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罪名29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罪名30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罪名31 挪用特定款物罪
罪名32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罪名33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罪名34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罪名35 非法拘禁罪
罪名36 虐待被监管人罪
罪名37 非法搜查罪
罪名38 玩忽职守罪
罪名39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罪名40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罪名41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罪名42 环境监管失职罪
罪名43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罪名44 商检失职罪
罪名45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罪名46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罪名47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罪名48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罪名49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罪名50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
罪名51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罪名52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罪名53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罪名54 枉法仲裁罪
罪名55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罪名56 商检徇私舞弊罪
罪名57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罪名58 放纵走私罪
罪名59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罪名60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罪名61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罪名62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罪名63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罪名64 重大责任事故罪
罪名65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罪名66 消防责任事故罪
罪名67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罪名68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罪名69 危险作业罪
罪名70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罪名71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罪名72 重大飞行事故罪
罪名73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罪名74 危险物品肇事罪
罪名75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罪名76 破坏选举罪
罪名77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罪名78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罪名79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罪名80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罪名81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罪名82 违法运用资金罪
罪名83 违法发放贷款罪
罪名84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罪名85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罪名86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罪名87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罪名88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罪名89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罪名90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罪名91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罪名92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罪名93 刑讯逼供罪
罪名94 暴力取证罪
罪名95 徇私枉法罪
罪名96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罪名97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罪名98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罪名99 私放在押人员罪
罪名100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罪名101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附录二 本书所涉文件目录
法律一本通丛书.第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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