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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写说明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一、抢劫罪
二、盗窃罪
三、诈骗罪
四、抢夺罪
五、聚众哄抢罪
六、侵占罪
七、职务侵占罪
八、挪用资金罪
九、挪用特定款物罪
十、敲诈勒索罪
十一、故意毁坏财物罪
十二、破坏生产经营罪
十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一、妨害公务罪
二、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三、招摇撞骗罪
四、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五、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六、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七、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八、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
九、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十、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十一、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十二、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十三、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十四、组织考试作弊罪
十五、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十六、代替考试罪
十七、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十八、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十九、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二十、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二十一、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二十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二十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二十四、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二十五、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二十六、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二十七、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
二十八、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
二十九、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三十、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三十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三十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三十三、聚众斗殴罪
三十四、寻衅滋事罪
三十五、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三十六、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三十七、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三十八、传授犯罪方法罪
三十九、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四十、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四十一、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四十二、侮辱国旗、国徽罪
四十三、侮辱国歌罪
四十四、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四十五、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
四十六、聚众淫乱罪
四十七、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四十八、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四十九、赌博罪
五十、开设赌场罪
五十一、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一、伪证罪
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三、妨害作证罪
四、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五、虚假诉讼罪
六、打击报复证人罪
七、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八、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九、扰乱法庭秩序罪
十、窝藏、包庇罪
十一、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
十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十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十四、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十五、破坏监管秩序罪
十六、脱逃罪
十七、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十八、组织越狱罪
十九、暴动越狱罪
二十、聚众持械劫狱罪
第三节 妨害国 (边) 境管理罪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 (边) 境罪
二、骗取出境证件罪
三、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四、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五、运送他人偷越国 (边) 境罪
六、偷越国 (边) 境罪
七、破坏界碑、界桩罪
八、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一、故意损毁文物罪
二、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三、过失损毁文物罪
四、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五、倒卖文物罪
六、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七、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八、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九、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十、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一、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二、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三、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四、非法组织卖血罪
五、强迫卖血罪
六、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七、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八、医疗事故罪
九、非法行医罪
十、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十一、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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