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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2018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法律法规增减对照表(2018年与2017年对照)
2018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法律法规增减对照表(2018年与2017年对照)
第二部分 2018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新增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第七节 监察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第三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四章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第五章 对代表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第三章 监察范围和管辖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六章 反腐败国际合作
第七章 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责
第三章 义务和权利
第四章 法官的条件
第五章 任免
第六章 任职回避
第七章 法官的等级
第八章 考核
第九章 培训
第十章 奖励
第十一章 惩戒
第十二章 工资保险福利
第十三章 辞职辞退
第十四章 退休
第十五章 申诉控告
第十六章 法官考评委员会
第十七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责
第三章 义务和权利
第四章 检察官的条件
第五章 任免
第六章 任职回避
第七章 检察官的等级
第八章 考核
第九章 培训
第十章 奖励
第十一章 惩戒
第十二章 工资保险福利
第十三章 辞职辞退
第十四章 退休
第十五章 申诉控告
第十六章 检察官考评委员会
第十七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律师执业许可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
第四章 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第五章 律师协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律师执业基本行为规范
第三章 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范
第一节 业务推广原则
第二节 律师业务推广广告
第三节 律师宣传
第四章 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规范
第一节 委托代理关系
第二节 禁止虚假承诺
第三节 禁止非法牟取委托人权益
第四节 利益冲突审查
第五节 保管委托人财产
第六节 转委托
第七节 委托关系的解除与终止
第五章 律师参与诉讼或仲裁规范
第一节 调查取证
第二节 尊重法庭与规范接触司法人员
第三节 庭审仪表和语态
第六章 律师与其他律师的关系规范
第一节 尊重与合作
第二节 禁止不正当竞争
第七章 律师与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关系规范
第八章 律师与律师协会关系规范
第九章 附则
第三部分 配套测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证机构
第三章 公 证 员
第四章 公证程序
第五章 公证效力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二、建立健全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
三、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
四、完善管理体制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一般规定
二、侦查
三、审查逮捕、审查起诉
四、辩护
五、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
第四章 录用
第五章 考核
第六章 职务任免
第七章 职务升降
第八章 奖励
第九章 惩戒
第十章 培训
第十一章 交流与回避
第十二章 工资福利保险
第十三章 辞职辞退
第十四章 退休
第十五章 申诉控告
第十六章 职位聘任
第十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章 附则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立项
第三章 起草
第四章 审查
第五章 决定与公布
第六章 行政法规解释
第七章 附则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立项
第三章 起草
第四章 审查
第五章 决定和公布
第六章 解释与备案
第七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受案范围
第三章 管辖
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第五章 证据
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四节 第二审程序
第五节 审判监督程序
第八章 执行
第九章 涉外行政诉讼
第十章 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一、受案范围
二、管辖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送达
六、起诉与受理
七、审理与判决
八、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九、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
十、相关民事争议的一并审理
十一、规范性文件的一并审查
十二、执行
十三、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章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三章 森林保护
第四章 植树造林
第五章 森林采伐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第四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五章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军人伤亡保险
第三章 退役养老保险
第四章 退役医疗保险
第五章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
第六章 军人保险基金
第七章 保险经办与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章 审判组织
第四章 回避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 当 事 人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
第六章 证据
第七章 期间、送达
第一节 期间
第二节 送达
第八章 调解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十一章 诉讼费用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
第三节 开庭审理
第四节 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五节 判决和裁定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
第三节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四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六节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七节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十二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则
第二十四章 管辖
第二十五章 送达、期间
第二十六章 仲裁
第二十七章 司法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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