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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说明
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信访界定
第三条 信访要求
第四条 信访原则
第五条 信访工作基本要求
第六条 信访工作机构职责
第七条 信访工作责任制
第八条 信访奖励制度
第二章 信访渠道
第九条 信访渠道公开
第十条 信访接待日制度
第十一条 信访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投诉请求办理情况的查询
第十三条 信访工作机制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四条 信访指向事项
第十五条 信访提出对象
第十六条 信访的提出
第十七条 信访提出形式
第十八条 信访代表
第十九条 信访客观性要求
第二十条 信访秩序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二十一条 信访处理
第二十二条 信访处理
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共同受理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变更时信访的受理
第二十六条 紧急信访事项
第二十七条 重大信访信息的控制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八条 信访工作人员职责
第二十九条 信访的采纳
第三十条 回避
第三十一条 信访处理程序
第三十二条 信访处理结果
第三十三条 信访办结期限
第三十四条 复查
第三十五条 复核
第三十六条 信访改进建议
第三十七条 信访建议
第三十八条 信访处分建议
第三十九条 信访分析报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失职行为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对不作为行为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信访失职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违法透露检举、揭发材料的处分
第四十五条 隐瞒、谎报、缓报重大、紧急信访事项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打击报复信访人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及信访秩序的处理
第四十八条 捏造、诬告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单位信访工作
第五十条 涉外信访
第五十一条 实施日期
附录一:本书所涉文件目录
附录二:相关信访文件
部门规章及文件
信访事项内容分类
国家信访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领导职责
第三章 工作安排部署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五章 公文处理
第六章 作风建设
第七章 工作纪律
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
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初信初访办理工作的办法
信访局关于印发《信访事项办理群众满意度评价工作办法》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联合接访工作的意见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管辖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督办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信访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
财政部信访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职责
第三章 信访工作程序
第四章 附则
建设部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部信访室的基本任务和人员要求
第三章 处理信访事项的基本要求
第四章 来信处理程序
第五章 来访处理程序
第六章 信访突发事件处理程序
第七章 附则
国土资源信访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三章 信访渠道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六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七章 信访秩序的维护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环境信访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环境信访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及职责
第三章 环境信访渠道
第四章 环境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五章 环境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六章 环境信访事项办理和督办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环境保护部关于改革信访工作制度依照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问题的意见
民政信访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三章 信访渠道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六章 附则
民政部关于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商务部关于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交通运输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教育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通知
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国家民委纪检组监察局信访举报工作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三章 信访渠道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六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及职责范围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六章 附则
司法解释及文件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管辖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六章 信访事项的交办和督办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八章 附则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立案信访窗口”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
团体规定
老干部信访工作暂行规定
全国工会实施《信访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工会信访工作部门
第三章 职工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四章 职工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五章 职工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六章 责任与奖惩
第七章 附则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全总党组纪检组、机关纪委《关于信访举报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共青团信访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表彰奖励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依纪依法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印发《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
地方文件
天津市信访工作若干规定
湖北省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六章 信访秩序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安徽省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
第四章 信访渠道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六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江苏省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受理范围和渠道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处理
第五章 信访秩序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湖南省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信访人和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人员和工作机制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六章 信访秩序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信访工作人员
第四章 信访请求的提出
第五章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
第六章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
第七章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
第八章 信访秩序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贵州省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
第四章 信访请求的受理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六章 信访督办
第七章 信访秩序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西藏自治区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信访渠道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重庆市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章 信访渠道与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与办理
第六章 信访秩序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江西省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关信访工作责任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六章 信访秩序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山西省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关信访工作责任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六章 信访秩序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辽宁省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信访人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与人员
第四章 受理范围
第五章 处理规则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七章 附则
青海省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章 信访人和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六章 信访秩序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上海市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信访工作人员
第四章 受理和办理
第五章 信访秩序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广东省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信访渠道
第四章 信访事项提出
第五章 信访事项受理
第六章 信访事项办理
第七章 信访工作责任与监督
第八章 信访秩序
第九章 信访问题源头化解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
第四章 信访渠道
第五章 信访事项提出
第六章 信访事项受理
第七章 信访事项办理
第八章 信访工作督查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河北省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
第四章 信访事项提出
第五章 信访事项受理
第六章 信访事项办理
第七章 信访工作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浙江省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中央政法委涉法涉诉信访问答
附录三:信访部门联系方式[1]
省(市、区)信访部门
部委信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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