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你推荐

编辑说明
一、税务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税务管理
第三章 税款征收
第四章 税务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二、流转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
第二条 税率
第三条 增值税兼营的规定
第四条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五条 销项税额的计算
第六条 销售额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核定销售额的情形
第八条 进项税额的计算
第九条 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形
第十条 不得抵扣的项目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的适用税率
第十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的认定
第十四条 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十五条 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第十六条 免税、减税的情形
第十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
第十八条 扣缴义务人
第十九条 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第二十条 征税机关
第二十一条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纳税地点、纳税申报
第二十三条 纳税期限
第二十四条 进口货物的纳税规定
第二十五条 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规定
第二十六条 征收管理
第二十七条 生效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
第二条 税目、税率
第三条 消费税兼营的规定
第四条 消费税的纳税时间
第五条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六条 销售额
第七条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的纳税计算
第八条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纳税计算
第九条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纳税计算
第十条 纳税的核定
第十一条 免税
第十二条 征税机关
第十三条 纳税申报
第十四条 纳税期限
第十五条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税款征缴
第十六条 征收管理
第十七条 施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
第二条 税目、税率
第三条 营业税兼营的规定
第四条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五条 营业额
第六条 不得扣除项目金额的情形
第七条 纳税的核定
第八条 免征营业税的项目
第九条 免税、减税
第十条 营业税起征点
第十一条 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第十二条 营业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发生时间
第十三条 征税机关
第十四条 营业税纳税地点
第十五条 纳税期限
第十六条 征收管理
第十七条 施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第一条 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
第二条 适用税额
第三条 免税的情形
第四条 特殊原因减税、免税的情形
第五条 省级政府决定减税、免税的情形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
第七条 纳税地点
第八条 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第九条 纳税期限
第十条 征收管理
第十一条 征收管理依据
第十二条 国务院依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 生效日期
三、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条 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
第二条 应税所得项目
第三条 税率
第四条 免税
第五条 减税
第六条 应税所得的计算
第七条 境外所得
第八条 纳税申报和扣缴义务
第九条 缴税期限
第十条 计算单位
第十一条 手续费
第十二条 利息所得的征税
第十三条 征收管理
第十四条 制定实施条例的授权
第十五条 生效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五章 源泉扣缴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四、车辆购置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纳税人义务
第二条 购置的含义及单位的范围
第三条 征税范围
第四条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五条 税率
第六条 计税价格
第七条 最低计税价格
第八条 一次性征收制度
第九条 免税、减税范围
第十条 以外汇结算时应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十一条 征税机关
第十二条 纳税申报的地点
第十三条 纳税申报的时间
第十四条 车辆登记注册
第十五条 免税、减税的例外情形
第十六条 征收管理
第十七条 施行日期
五、房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征税范围
第二条 纳税义务人
第三条 房产原值
第四条 税率
第五条 免纳房产税的范围
第六条 定期减征或免征规定
第七条 纳税期限
第八条 征收管理
第九条 征收机关
第十条 条例解释
第十一条 施行日期
六、土地方面相关税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纳税范围
第三条 税额计算
第四条 年税额
第五条 税额幅度
第六条 免缴土地使用税的情形
第七条 定期减免规定
第八条 缴税方式
第九条 新征收土地的缴税方式
第十条 征税机关
第十一条 征收管理
第十二条 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施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耕地的法律定义
第三条 纳税范围
第四条 一次性征收规定
第五条 税额
第六条 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
第七条 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
第八条 免税的情形
第九条 交通、航运等占用耕地的征税规定
第十条 农村居民等占用耕地的征税规定
第十一条 免征、减征的例外情形
第十二条 征税机关
第十三条 临时占用耕地的纳税规定
第十四条 占用农、林、牧、渔等用地的纳税规定
第十五条 征收管理
第十六条 施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纳税范围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第四条 增值额
第五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
第六条 增值额的扣除项目的计算
第七条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第八条 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形
第九条 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税的情形
第十条 纳税申报
第十一条 征税机关
第十二条 权属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征收管理
第十四条 条例解释及授权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施行日期
七、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纳税范围
第二条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第三条 税率
第四条 计税依据
第五条 应纳税额
第六条 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的情形
第七条 不得减征、免征契税的情形
第八条 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第九条 纳税期限
第十条 开具契税完税凭证
第十一条 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征税机关
第十三条 征收管理
第十四条 授权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施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纳税义务人
第二条 应纳税凭证
第三条 税率、税额
第四条 免征印花税的情形
第五条 缴纳方式
第六条 印花税票的使用规定
第七条 书立或受领时贴花
第八条 金额贴花
第九条 补贴印花税票
第十条 征税机关
第十一条 印花税票的监制
第十二条 监督义务
第十三条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征收管理
第十五条 条例解释及授权制定施行细则
第十六条 施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纳税义务人
第二条 税目、税额
第三条 税额的确定
第四条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五条 税额的适用
第六条 课税范围
第七条 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的情形
第八条 不得减税或者免税的情形
第九条 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第十条 征税机关
第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
第十二条 纳税地点
第十三条 纳税期限
第十四条 征收管理
第十五条 条例解释及授权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施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纳税义务人
第三条 计税依据
第四条 税率
第五条 比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税收用途
第七条 专用于乡镇维护和建设的税款
第八条 摊派禁止
第九条 授权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条 施行日期
八、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进出口货物关税税率的设置和适用
第三章 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第四章 进出口货物关税的征收
第五章 进境物品进口税的征收
第六章 附 则
附录:
本书所涉文件目录
买过这本书的人还买过
读了这本书的人还在读
同类图书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