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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条例一本通电子书

  《信访条例一本通》特色:   方便快捷 以主法条为干,迅速查找相关规定   突出重 目录标注重,归纳相关规定要   实例参考 收录权威案例,提炼归纳裁判摘要   适用解疑 提示冲突法条,准确解释适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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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法规应用研究中心

出  版  社:中国法治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4-01-08

字       数:22.5万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法律 > 法律教材/工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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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条例一本通》紧扣教学和实践两个主题,在目录上标注了重法条,并在某些重法条的相关规定之前,对收录的相关文件行分类,再按分类归纳核心要,以便读者便捷地查找使用。 《信访条例一本通》紧扣法律条文,在主法条的相关规定之后附上案例指引,收录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以及人民法院相关机构公布的典型案例的裁判摘要。通过相关案例,可以一步领会和把握法律条文的适用,从而作为解决实际问题的参考。并对案例指引制作索引目录,方便读者查找。<br/>【推荐语】<br/>《信访条例一本通》特色: 方便快捷 以主法条为干,迅速查找相关规定 突出重 目录标注重,归纳相关规定要 实例参考 收录权威案例,提炼归纳裁判摘要 适用解疑 提示冲突法条,准确解释适用关系<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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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说明

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信访界定

第三条 信访要求

第四条 信访原则

第五条 信访工作基本要求

第六条 信访工作机构职责

第七条 信访工作责任制

第八条 信访奖励制度

第二章 信访渠道

第九条 信访渠道公开

第十条 信访接待日制度

第十一条 信访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投诉请求办理情况的查询

第十三条 信访工作机制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四条 信访指向事项

第十五条 信访提出对象

第十六条 信访的提出

第十七条 信访提出形式

第十八条 信访代表

第十九条 信访客观性要求

第二十条 信访秩序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二十一条 信访处理

第二十二条 信访处理

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共同受理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变更时信访的受理

第二十六条 紧急信访事项

第二十七条 重大信访信息的控制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八条 信访工作人员职责

第二十九条 信访的采纳

第三十条 回避

第三十一条 信访处理程序

第三十二条 信访处理结果

第三十三条 信访办结期限

第三十四条 复查

第三十五条 复核

第三十六条 信访改进建议

第三十七条 信访建议

第三十八条 信访处分建议

第三十九条 信访分析报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失职行为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对不作为行为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信访失职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违法透露检举、揭发材料的处分

第四十五条 隐瞒、谎报、缓报重大、紧急信访事项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打击报复信访人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及信访秩序的处理

第四十八条 捏造、诬告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单位信访工作

第五十条 涉外信访

第五十一条 实施日期

附录一:本书所涉文件目录

附录二:相关信访文件 部门规章及文件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管辖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督办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财政部信访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职责

第三章 信访工作程序

第四章 附 则

建设部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部信访室的基本任务和人员要求

第三章 处理信访事项的基本要求

第四章 来信处理程序

第五章 来访处理程序

第六章 信访突发事件处理程序

第七章 附 则

国土资源信访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三章 信访渠道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六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七章 信访秩序的维护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环境信访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环境信访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及职责

第三章 环境信访渠道

第四章 环境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五章 环境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六章 环境信访事项办理和督办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卫生信访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四章 办理与督办

第五章 附 则

民政信访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三章 信访渠道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六章 附 则

司法解释及文件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管辖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六章 信访事项的交办和督办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八章 附 则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立案信访窗口”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

团体规定

老干部信访工作暂行规定

全国工会实施《信访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工会信访工作部门

第三章 职工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四章 职工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五章 职工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六章 责任与奖惩

第七章 附 则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全总党组纪检组、机关纪委《关于信访举报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信访举报工作的暂行办法

一、总 则

二、信访举报件的受理范围和办理程序

三、信访举报件的管理权限和处理方法

四、信访举报件的办理时限和归档工作

五、信访举报工作纪律要求和责任

共青团信访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表彰奖励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印发《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地方文件

天津市信访工作若干规定

湖北省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六章 信访秩序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安徽省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

第四章 信访渠道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六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江苏省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受理范围和渠道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处理

第五章 信访秩序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湖南省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信访人和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人员和工作机制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六章 信访秩序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信访工作人员

第四章 信访请求的提出

第五章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

第六章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

第七章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

第八章 信访秩序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贵州省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

第四章 信访请求的受理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六章 信访督办

第七章 信访秩序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广东省实施《信访条例》办法

重庆市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章 信访渠道与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与办理

第六章 信访秩序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江西省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关信访工作责任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六章 信访秩序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浙江省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关信访工作责任

第四章 受理和办理

第五章 信访秩序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山西省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关信访工作责任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六章 信访秩序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辽宁省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信访人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与人员

第四章 受理范围

第五章 处理规则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上海市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信访工作人员

第四章 受理和办理

第五章 信访秩序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中央政法委涉法涉诉信访问答

信访部门联系方式 [1]1 省(市、区)信访部门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甘肃

陕西

宁夏

青海

新疆

新疆建设兵团

部委信访部门

教育部

公安部

民政部

司法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水利部

农业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卫生计生委

国资委

银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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