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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法律职业与法律职业互动的理论阐释
一、法律职业的概念与范围
(一)法律职业的概念与特征
(二)法律职业的范围
二、法律职业的构成
(一)法官
(二)检察官
(三)律师
(四)法学教师
三、法律职业互动的概念与类型
(一)法律职业互动的概念界定
(二)法律职业互动的类型
四、法律职业互动与法律职业共同体
(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概念与特征
(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成要素
(三)法律职业互动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关系
第二章 我国法律职业与法律职业互动的历史发展
一、我国法律职业的历史演变
(一)中国古代法律职业的产生与演变
(二)我国近代法律职业的确立与发展
(三)新中国法律职业的建立与发展
二、我国法律职业互动的实践发展
(一)统一司法考试对我国法律职业互动的巨大推动
(二)相关立法和最高司法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对法律职业互动予以规制
(三)最高司法机关公开向社会招考高层次法律人才
(四)在全国范围内实施高等学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双千计划”
第三章 域外法律职业互动的考察与启示
一、域外法律职业互动的考察
(一)美国
(二)英国
(三)德国
(四)法国
(五)日本
(六)韩国
(七)俄罗斯
二、对域外法律职业互动的评述
(一)法律职业互动都以职业者受过法学教育为基础
(二)法律职业互动的目标指向主要是法官职业
(三)法律职业者的互动以单向互动为主
(四)法学教育和法律实务的衔接互动较为有力
三、域外法律职业互动立法与实践的背景解析
四、域外法律职业互动的几点启示
第四章 我国法律职业互动的现状与问题
一、我国法律职业互动的现状考察[1]
(一)司法官“下海”与律师“上岸”
(二)“学而优则仕”与“仕学”互兼
(三)法官与检察官之间的同质性互动
(四)法学教师与律师之间的职业互兼与有限互动
二、我国法律职业互动的个案研究
三、我国法律职业互动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一)我国法律职业互动存在的问题
(二)我国法律职业互动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第五章 我国法律职业良性互动的必要性分析
一、实现司法公正的需要
二、防治司法腐败的需要
三、树立司法权威的需要
四、保障律师业健康发展的需要
五、提高法学人才培养质量的需要
(一)问题探讨的现实语境
(二)法学教育与法律实务互动的必要性:基于历史的考证
(三)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实务互动的必要性与基本理路
六、促进法律职业均衡发展的需要
(一)法律职业均衡发展的理论阐释
(二)法律职业的均衡发展内在要求不同法律职业之间加强互动
(三)法律职业的均衡发展客观上要求不同法律职业互动,以实现法律资源的均等化配置
(四)法律职业的均衡发展需要不同法律职业者岗位互动,以实现他们素质上的趋同,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
七、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需要
(一)推进依法治国进程需要多轮合力驱动,这就决定了法律职业互动的必要性
(二)推进依法治国进程需要加强法治人才队伍建设,而法律职业互动有利于法治人才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
(三)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目标之一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而法律职业互动有利于该目标的实现
第六章 我国法律职业良性互动的可行性分析
一、法学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二、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三、律师队伍的建设和发展
四、法学教师队伍的建设和发展
五、我国法律职业互动的初步实践及经验
六、域外法律职业互动的有益经验
第七章 我国法律职业良性互动的制度构建
一、法律职业互动的人员范围(主体)
二、法律职业良性互动的制度框架
(一)彼此尊重
(二)事业支持
(三)互相监督
(四)职业流动
(五)人员互聘
(六)一体培训
(七)业务交流
(八)合作研究
(九)信息共享
三、法律职业良性互动应当关注的几项工作
(一)完善法官、检察官内部互动的制度
(二)进一步加强法学教育与法律实务部门的互动
四、法律职业良性互动的保障与配套措施
(一)提高法律职业的准入门槛
(二)建立共同的法律职业伦理
(三)提高法官、检察官的社会地位和薪酬待遇
(四)改革高校法学教授、副教授职称的评定制度
(五)建立执业律师诚信档案
第八章 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的多维度考察
一、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的理论阐释
(一)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的提出背景
(二)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的定义及理解
(三)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的理论基点
二、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的规范解读
(一)《关于规范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
三、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的实践探索
(一)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的实践特点
(二)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的实践成效
四、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的发展与完善
(一)法官与律师互动存在的问题
(二)法官与律师互动的发展与完善
第九章 检察官与律师良性互动的多维度考察
一、检察官与律师良性互动的理论阐释
二、检察官与律师良性互动的规范解读
(一)《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二)《关于规范检察人员与律师交往行为的暂行规定》
三、检察官与律师良性互动的实践评述
(一)检察官与律师良性互动的积极实践
(二)检察官与律师非良性互动的主要表现
四、检察官与律师良性互动的发展与完善
(一)树立和增强良性互动的意识
(二)联合制定良性互动的规范性文件
(三)建立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律师在场制度
(四)实行附条件的证据双向开示制度
(五)建立廉洁承诺制度和双向评测机制
(六)健全律师刑事法律责任豁免制度
(七)健全良性互动的保障与合作交流机制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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