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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山区社会的习惯、契约和权利——龙泉司法档案的社会史研究电子书

(一)依托一手资料,研究成果肇启 《龙泉民国法院民刑档案卷(1912-1949)》(卷宗号M003-01)的整理,获得2013年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国家出版基金重大项目资助。该书利用《龙泉民国法院民刑档案卷(1912-1949)》所提供的丰富、翔实的一手资料展研究工作,是“龙泉司法档案研究丛书”的发轫之作。 (二)着眼民众生活,反映社会变迁 清末民初,为适应社会变革之需,法律亦有重大改变,由此造成普通民众心态和观念发生诸多变化,龙泉司法档案对此有比较真实、全面的反映。该书以档案中记载的大量继承、婚姻和林地产权纠纷案件为材料,结合田野考察中发现的族谱等文献,研究山区民众对近代法律变化的理解和应对,宗族、家庭、婚姻、信仰、产权观念等方面的变化,不仅有助于我们了解近代司法实践及其在地方的影响,也有助于我们构建更为全面的近代社会图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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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杜正贞著

出  版  社:中华书局

出版时间:2018-07-01

字       数:28.1万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法律 > 法律教材/工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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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以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龙泉司法档案整理与研究”成果为基础,是“龙泉司法档案研究丛书”推出的学术专著。透过社会史的视野,结合族谱、契约等民间文献,本书考察了继承习俗、法律的演化关系,地方宗族的应对;女性在近代法律变化中的策略与行动;从诉讼档案出发回到契约活动的现场,在现代国家努力管控土地山林资源的背景下,讨论地方确权习惯和产权秩序的变化。本书不仅记录法律制度、政治变革与社会经济、基层生活、民众观念变迁之间的互动机制和过程,也关注人们怎样用法律的语言来陈述自己的生活和遭遇,为自己的行动创制意义。<br/>【推荐语】<br/>(一)依托一手资料,研究成果肇启 《龙泉民国法院民刑档案卷(1912-1949)》(卷宗号M003-01)的整理,获得2013年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国家出版基金重大项目资助。该书利用《龙泉民国法院民刑档案卷(1912-1949)》所提供的丰富、翔实的一手资料展研究工作,是“龙泉司法档案研究丛书”的发轫之作。 (二)着眼民众生活,反映社会变迁 清末民初,为适应社会变革之需,法律亦有重大改变,由此造成普通民众心态和观念发生诸多变化,龙泉司法档案对此有比较真实、全面的反映。该书以档案中记载的大量继承、婚姻和林地产权纠纷案件为材料,结合田野考察中发现的族谱等文献,研究山区民众对近代法律变化的理解和应对,宗族、家庭、婚姻、信仰、产权观念等方面的变化,不仅有助于我们了解近代司法实践及其在地方的影响,也有助于我们构建更为全面的近代社会图景。 (三)研究另辟蹊径,方法独特新颖 虽以民国时期龙泉地方法院的诉讼档案为史料,但该书不以司法制度演变为研究对象,而是以普通民众作为研究重,这种研究,既有别于中国传统史学注重“精英”研究的传统,又与史学研究新文化史转向的潮流一致,是法律社会史研究的新尝试。<br/>【作者】<br/>杜正贞,2001年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获硕士学位。同年香港中文大学历史系,主修中国古代史,辅修中国近代史,2005年12月获哲学博士学位。现为浙江大学历史系副教授、博士生导师。专业方向社会史、法律史,研究兴趣涉及基层社会组织、乡村生活和民间信仰等。<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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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导论

一 龙泉与龙泉司法档案

二 司法档案研究的回顾与反思

三 龙泉司法档案的社会史解读

四 本书的研究思路

上编 近代法律变革与宗族

引言

第一章 “异姓承嗣”法律与习俗的演变

一 有关“禁立异姓为嗣”的法律演变

二 “禁立异姓为嗣”观念的发展

三 浙西南山区宗族发展与“禁立异姓子为嗣”的社会实践

四 民国之后:被作为民间习惯的“异姓承嗣”和民初诉讼中的“异姓争继”案

五 结语:法律与习俗的历史过程

第二章 晚清民国时期的祭田轮值纠纷

一 宗祧继承制度下的祭田轮值

二 民国初年的祭田纠纷

三 宗祧继承废除后的祭田轮值纠纷

第三章 民国时期的族规与国法

一 龙泉季氏宗族的发展与《谱例》的演变

二 评议会与民国谱例的增修

三 来自族人的声音

四 “族有谱例,国有法规”

小结 晚清民国的亲属继承制度与宗族的命运

中编 地方司法档案中的家庭与女性

引言

第一章 宋代以来寡妇立嗣权的再研究

一 关于宋元时期“无子守志妇”立嗣问题的研究

二 明清律法对寡妇立嗣问题的调整

三 明清判牍中士大夫对寡妇立嗣诉讼的态度

四 明清立嗣诉讼中的寡妇与宗族

五 法律、观念和现实:不同类型史料中的寡妇立嗣问题

第二章 民国的招赘婚书与招赘婚诉讼

一 民国招赘婚书与招赘婚的成立

二 民国招赘婚书的内容及其在诉讼中的效力

三 民国招赘婚诉讼中的“契”与“法”

第三章 晚清民国庭审中的女性

一 清代公堂上的女性和女性供词

二 民国庭审制度的变化及民初的女性供词

三 笔录的出现及女性当事人的笔录

四 律师辅佐下女性当事人的庭审

五 从供词、笔录看法律话语中的社会性别

小结 在国家制度和行为之下的女性

下编 晚清民国诉讼中的契约与产权问题

引言

第一章 地方诉讼中的契约应用与契约观念

一 诉讼过程中地方官吏对契约的利用

二 作为管业凭证的契约:诉讼中的上手契与伪契问题

三 契约的翻异

四 结语

第二章 从契约到土地产权状

一 民国“管业”的证明方式

二 民国的契税政策与作为产权凭证的验契执照

三 不动产登记的尝试

四 土地测量与“第一次土地所有权登记”

五 结语

第三章 晚清民国诉讼中的山林产权与山界

一 山林产权法律的变迁

二 龙泉的山林经营和产权

三 无税之山的产权确认:契约与山界

四 民国验契、登记与山林诉讼

五 北洋时期的查勘与山区的地方知识

六 国民政府时期诉讼中的勘验和对山界的重新认定

七 山林管业中的契约“习惯”与法律

小结 “产权”证明的公与私

结语

一 近代法律变革语境下的“习惯”与“习惯法”

二 从诉讼档案回到契约活动的现场

三 “权利”的感觉和实践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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