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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条文对照与重点解读电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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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政,杨磊,冯浩

出  版  社:中国法治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4-01-23

字       数:39.9万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法律 >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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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照直观:修订前后公司法及其他关联规定分列左右栏 速查好用:通过字体区分版块,增加辨识度与查阅便利性 收录全面:全面收录常用相关规定,指引实务操作 解读专业:紧密结合司法实践,直实务操作的核心要<br/>【推荐语】<br/>对照直观:修订前后公司法及其他关联规定分列左右栏 速查好用:通过字体区分版块,增加辨识度与查阅便利性 收录全面:全面收录常用相关规定,指引实务操作 解读专业:紧密结合司法实践,直实务操作的核心要<br/>【作者】<br/>孙政,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先后在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人民法庭、研究室工作,现任职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东南大学研究生校外指导老师。多年来一直致力于民事审判实务与审判理论研究,工作以来发表相关论文、案例分析等三十余篇,多篇成果在国家级、省级征文或论坛中获奖。出版作品:《民法典条文对照与重解读》《民法典总则编及司法解释对照解读与实务问答》《新民事诉讼法条文对照与重解读》等。 杨磊,曾在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管办等部门任职,现任职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江苏省民法典专家宣讲团成员,江苏省法官学院兼职讲师,江苏省法院调研专家库人才,中国矿业大学法律硕士校外指导老师,江苏省法学会案例法学会理事,江苏省法学会工程法学会理事等。参与最高人民法院、教育*、江苏省法学会等课题十余项。在《人民司法》《湖北警官学院学报》《人民法院报》等报刊发表文章二十余篇,先后多次在国家级、省级法学论坛上获奖。 冯浩,法学博士,中国矿业大学法学系主任,硕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会理事,江苏省“八五”普法讲师团成员,江苏省民法典专家宣讲团成员,徐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徐州市法学会常务理事、学术委员会委员,首席法律咨询专家。<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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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调整对象】

第三条 【公司性质】

第四条 【股东责任与权利】

第五条 【公司章程】

第六条 【公司名称】

第七条 【公司名称标注】

第八条 【公司住所】

第九条 【经营范围】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行为后果】

第十二条 【公司形式变更】

第十三条 【子公司与分公司】

第十四条 【转投资】

第十五条 【公司担保】

第十六条 【职工权益保护和职业教育】

第十七条 【工会】

第十八条 【党组织】

第十九条 【经营活动基本原则】

第二十条 【公司社会责任】

第二十一条 【股东权利不得滥用】

第二十二条 【禁止关联交易】

第二十三条 【公司人格否认】

第二十四条 【电子方式会议及表决】

第二十五条 【决议无效】

第二十六条 【决议撤销】

第二十七条 【决议不成立】

第二十八条 【决议无效、被撤销、不成立的法律后果】

第二章 公司登记

第二十九条 【设立登记】

第三十条 【设立登记申请材料】

第三十一条 【登记类型】

第三十二条 【登记事项】

第三十三条 【营业执照】

第三十四条 【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 【变更登记材料要求】

第三十六条 【换发营业执照】

第三十七条 【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 【分公司登记及营业执照】

第三十九条 【虚假登记应予撤销】

第四十条 【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事项】

第四十一条 【优化公司登记】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立

第四十二条 【股东人数】

第四十三条 【设立协议】

第四十四条 【设立公司行为法律后果】

第四十五条 【章程制定】

第四十六条 【章程记载事项】

第四十七条 【注册资本】

第四十八条 【出资方式】

第四十九条 【按期足额缴纳出资】

第五十条 【设立时不按期出资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资本充实责任】

第五十二条 【股东催缴失权制度】

第五十三条 【不得抽逃出资】

第五十四条 【出资加速到期】

第五十五条 【出资证明书记载事项】

第五十六条 【股东名册记载事项】

第五十七条 【股东知情权】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组成及地位】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职权】

第六十条 【一人公司股东决议】

第六十一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

第六十二条 【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通知和记录】

第六十五条 【股东表决权】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第六十七条 【董事会职权】

第六十八条 【董事会组成人员】

第六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

第七十条 【董事任期和辞任】

第七十一条 【董事解任】

第七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召集和主持】

第七十三条 【董事会议事程序与会议记录】

第七十四条 【经理及其职权】

第七十五条 【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七十六条 【监事会设立与组成】

第七十七条 【监事任期】

第七十八条 【监事会职权】

第七十九条 【监事会或监事职权一】

第八十条 【监事会或监事职权二】

第八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

第八十二条 【监事会履职费用承担】

第八十三条 【不设监事会的情形】

第四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八十四条 【股权转让】

第八十五条 【强制执行中的优先购买权】

第八十六条 【股权转让相关程序】

第八十七条 【股权转让后续程序】

第八十八条 【股权转让剩余出资义务分担】

第八十九条 【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

第九十条 【股东资格继承】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立

第九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

第九十二条 【发起人数量要求】

第九十三条 【发起人义务】

第九十四条 【制订公司章程】

第九十五条 【章程载明事项】

第九十六条 【注册资本】

第九十七条 【发起人认购股份】

第九十八条 【足额缴纳股款和出资方式】

第九十九条 【发起人相关连带责任】

第一百条 【募股公告和认股书】

第一百零一条 【验资】

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名册】

第一百零三条 【成立大会】

第一百零四条 【成立大会职权】

第一百零五条 【股款返还和不得任意抽回股本】

第一百零六条 【设立登记】

第一百零七条 【股东资本充实责任引致适用】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性质变更】

第一百零九条 【重要资料置备】

第一百一十条 【股东查阅、复制、建议和质询权】

第二节 股东会

第一百一十一条 【股东会组成和地位】

第一百一十二条 【股东会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股东会召开时间】

第一百一十四条 【股东会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一十五条 【会议通知和临时提案】

第一百一十六条 【股东表决权】

第一百一十七条 【累积投票制】

第一百一十八条 【股东会代理出席】

第一百一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组成、职权和董事任期】

第一百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长】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出席和相关决议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经理及其职权】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兼任经理】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不设董事会】

第一百二十九条 【高管报酬披露】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一百三十条 【监事会设立和组成】

第一百三十一条 【监事会职权及履职费用】

第一百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不设监事会】

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定义】

第一百三十五条 【特别事项通过】

第一百三十六条 【 独立董事与上市公司章程特别事项】

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秘】

第一百三十九条 【表决权排除】

第一百四十条 【信息披露】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交叉持股限制】

第六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百四十二条 【股份及其形式】

第一百四十三条 【股份发行原则】

第一百四十四条 【类别股发行】

第一百四十五条 【章程需载明的类别股事项】

第一百四十六条 【类别股股东表决权】

第一百四十七条 【股份形式】

第一百四十八条 【面额股股票发行价格】

第一百四十九条 【股票形式和记载事项】

第一百五十条 【股票交付】

第一百五十一条 【发行新股决议事项】

第一百五十二条 【授权发行股份】

第一百五十三条 【授权发行新股决议】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开募股程序和招股说明书】

第一百五十五条 【承销】

第一百五十六条 【股款收取】

第二节 股份转让

第一百五十七条 【股份转让原则性规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 【股份转让场所】

第一百五十九条 【股票转让方式】

第一百六十条 【股份转让闲置】

第一百六十一条 【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

第一百六十二条 【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及例外】

第一百六十三条 【禁止财务资助】

第一百六十四条 【股票丢失的救济】

第一百六十五条 【股票交易】

第一百六十六条 【信息披露】

第一百六十七条 【股东资格继承】

第七章 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家出资公司概念】

第一百六十九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主体】

第一百七十条 【党组织及其领导】

第一百七十一条 【章程制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 【出资人职权行使】

第一百七十三条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

第一百七十四条 【经理】

第一百七十五条 【董事、高管专任制度】

第一百七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

第一百七十七条 【强化内控与合规管理】

第八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一百七十八条 【高管任职资格限制】

第一百七十九条 【董、监、高遵守义务】

第一百八十条 【忠实勤勉义务】

第一百八十一条 【董、监、高禁止行为】

第一百八十二条 【董、监、高关联交易限制】

第一百八十三条 【商业机会规则】

第一百八十四条 【董、监、高竞业禁止】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关联董事表决回避规则】

第一百八十六条 【收益归入公司】

第一百八十七条 【董、监、高列席股东会义务】

第一百八十八条 【损害赔偿】

第一百八十九条 【股东代表诉讼】

第一百九十条 【股东直接诉讼】

第一百九十一条 【董事、高管外部责任承担】

第一百九十二条 【利用影响实施损害行为的连带责任】

第一百九十三条 【董事责任保险】

第九章 公司债券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债券概念与发行】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告债券募集办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债券票面记载事项】

第一百九十七条 【债券的记名性】

第一百九十八条 【债券持有人名册】

第一百九十九条 【登记结算机构相关配套制度】

第二百条 【债券转让】

第二百零一条 【债券转让方式】

第二百零二条 【可转债的发行】

第二百零三条 【可转债的转换】

第二百零四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

第二百零五条 【债券受托管理人】

第二百零六条 【债券受托管理人义务与责任】

第十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百零八条 【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百零九条 【财务会计报告公示】

第二百一十条 【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

第二百一十一条 【违法分配利润后果】

第二百一十二条 【利润分配时间】

第二百一十三条 【资本公积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 【资本公积金用途】

第二百一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和解聘】

第二百一十六条 【真实完整提供会计资料】

第二百一十七条 【会计账簿】

第十一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合并】

第二百一十九条 【简易合并与小规模合并】

第二百二十条 【合并程序】

第二百二十一条 【合并法律后果】

第二百二十二条 【分立程序】

第二百二十三条 【分立的法律后果】

第二百二十四条 【减资】

第二百二十五条 【简易减资】

第二百二十六条 【违法减资责任】

第二百二十七条 【优先认购权】

第二百二十八条 【增资】

第十二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司解散事由】

第二百三十条 【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二百三十一条 【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三十二条 【清算义务人】

第二百三十三条 【申请法院指定组成清算组】

第二百三十四条 【清算组职权】

第二百三十五条 【债权申报】

第二百三十六条 【清算程序】

第二百三十七条 【破产清算】

第二百三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义务与责任】

第二百三十九条 【注销登记】

第二百四十条 【简易注销】

第二百四十一条 【强制注销】

第二百四十二条 【公司破产】

第十三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二百四十三条 【外国公司含义】

第二百四十四条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程序】

第二百四十五条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设立条件】

第二百四十六条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名称】

第二百四十七条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法律地位】

第二百四十八条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活动原则】

第二百四十九条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撤销与清算】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五十条 【欺诈登记法律责任】

第二百五十一条 【未依法公示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五十二条 【虚假出资法律责任】

第二百五十三条 【抽逃出资法律责任】

第二百五十四条 【另立会计账簿、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法律责任】

第二百五十五条 【合并、分立、减资或清算时不告知债权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五十六条 【妨害清算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五十七条 【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机构违法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五十八条 【登记机关法律责任】

第二百五十九条 【假冒公司名义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六十条 【逾期开业、停业、不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六十一条 【外国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六十二条 【严重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百六十三条 【民事赔偿责任优先】

第二百六十四条 【刑事责任】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二百六十五条 【术语含义】

第二百六十六条 【施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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