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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一本通(第九版)电子书

以主法条为干,目录标注重,收录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典型性案例,提供【法融】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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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法规应用研究中心

出  版  社:中国法治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3-01-02

字       数:22.7万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法律 > 法律教材/工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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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一本通”系列丛书自2005年出版以来,以其科学的体系、实用的内容,深受广大读者的喜爱。《行政法一本通》以该法的主体条文为序,逐条穿插关联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并附以相关案例,以方便读者理解和适用,是广大读者及相关实务人士查阅、解决有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参考书。<br/>【推荐语】<br/>以主法条为干,目录标注重,收录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典型性案例,提供【法融】数据库。<br/>【作者】<br/>中国法制出版社法规应用研究中心,组织法律专业人士以满足人民群众学法用法需求为出发,编写相关实用专业的法律工具书和通俗易懂的普及读物。<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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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页

编辑说明

案例索引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行政许可的含义

第三条 适用范围

第四条 合法原则

第五条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六条 便民原则

第七条 陈述权、申辩权和救济权

第八条 信赖保护原则

第九条 行政许可的转让

第十条 行政许可监督

第二章 行政许可的设定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设定原则

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的设定事项

第十三条 不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第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行政许可设定权

第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的行政许可设定权

第十六条 行政许可规定权

第十七条 行政许可设立禁止

第十八条 行政许可应当明确规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听取意见、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行政许可评价制度

第二十一条 停止实施行政许可

第三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第二十二条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一般规定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行政许可

第二十四条 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

第二十五条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

第二十六条 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纪律约束

第二十八条 授权专业组织实施的指导性规定

第四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三节 期限

第四节 听证

第五节 变更与延续

第六节 特别规定

第五章 行政许可的费用

第五十八条 收费原则和经费保障

第五十九条 收费规则以及对收费所得款项的处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行政许可层级监督

第六十一条 书面检查原则

第六十二条 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和实地检查、定期检验适用的情形及程序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遵守的纪律

第六十四条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属地管辖与协作

第六十五条 个人、组织对违法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

第六十六条 依法开发利用资源

第六十七条 特定行业市场准入被许可人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自检制度

第六十九条 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

第七十条 注销行政许可的情形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许可程序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及利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体违法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收费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许可的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责任或者监督不力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不实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从事应当取得行政许可活动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行政许可的期限计算

第八十三条 施行日期及对现行行政许可进行清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 行政处罚的定义

第三条 适用范围

第四条 适用对象

第五条 适用原则

第六条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七条 行政处罚当事人的权利

第八条 被处罚者的其他法律责任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第十条 法律的行政处罚设定权

第十一条 行政法规的行政处罚设定权

第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的行政处罚设定权

第十三条 国务院部门规章的行政处罚设定权

第十四条 地方政府规章的行政处罚设定权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的立法后评估

第十六条 其他规范性文件禁止设定行政处罚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的实施

第十八条 特殊类型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

第十九条 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委托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受委托组织的条件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的管辖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政府的管辖权

第二十四条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管辖权

第二十五条 管辖权争议

第二十六条 执法协助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第二十八条 改正违法行为及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九条 同一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第三十条 对未成年人处罚的限制

第三十一条 对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处罚的限制

第三十二条 从轻、减轻处罚的条件

第三十三条 不予处罚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三十五条 刑罚的折抵

第三十六条 行政处罚的时效

第三十七条 法律适用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处罚的无效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简易程序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四节 听证程序

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六十六条 处罚决定的自行履行

第六十七条 罚款的缴纳

第六十八条 当场收缴罚款

第六十九条 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特殊规定

第七十条 行政机关出具专用票据的义务

第七十一条 当场收缴罚款的缴纳期限

第七十二条 执行措施

第七十三条 申请复议、提起诉讼不停止处罚执行及例外

第七十四条 依法没收非法财物的处理

第七十五条 行政处罚的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不使用或使用非法罚没财物单据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自行收缴罚款的处理

第七十九条 私分罚没财物的处理

第八十条 使用、损毁查封、扣押财物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违法实行检查和执行措施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以罚代刑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涉外行政处罚

第八十五条 期限的计算

第八十六条 施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行政强制的方式

第三条 行政强制的范围

第四条 法定原则

第五条 适当原则

第六条 教育与强制结合原则

第七条 不得谋利原则

第八条 行政强制相对人的权利与救济

第二章 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

第十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限

第十一条 行政法规根据授权获得的设定权限

第十二条 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第十三条 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权限

第十四条 设定行政强制的民主程序

第十五条 行政强制评价制度

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查封、扣押

第三节 冻结

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第三节 代履行

第五章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形

第五十四条 管辖

第五十五条 执行申请材料

第五十六条 执行申请的受理

第五十七条 书面审查

第五十八条 执行裁定

第五十九条 立即执行

第六十条 费用承担和执行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法行政强制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 滥用行政强制的责任

第六十三条 渎职责任

第六十四条 谋取私利的责任

第六十五条 金融机构违法责任一

第六十六条 金融机构违法责任二

第六十七条 司法人员违法责任

第六十八条 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期限的界定

第七十条 法定授权组织的适用情形

第七十一条 实施日期

附录

本书所涉文件目录

法律一本通丛书.第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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