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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说明
综合
中国共产党章程
总纲
第一章 党员
第二章 党的组织制度
第三章 党的中央组织
第四章 党的地方组织
第五章 党的基层组织
第六章 党的干部
第七章 党的纪律
第八章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
第九章 党组
第十章 党和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关系
第十一章 党徽党旗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
第三章 党委(党组)的监督
第四章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
第五章 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第六章 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
第七章 整改和保障
第八章 附则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三编 附则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第三章 监察范围和管辖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六章 反腐败国际合作
第七章 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二节 监察监督
第三节 监察调查
第四节 监察处置
第三章 监察范围和管辖
第一节 监察对象
第二节 管辖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二节 证据
第三节 谈话
第四节 讯问
第五节 询问
第六节 留置
第七节 查询、冻结
第八节 搜查
第九节 调取
第十节 查封、扣押
第十一节 勘验检查
第十二节 鉴定
第十三节 技术调查
第十四节 通缉
第十五节 限制出境
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一节 线索处置
第二节 初步核实
第三节 立案
第四节 调查
第五节 审理
第六节 处置
第七节 移送审查起诉
第六章 反腐败国际合作
第一节 工作职责和领导体制
第二节 国(境)内工作
第三节 对外合作
第七章 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第四章 政务处分的程序
第五章 复审、复核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实体规定
(一)组织纪律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第三章 职务、职级与级别
第四章 录用
第五章 考核
第六章 职务、职级任免
第七章 职务、职级升降
第八章 奖励
第九章 监督与惩戒
第十章 培训
第十一章 交流与回避
第十二章 工资、福利与保险
第十三章 辞职与辞退
第十四章 退休
第十五章 申诉与控告
第十六章 职位聘任
第十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章 附则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五章 考核和培训
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第七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八章 人事争议处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三章 选拔任用
第四章 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六章 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
第七章 监督约束
第八章 退出
第九章 附则
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三章 选拔任用
第四章 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六章 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
第七章 监督约束
第八章 退出
第九章 附则
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三章 选拔任用
第四章 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六章 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
第七章 监督约束
第八章 退出
第九章 附则
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三章 选拔任用
第四章 聘任管理
第五章 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
第六章 考核评价
第七章 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
第八章 监督约束
第九章 退出
第十章 附则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三章 分析研判和动议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五章 考察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七章 任职
第八章 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第九章 交流、回避
第十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十一章 纪律和监督
第十二章 附则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督检查重点内容
第三章 监督检查工作机制
第四章 任前事项报告
第五章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
第六章 专项检查
第七章 离任检查
第八章 问题核查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十章 附则
(二)廉洁纪律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党员廉洁自律规范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三章 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四章 公务接待
第五章 公务用车
第六章 会议活动
第七章 办公用房
第八章 资源节约
第九章 宣传教育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章 附则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
总则
第一章 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
第二章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四章 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四章 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权属管理
第三章 配置管理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五章 维修管理
第六章 处置利用管理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八章 附则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编制和标准管理
第三章 配备和经费管理
第四章 使用和处置管理
第五章 监督问责
第六章 附则
财政部办公厅、国管局办公室、中直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
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
(三)群众纪律
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
(四)工作纪律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评价
第三章 考核
第四章 实施
第五章 监督
第六章 附则
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三章 督查考核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则
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
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中央统筹
第三章 省负总责
第四章 市县落实
第五章 合力攻坚
第六章 奖惩
第七章 附则
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责
第三章 考核考察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则
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三章 督促检查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五章 责任督导和追究
第六章 附则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责
第三章 考核监督
第四章 奖惩
第五章 附则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七章 附则
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五)生活纪律
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
(六)纪律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权限
第五章 处分的程序
第六章 不服处分的申诉
第七章 附则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第五章 处分的解除
第六章 复核和申诉
第七章 附则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
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非法干预查处渎职侵权违法犯罪案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人民法院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
程序规定
(一)检举控告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检举控告的接收和受理
第三章 检举控告的办理
第四章 检查督办
第五章 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
第六章 检举控告情况的综合运用
第七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章 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
第九章 工作要求和责任
第十章 附则
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信访渠道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
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举 报
第三章 举 报 处 理
第四章 保护与奖励
第五章 附则
(二)执纪审查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领导体制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四章 线索处置
第五章 谈话函询
第六章 初步核实
第七章 审查调查
第八章 审理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十章 附则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受理和初步核实
第三章 立案
第四章 调查
第五章 移送审理
第六章 对办案人员的要求
第七章 附则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受理和初步核实
第三章 立案
第四章 调查
第五章 移送审理
第六章 对办案人员的要求
第七章 附则
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提出与受理
第三章 价格认定
第四章 重新认定和复核裁定
第五章 纪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三)案件审理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任务和职责范围
第三章 审理案件的基本要求
第四章 保障党员的合法权利
第五章 审理案件工作程序
第六章 对案件审理工作人员的要求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违纪案件的受理
第三章 违纪案件的审理
第四章 复查案件的审理
第五章 备案案件的审理
第六章 执行监督
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
(四)处分程序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
第三章 实行问责的程序
第四章 附则
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
(五)申诉复查
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四章 审理与决定
第五章 执行与监督
第六章 附则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四章 审理与决定
第五章 执行与监督
第六章 附则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案件办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申诉案件办理工作组织
第三章 受理
第四章 审理
第五章 决定
第六章 执行和归档
第七章 附则
监察机关处理不服行政处分申诉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申诉案件的管辖
第三章 申诉的提起和受理
第四章 复审和复核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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