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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物权编释论:条文缕析、法条关联与案例评议电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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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垠红,徐小琴

出  版  社:中国法治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0-04-03

字       数:53.5万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法律 >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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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逐条释评民法典物权编,下设【本章概要】【条文主旨】【本条来源】【立法演变】【条文释义】【法条关联】【案例评议】七个基本栏目,并有【免费案例数据库】赠送!对于理论学习和实务操作均具有重要意义。 【本章概要】:提炼本章精髓内容或者重大变化。 【条文主旨】:精炼本条主旨大意,方便读者查找或记忆。 【本条来源】:列出条文在旧法上的来源,以及相较于旧法的变化。 【立法演变】:梳理每个条文在历次草案中的演变。 【条文释义】:从规范意义、适用范围、构成要件、法律效果等各个方面解析各条文。评述国内学说和实务见解,比较域外相关立法规定及理论发展,提出忠实于规则的公允合理的解释方案,从而构建每个条文的规范化的教义学构造。 【法条关联】:梳理有所关联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司法解释等法律渊源。 【案例评议】:整理相关的法院裁判案例,梳理经典案例的核心见解,辅以评议,呈现司法实践中相关规定的适用情况,形成沟通抽象法条与具体案件之桥梁。  <br/>【推荐语】<br/>全面细致解构民法典物权编,系统立体学习民法典新规则、新理念、新精神。 1、 内容管够 作者精心设置本章概要、条文主旨、本条来源、立法演变、条文释义、法条关联、案例评 议等栏目,帮助读者全面、系统、立体学习民法典物权编新规则、新理念。 2、案例数据库免费赠送 读者可以登录数据库,免费查阅“案例评议”中的完整案例详情,海量案例库内容供读者学习参考。<br/>【作者】<br/>杨垠红,法学博士,教授,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担任福建省人大常委基地(地方立法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常务副主任,福建省教育政策与法治研究中心主任等。曾在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等访学。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福州分所)兼职律师。选“福建省高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福建省高校杰出青年科研人才培育计划”“福建省法学法律人才库”等。出版著述(含主编或副主编)7部,在权威核心等刊物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70余篇。多项成果获商务部、省社科优秀成果奖等省部级奖励。主持并完成2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3项部级项目和多项省级课题,参与多项国家社科重项目、*重大项目。 许小琴,中共漳浦县委党校教师,从事民商法研究,主持福建省委党校课题和漳州市委党校课题等。发表多篇专业学术论文,曾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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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页

前言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五条 【调整对象】

第二百零六条 【坚持基本经济制度】

第二百零七条 【平等保护原则】

第二百零八条 【物权公示原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的保护途径】

第二百三十四条 【确认物权请求权】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返还原物请求权】

第二百三十六条 【排除妨害与消除危险请求权】

第二百三十七条 【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的请求权】

第二百三十八条 【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二百三十九条 【物权保护方式的适用】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的权能】

第二百四十一条 【他物权的设立】

第二百四十二条 【国家专有的物】

第二百四十三条 【征收】

第二百四十四条 【耕地的特殊保护】

第二百四十五条 【征用】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六条 【国家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七条 【国家对矿藏、水流和海域的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八条 【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九条 【国家所有的土地范围】

第二百五十条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

第二百五十一条 【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国家所有权】

第二百五十二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国家所有权】

第二百五十三条 【文物的国家所有权】

第二百五十四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国防资产和基础设施】

第二百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支配的动产与不动产】

第二百五十六条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物权】

第二百五十七条 【国家出资的企业出资人代表制度】

第二百五十八条 【国有财产的保护】

第二百五十九条 【国有财产管理、监督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六十条 【集体财产范围】

第二百六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财产归属及重大事项集体决定】

第二百六十二条 【农民集体所有权的行使】

第二百六十三条 【城镇集体财产权利】

第二百六十四条 【公布集体财产状况】

第二百六十五条 【集体财产权保护】

第二百六十六条 【私人所有权】

第二百六十七条 【私有财产保护】

第二百六十八条 【企业出资人权利】

第二百六十九条 【法人财产权】

第二百七十条 【社会团体所有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二百七十一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专有部分行使所有权】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义务】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场所归属】

第二百七十五条 【车位、车库的归属】

第二百七十六条 【车位、车库的规定】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设立】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业主决定建筑区划内重大事项及表决权】

第二百七十九条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规定】

第二百八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效力】

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的归属和用途】

第二百八十二条 【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归属】

第二百八十三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

第二百八十四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

第二百八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与业主的关系】

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义务】

第二百八十七条 【业主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八条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第二百八十九条 【处理相邻关系的依据】

第二百九十条 【用水、排水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一条 【相邻关系中的通行权】

第二百九十二条 【利用相邻不动产的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三条 【通风、采光和日照的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四条 【禁止违规弃置固体废物、排放有害物质】

第二百九十五条 【维护相邻不动产安全】

第二百九十六条 【使用相邻不动产时避免造成损害】

第八章 共有

第二百九十七条 【共有概念和共有形式】

第二百九十八条 【按份共有】

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

第三百条 【共有物管理】

第三百零一条 【共有物处分或者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

第三百零二条 【共有物管理费用负担】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财产分割原则】

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物分割方式】

第三百零五条 【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第三百零六条 【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第三百零七条 【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效力】

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关系不明时对共有关系性质推定】

第三百零九条 【按份共有人份额不明的确定原则】

第三百一十条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准共有】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善意取得】

第三百一十二条 【遗失物的善意取得】

第三百一十三条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的原有权利消灭】

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返还】

第三百一十五条 【收到遗失物的处理】

第三百一十六条 【遗失物保管】

第三百一十七条 【拾金不昧】

第三百一十八条 【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

第三百一十九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规定】

第三百二十条 【从物随主物转让】

第三百二十一条 【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归属】

第三百二十二条 【因添附而产生的物的归属】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三百二十三条 【用益物权人的基本权利】

第三百二十四条 【国有和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组织和个人可以取得用益物权】

第三百二十五条 【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第三百二十六条 【用益物权的行使】

第三百二十七条 【征收、征用时对用益物权人的补偿】

第三百二十八条 【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三百二十九条 【合法探矿权等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双层经营体制】

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

第三百三十二条 【土地承包期限】

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和登记】

第三百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

第三百三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登记】

第三百三十六条 【承包地调整】

第三百三十七条 【承包地收回】

第三百三十八条 【承包地被征收的补偿】

第三百三十九条 【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第三百四十条 【土地经营权人的权利】

第三百四十一条 【土地经营权的设立与登记】

第三百四十二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流转】

第三百四十三条 【国有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法律适用】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百四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定义】

第三百四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设立】

第三百四十六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限制】

第三百四十七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式】

第三百四十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内容】

第三百四十九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登记】

第三百五十条 【土地用途】

第三百五十一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支付出让金等费用的义务】

第三百五十二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等设施的权属】

第三百五十三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方式】

第三百五十四条 【处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合同形式和期限】

第三百五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后变更登记】

第三百五十六条 【建筑物等设施随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而一并处分】

第三百五十七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建筑物等设施的流转而一并处分】

第三百五十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提前收回】

第三百五十九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

第三百六十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注销登记】

第三百六十一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律适用】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适用】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

第三百六十五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与注销登记】

第十四章 居住权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的含义】

第三百六十七条 【居住权合同】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的无偿性及其生效要件】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行使的限制】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的期限】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法律适用】

第十五章 地役权

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的含义】

第三百七十三条 【地役权合同】

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的设立登记】

第三百七十五条 【供役地权利人的义务】

第三百七十六条 【地役权人的义务】

第三百七十七条 【地役权的期限】

第三百七十八条 【用益物权人直接享有或负担地役权】

第三百七十九条 【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不得设立地役权】

第三百八十条 【地役权转让的从属性】

第三百八十一条 【地役权抵押上的从属性】

第三百八十二条 【地役权在需役地部分转让时的不可分性】

第三百八十三条 【地役权在供役地部分转让时的不可分性】

第三百八十四条 【地役权合同的解除】

第三百八十五条 【地役权的变更登记与注销登记】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的含义】

第三百八十七条 【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与反担保】

第三百八十八条 【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及担保合同无效后的法律责任】

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第三百九十条 【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

第三百九十一条 【主债务转移与第三人的担保责任】

第三百九十二条 【混合共同担保实现规则】

第三百九十三条 【担保物权的消灭】

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第十八章 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四百四十七条 【留置权的含义】

第四百四十八条 【留置的限制】

第四百四十九条 【不得留置的动产】

第四百五十条 【作为可分物的留置物】

第四百五十一条 【留置权人的义务与赔偿责任】

第四百五十二条 【留置权人收取孳息的权利】

第四百五十三条 【留置权的实现程序】

第四百五十四条 【债务人有权请求留置权人行使权利】

第四百五十五条 【留置物变价后价款的归属】

第四百五十六条 【留置权与抵押权或者质权竞合】

第四百五十七条 【留置权的消灭】

第五分编 占有

第二十章 占有

第四百五十八条 【有权占有的规则】

第四百五十九条 【恶意占有人的赔偿责任】

第四百六十条 【无权占有人的返还义务及善意占有人的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

第四百六十一条 【占有物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

第四百六十二条 【占有保护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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