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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第一章 概述
第一节 历史沿革
第二节 《执业医师法》存在的主要不足
一、《执业医师法》法律名称中“执业”二字使用不当
二、医师执业管理规定滞后
三、医师教育培养制度不够健全
四、医师职责和权利义务需要进一步明确
五、缺乏具体可行的医师执业保障措施
第三节 《医师法》立法基本原则的变化
第二章 总则的立法变化
第一节 立法目的和宗旨的立法变化
第二节 职业精神与执业法律保护
第三节 医师节、表彰、奖励及政府职责的立法变化
第四节 职称和岗位聘任制度的立法变化
第五节 医师协会的立法变化
第三章 考试和注册的立法变化
第一节 考试的立法变化
一、报考条件的变化
二、确认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者中医医师资格的变化
第二节 注册的立法变化
一、注册执业类别、范围的新规
二、多地点执业的新规
三、不予注册情形的变化
四、注销注册,废止医师执业证书规定的变化
五、新增无须办理相关变更注册手续的规定
六、重新注册规定的变化
七、中医师个体行医的特别新规
第四章 执业规则的立法变化(上)
第一节 权利和基本义务的立法变化
一、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权利的立法变化
二、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履行的基本义务的立法变化
第二节 亲自实施诊疗行为义务的立法变化
一、病历规范
二、禁止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新规
第三节 说明义务的立法变化
一、知情同意权与说明义务
二、说明的对象
(一)患者本人
(二)不能或不宜向患者说明的主要情形
(三)患者近亲属的范围
三、说明的内容、时间、程度和明确同意
(一)说明的内容
(二)说明的时间
(三)说明的程度
(四)明确同意
四、未尽说明义务的主要情形
(一)未履行说明义务
(二)未履行充分说明义务
(三)错误说明
(四)迟延履行说明义务
(五)虽然履行了说明义务,但未取得患者同意而实施诊疗行为
(六)虽然履行了说明义务,但说明的语言逻辑不清、用词不当,产生歧义
第五章 执业规则的立法变化(下)
第一节 开展药械临床试验和科研的新规
第二节 紧急救治的新规
一、将“对急危患者”的紧急救助改为“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的紧急救助
二、紧急医疗救助未尽说明义务责任的新规
(一)适用的时间
(二)不能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意见
(三)必须经过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负责人批准
(四)相应的医疗措施
三、非规范医疗环境下法定紧急救助义务的新规
第三节 履行的诊疗技术规范的新规
一、使用合法药械和诊疗方法的义务
(一)“当时的”界定
(二)“医疗水平”的界定
(三)诊疗规范适用的特殊情形
二、合理用药义务和超说明书用药的新规
(一)合理用药义务新规
(二)附条件超药品说明书用药新规
第四节 附条件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的新规
第五节 不必要的检查、治疗禁止性行为的新规
第六节 应急征调义务、报告义务的立法变化
一、应急征调义务的立法变化
二、报告义务的新规
第七节 其他执业规则立法的变化
一、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范围的立法变化
二、医学生、医学毕业生参与临床诊疗活动的立法新规
三、加强对医师医德医风教育和完善医师岗位责任监督管理的新规
第六章 培训和考核的立法变化
第一节 培训制度的立法变化和新规
一、国家层面建立医师培训制度的新规
(一)重点加强紧缺专业的人才培养
(二)完善医学教育体系
(三)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人才培养和配备
(四)完善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的教育制度
二、建立健全住院医师、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毕业后医学教育制度新规
三、继续教育的立法变化
四、定向培养、委托培训医学生的新规
第二节 考核制度的立法变化
第三节 政府监管医师考核工作管辖权限的立法变化
第七章 保障措施的立法新规
第一节 国家层面保障措施新规
一、人事、薪酬、职称、奖励制度的新规
二、专门针对疾病预防控制人才队伍建设的新规
三、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和服务能力建设的立法新规
(一)将乡村医疗卫生人员纳入县域医疗卫生人员管理
(二)执业医师帮扶县级以下基层医疗机构的立法新规
四、提高乡村医生医疗卫生服务能力的立法新规
五、对优秀医师表彰的立法新规
第二节 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立法新规
第三节 医疗机构应当为医师提供劳动保护的立法新规
第四节 社会保障的立法新规
一、医疗风险保险分担机制的立法新规
二、对新闻媒体行为自律的立法新规
第八章 法律责任的立法变化
第一节 违反医师资格考试规定的法律责任立法变化
一、新增违反考试纪律处罚的立法新规
二、非法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者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的立法变化
三、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处罚的立法新规
第二节 对医师违反执业规则处罚的立法变化
一、违反医政管理、执业义务法律责任的立法变化
二、新增超注册范围执业的法律责任规定
三、新增严重违反职业道德、伦理规范从事医疗、科研活动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三节 非法行医法律责任的立法变化
第四节 违反治安管理法律责任的立法变化
第五节 医疗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法律责任的立法变化
第六节 其他法律责任联系条款的立法新规
第九章 附则的立法变化
一、删除了《执业医师法》第43条“老人老办法”的规定
二、新增中专学历“老人老办法”的规定
三、军队制定具体执行办法、境外人员的执业管理规定变化
四、开始实施时间的立法变化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四章 培训和考核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
第五章 中医药科学研究
第六章 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执业注册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四章 培训与考核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二、明确乡村医生职责
三、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
四、加强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管理
五、将村卫生室纳入相关制度实施范围
六、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
七、健全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制度
八、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二、明确乡村医生功能任务
三、加强乡村医生管理
四、优化乡村医生学历结构
五、提高乡村医生岗位吸引力
六、转变乡村医生服务模式
七、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
八、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养老和退出政策
九、改善乡村医生工作条件和执业环境
十、加强组织领导
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三、逐步建立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培养制度
四、近期多渠道培养合格的全科医生
五、改革全科医生执业方式
六、建立全科医生的激励机制
七、相关保障措施
八、积极稳妥地推进全科医生制度建设
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二)基本原则
二、主要内容
(一)健全评价体系
(二)完善评价标准
(三)创新评价机制
(四)促进评价与使用相结合
(五)鼓励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
(六)改进职称管理服务方式
三、组织实施
附件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
(一)初级职称
(二)中级职称
(三)副高级职称
(四)正高级职称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章 互认规则
第四章 质量控制
第五章 支持保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附则
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进程
二、逐步建立健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三、完善保障措施
四、密切相关政策衔接
五、强化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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