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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1]
第二条 公务员定义
第三条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指导思想和政治原则
第五条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管理原则
第六条 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原则
第七条 公务员的任用原则
第八条 分类管理、效能原则
第九条 宪法宣誓
第十条 法律保护原则
第十一条 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的经费保障
第十二条 管理机关
第二章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第十三条 公务员的条件
第十四条 公务员的义务
第十五条 公务员的权利
第三章 职务、职级与级别
第十六条 职位分类制度
第十七条 职务序列设置的根据
第十八条 领导职务层次
第十九条 职级序列
第二十条 具体职位的设置
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的级别
第二十二条 衔级制度
第四章 录用
第二十三条 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公务员的录用
第二十四条 公务员录用部门
第二十五条 报考条件
第二十六条 不得录用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录用前提
第二十八条 招考公告
第二十九条 对报考申请的审查
第三十条 考试方式和内容
第三十一条 复审、考察和体检
第三十二条 公示
第三十三条 特殊职位录用
第三十四条 试用期
第五章 考核
第三十五条 考核内容
第三十六条 考核方式
第三十七条 定期考核的程序
第三十八条 定期考核的结果
第三十九条 定期考核结果的作用
第六章 职务、职级任免
第四十条 任职方式
第四十一条 选任制公务员任免
第四十二条 委任制公务员任免
第四十三条 任职前提
第四十四条 公务员兼职
第七章 职务、职级升降
第四十五条 领导职务晋升的条件和方式
第四十六条 领导职务晋升的程序
第四十七条 职务空缺时任职人选产生方式
第四十八条 领导职务任前公示和任职试用期
第四十九条 逐级晋升
第五十条 降职
第八章 奖励
第五十一条 奖励的条件和方式
第五十二条 应予奖励的情形
第五十三条 奖励的种类
第五十四条 奖励的程序
第五十五条 重大工作的奖励
第五十六条 撤销奖励的情形
第九章 监督与惩戒
第五十七条 日常管理监督制度
第五十八条 请示报告
第五十九条 违纪行为
第六十条 对上级决定或命令有异议时的处理
第六十一条 处分的实施
第六十二条 处分种类
第六十三条 处分程序
第六十四条 处分的后果和期间
第六十五条 处分的解除
第十章 培训
第六十六条 培训方式和机构
第六十七条 培训种类
第六十八条 培训的管理、时间和结果
第十一章 交流与回避
第六十九条 公务员交流制度
第七十条 调任
第七十一条 转任
第七十二条 挂职
第七十三条 服从交流决定
第七十四条 任职回避
第七十五条 地域回避
第七十六条 公务回避
第七十七条 回避的程序
第七十八条 关于回避的其他法律规定
第十二章 工资、福利与保险
第七十九条 工资制度
第八十条 工资构成
第八十一条 工资水平的确定
第八十二条 福利待遇
第八十三条 保险和抚恤优待
第八十四条 工资福利保险待遇的法律保障
第十三章 辞职与辞退
第八十五条 辞职程序
第八十六条 不得辞职的情形
第八十七条 领导成员的辞职
第八十八条 应予辞退的情形
第八十九条 不得辞退的情形
第九十条 辞退程序及待遇
第九十一条 离职前的义务
第十四章 退休
第九十二条 退休条件
第九十三条 提前退休的条件
第九十四条 退休待遇
第十五章 申诉与控告
第九十五条 申请复核权和申诉权
第九十六条 复核申请、申诉的处理期限
第九十七条 错误处理的纠正
第九十八条 对侵权行为的控告
第九十九条 对申诉、控告的限制
第十六章 职位聘任
第一百条 聘任条件
第一百零一条 聘任方式
第一百零二条 聘任合同
第一百零三条 聘任合同内容
第一百零四条 聘任公务员管理依据
第一百零五条 人事争议仲裁
第十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及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离职后的执业禁止
第一百零八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一百零九条 公务员录用、聘任工作中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一百一十条 机关对公务员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
第十八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领导成员的定义
第一百一十二条 参照本法管理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一十三条 实施日期
附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第四章 政务处分的程序
第五章 复审、复核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权限
第五章 处分的程序
第六章 不服处分的申诉
第七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第三章 监察范围和管辖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六章 反腐败国际合作
第七章 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二节 监察监督
第三节 监察调查
第四节 监察处置
第三章 监察范围和管辖
第一节 监察对象
第二节 管辖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二节 证据
第三节 谈话
第四节 讯问
第五节 询问
第六节 留置
第七节 查询、冻结
第八节 搜查
第九节 调取
第十节 查封、扣押
第十一节 勘验检查
第十二节 鉴定
第十三节 技术调查
第十四节 通缉
第十五节 限制出境
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一节 线索处置
第二节 初步核实
第三节 立案
第四节 调查
第五节 审理
第六节 处置
第七节 移送审查起诉
第六章 反腐败国际合作
第一节 工作职责和领导体制
第二节 国(境)内工作
第三节 对外合作
第七章 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附录二
本书所涉文件目录
一、宪法
二、法律
三、行政法规及文件
四、监察法规
五、部门规章及文件
六、司法解释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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