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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相关纠纷案例评析电子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实战之作 精选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私募基金各类案件 以案释法,全面解答实务操作疑难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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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云丽

出  版  社:中国法治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5-01-23

字       数:38.9万

所属分类: 经管/励志 > 投资理财 > 证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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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以时间为序,整理私募股权基金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以私募基金募、投、管、退的整个生命线为序,以纠纷类型为主题,以实务案例为基本,对法院、仲裁委员会涉及私募基金的案件行归纳、整理、分析、评,尽可能客观、广泛、全面地分析法院、仲裁委员会的审理思路,并提出法律建议与意见。<br/>【推荐语】<br/>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实战之作 精选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私募基金各类案件 以案释法,全面解答实务操作疑难重问题<br/>【作者】<br/>李云丽,现任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本科,北京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硕士,美国华盛顿大学访问学者(研究课题为《中美私募股权基金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李律师曾担任央视《今日说法》栏目特邀嘉宾;现为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证监会下属中证中小投服中心公益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商事仲裁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李律师曾参与举办众多仲裁业界活动,为多地仲裁机构及仲裁员行培训,深谙国内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在仲裁界具有较强的影响力。 凭借扎实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行业经验,李律师曾为境内外多家上市公司等提供常年或专项法律服务,曾为某国家级战略新兴基金(母基金规模300亿元)的设立与备案提供法律服务,并为多支基金提供募、投、管、退全流程法律服务。李律师还擅长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各地法院和仲裁委员会受理的金融投资、建设工程、矿产资源领域的纠纷案件。<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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扉页

目录

第一章 概述

一、私募基金法律监管体系的演变

二、现行主要监管框架

三、特殊类别私募基金监管

四、IPO对对赌条款的审核意见

第二章 基金募集阶段相关纠纷

第一节 管理人未登记、基金未备案

案例一:管理人未登记、基金未备案,投资者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合同无效 ①

案例二:管理人未登记、基金未备案,约定保底条款,合同无效,参照民间借贷处理 ②

案例三:管理人未登记、基金未备案,约定保底条款,认定为民间借贷合同 ①

案例四:管理人未登记、基金未备案,认定为民间借贷纠纷 ①

案例五:管理人未登记、基金未备案,认定为有偿的民间委托理财合同 ①

案例六:管理人未登记、基金未备案,认定为委托理财合同 ①

案例七:合同已约定基金备案属于生效条件的,基金未备案,合同未生效 ①

案例八:约定基金不成立则合同不生效,管理人未登记、基金未备案,合同不生效 ①

案例九:基金未备案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 ①

案例十:基金未备案,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解除合同 ①

案例十一:基金未备案作为过错、赔偿责任大小认定因素 ①

第二节 告知说明义务

案例一:未履行告知说明义务与投资者的损失间具有因果关系,应承担赔偿责任 ①

案例二:未履行告知说明义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①

案例三:履行告知说明义务,投资者应承担商业风险 ①

第三节 投资者适当性义务

案例一:违反适当性义务,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①

案例二:未尽适当性义务,违反先合同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①

案例三: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投资者自愿承担风险的承诺,不免除管理者责任 ①

第四节 回访确认制度

案例一:约定回访确认为合同解除条件,未履行回访确认义务,可解除合同 ①

案例二:约定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合同,但若合同中未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投资者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该解除权 ①

案例三:约定回访确认前投资人有权解除合同,但该解除权应在约定期限或对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行使

第五节 募集失败后,合同及款项的处理

案例一:募集失败应按约定返还发起费用 ①

案例二:募集失败,应履行返还款项之支付利率的约定 ①

案例三:合伙制私募基金募集失败,结算后方可退回投资款 ①

案例四:募集规模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基金合同未成立

第六节 合伙型基金未将投资者登记为有限合伙人

案例一:未登记为有限合伙人,可通过其他方式确定合伙人身份 ①

案例二:未登记为有限合伙人,同时无法确定合伙人身份,属于借款合同 ①

第七节 保底条款

案例一:保底条款违背公序良俗,保底条款无效 ①

案例二:保底条款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 ①

案例三:保底条款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导致合同整体无效 ①

案例四:合伙人投资收益补足条款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及公平原则,应认定为无效 ①

案例五:业绩比较基准非固定收益,不成立借贷关系 ①

案例六:约定回购收益条款非保底条款,合法有效 ①

案例七:作出保底承诺,管理人与投资人之间为“保本保收益”的借贷关系

第三章 基金投资阶段相关纠纷

第一节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案例一:违法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属于实质性、根本性变更,构成根本违约 ①

案例二:虚构募集基金用途,属于欺诈,合同可撤销 ①

案例三:改变基金用途属于重大违约,应当赔偿损失 ①

第二节 目标公司虚假承诺,隐瞒重大债务

案例:隐瞒挪用目标公司资金行为不属于欺诈 ①

第三节 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关于合伙企业的出资纠纷

案例:有约定按约定实缴,均未全额实缴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计算

第四章 基金管理阶段相关纠纷

第一节 管理人未勤勉尽责维护基金财产安全

案例:管理人未落实风控措施属于重大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①

第二节 嵌套资管合同中投资者对次级管理人的侵权索赔

案例:次级管理人负有勤勉尽责的义务,投资者对次级管理人侵权索赔具有正当性 ①

第三节 基金财产被不当保全或执行

案例一:股权投资基金不独立于自有资产,可被冻结 ①

案例二:登记在基金公司名下的股权可被执行 ①

案例三:私募基金专门账户内基金财产独立,不予冻结 ①

案例四:基金财产是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对非基金本身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①

案例五:在基金财产登记名义和实际权利归属不一致的情况下,以基金协议约定判断基金财产的权属 ①

案例六:能够印证被冻结股权属于信托财产,可有效排除第三人的强制执行 ①

案例七:当基金内货币资金无法满足赎回要求,且基金内其他财产具有可分性、高度流通性、具备强制变现可能的情况下,可处置基金内其他财产获取货币资金用于赎回 ①

第四节 信息披露范围的认定

案例: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具体披露义务应首先依据基金合同约定确定,其次对于合同未涉及或标准低于规章规则要求的内容,应依据监管规章并参照自律规则予以披露 ①

第五章 基金退出阶段相关纠纷

第一节 对赌条款的效力

案例一:与目标公司股东对赌,不损害公司和债权人利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效 ①

案例二:目标公司承担回购股权义务具有法律和事实上的可行性①

案例三:目标公司提供担保本身不是无效因素,担保有效 ①

案例四:由目标公司为股权回购等提供担保的间接对赌,未得到股东会决议追认,而投资人未能尽到基本的形式审查义务,担保条款无效 ②

案例五:目标公司为股东的回购义务承担保证责任的约定无效 ①

案例六:公司不能履行股权回购义务的违约责任认定 ①

案例七:由目标公司为股权回购等提供担保的间接对赌,对赌协议有效,无须完成减资 ①

案例八:私募基金有限合伙对赌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应认定有效 ①

案例九:投资人和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签订的与股票市值挂钩的回购条款应认定无效 ①

案例十:意向性回购款金额不具有法律效力,不改变原合同的约定

案例十一:新三板关于挂牌公司交易的特殊规则,不影响股权回购协议效力

第二节 股权回购的权利性质

案例一:股权回购权是形成权,意思表示一经送达相对方即产生法律效力 ①

案例二:股权回购权是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②

案例三:股权回购权是请求权,标的是包含价款给付及股权交付的一项交易行为 ①

案例四:股权回购权是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规定 ②

第三节 股权回购的诉讼时效

案例一:股权回购的诉讼时效自行使期限届满而未行权之日起算 ①

案例二:股权回购的诉讼时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回购条件成就之日起计算 ①

案例三:股权回购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①

案例四:未约定股权回购条件成就后行使权利的最迟期限,且无证据表明投资人知晓第三人未达到上市标准并且怠于行使权利的,未超过诉讼时效 ②

案例五:股权回购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①

第四节 逾期要求股权回购的法律后果

案例一:逾期要求股权回购的,无权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 ①

案例二:投资方在超过期限后仍可要求回购 ①

第五节 回购条款是否触发的认定

案例一:对回购条款的理解应具备事实及法律依据,挂牌上市指的是实现A股上市 ①

案例二:会议纪要约定延长公司上市时间安排,但期限届满公司仍未上市,股权回购的条件成就 ①

案例三:回购条件应遵循公平原则,在合理的股权市场价值及资金损失范围之内确定

第六节 退伙条件的成就

案例一:基金延期具有必要性和合法性,退伙条件不成就 ①

案例二:当事人自由约定政府引导基金退伙,既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符合政府关于引导基金退出的规定 ①

案例三:私募股权基金的退伙纠纷须兼顾退伙合伙人权益与其他基金投资利益主体的价值权衡 ①

第七节 投资者损失的认定

案例一:以清算作为定损的唯一依据 ①

案例二:以清算作为定损的唯一依据 ①

案例三:以清算作为定损的唯一依据 ①

案例四:以清算作为定损的唯一依据 ①

案例五:以清算作为定损的唯一依据 ①

案例六:未经清算也可以通过“推定全损”定损 ①

案例七:未经清算也可以通过“推定全损”定损 ①

案例八:怠于履行基金清算义务应对投资者全部投资本金及相应利息承担赔偿责任 ①

第八节 优先清算条款

案例:优先清算条款有效 ①

第九节 投资者直接向目标公司主张权利

案例一:投资者与管理人之间的合同已约定仲裁条款,且双方债权债务的确认尚未确定,无法通过行使债权人代位权向目标公司主张权益 ①

案例二:单一投资者不可通过行使债权人代位权向目标公司主张权益 ①

案例三:有限合伙人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合伙企业起诉投资目标公司 ①

第十节 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责任承担方式

案例: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①

第十一节 市场化方式退出

案例:市场化方式退出时赋予投资人选择的权利,并非必备的前置义务

第十二节 委托代持纠纷

案例:名义出资人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与其他服务机构相关纠纷

第一节 与托管机构相关纠纷

案例一:托管机构仅进行形式审查,并不就管理人所提供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①

案例二:托管机构具有一定的审查义务,未审查合同生效条件是否成就执行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①

案例三:在无证据证明托管人存在违约、违规情形下,托管人无须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节 与销售机构相关纠纷

案例一:销售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与投资者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①

案例二:销售人员违规销售非投资者损失主要的、直接的原因,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①

案例三:销售机构就自身是否履行适当性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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