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你推荐

中国民法典总则与分则之间的统辖遵从关系[1]
引言
一、民法典总则与分则区分体例的立法科学性和必要性
二、民法典总则编对分则各编具有的统辖效力
三、民法典总则编中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则的统辖效力
四、民法典总则编自然人人格规则对于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的统辖作用
五、民法典总则编法人规则的体系价值
六、民法典总则编民事权利一章的体系价值
七、民法典总则编民事法律行为一章对分则的统辖作用
结语
非法人组织与其他组织的关系困局及其破解[1]
一、非法人组织与其他组织的关系困惑
(一)立法上的随意使用
(二)理论界的学说争议
(三)司法中的混乱适用
二、“区分论”抑或“同一论”:两种解释路径辨正
(一)“区分论”的解析与反思
(二)“同一论”的证成
(三)进一步的分析
三、“同一论”下非法人组织与其他组织的概念规范之道
(一)“非法人组织”用语的立法统一
(二)非主体意义上的其他组织的立法清理
结语
《民法典》制度革新的三个维度:世界、中国和时代[1]
导言
一、《民法典》制度革新的世界维度
(一)《民法典》世界维度的法理基础
(二)《民法典》制度革新的世界维度的重要体现
1.强化私权保障的制度建构
2.拓展私法自治领域
3.完善物的归属秩序,丰富物权类型
4.细化市场交易规则
(三)《民法典》世界维度的缺失
二、《民法典》制度革新的中国维度
(一)《民法典》中国维度的法理基础
(二)《民法典》制度革新的中国维度的重要体现
1.社会领域
2.经济领域
3.文化领域
(三)《民法典》中国维度的缺失
三、《民法典》制度革新的时代维度
(一)《民法典》时代维度的法理基础
(二)《民法典》制度革新的时代维度的重要体现
1.民事权利体系的全面建构
2.回应科技发展对法律提出的挑战
3.践行生态环境保护理念
4.顺应“商化”社会的法律新需求
(三)《民法典》时代维度的缺失
四、结论
物权编对四种他物权制度的完善和发展[1]
一、关于农地“三权分置”制度
(一)三个概念的使用场合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说之反驳
(三)对土地经营权的定性和定位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及其释评
(一)《民法典》对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的发展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发展的意义
(三)防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被不当扩大化
三、居住权制度及其释评
(一)居住权的类型
(二)居住权的主要内容
(三)扩张解释《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规定
四、抵押权制度及其释评
(一)抵押物种类的调整
(二)弹性化地对待流押条款
(三)抵押物的转让、抵押权的追及效力、涤除权三项制度的衔接与配合
(四)合并动产抵押与浮动抵押
(五)抵押权与质权的效力顺序
(六)超级优先权
(七)为动产担保的统一登记预留空间
《民法典》物权编的发展与展望[1]
一、时代需求与《民法典》物权编
二、新一轮土地制度改革与《民法典》物权编
三、优化营商环境与《民法典》物权编
法定物权的自由展开:经济分析与法律教义[1]
一、问题与方法
二、当事人的物权创设成本
三、公示系统成本
(一)两个前置事实判断
(二)公示系统成本的分类判断
(三)两种模式的综合比较
四、第三人的权属识别成本
(一)两种常见的认识
(二)物权种类“最优规模”之辨
(三)分散公示系统与统一登记系统
(四)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
五、财产利用率
(一)促进分割和利用效率
(二)后续流通中的价值发现
六、法定物权自由展开的法律教义
(一)新物权登记申请的审查排除事由
(二)新物权登记申请的审查排除机制
(三)新物权的实定法依托
七、结语
合同编的重大发展和创新[1]
一、结合我国实际,创新体例结构
(一)制定合同编通则
(二)设置“准合同”分编
(三)充实典型合同的类型
(四)协调合同编与其他各编的关系
二、坚持自愿原则,兼顾多元价值
(一)以坚持自愿原则为主线
(二)兼顾公平、诚信、生态环境保护等多元价值
1.加强对弱势当事人的保护
2.强调诚信原则
3.落实“绿色原则”,体现生态环境保护理念
三、坚持问题导向,体现时代特征
(一)增加关于电子合同的特殊规则
(二)增加预约合同制度
(三)完善客运合同的相关规定
(四)规范民间借贷
(五)修改保证方式推定的规则
(六)完善中介合同规则
四、强调交易安全,鼓励合同交易
(一)进一步限制合同无效或者不生效的情形
1.明确了未履行批准手续的合同的效力
2.删除了关于无权处分合同的规定
3.明确超越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原则上有效
(二)进一步完善防范违约、保障债权的规定
1.完善了合同债权的保全制度
2.建立了合同性担保权利的登记制度
3.完善了保证合同规则
五、紧跟理论实践发展,完善重大合同制度
(一)完善了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
(二)增加了情势变更制度
(三)完善了债权转让制度
(四)完善了合同解除制度
(五)增加了与有过失制度
结语
债法总则体系的基础反思与技术重整[1]
一、问题缘起
二、争论实质
(一)历史和理性
(二)形异和实异
(三)显性和隐性
三、观念基础
(一)方法基础:体系思维和论题思维
(二)功能基础:中立抽象和治理工具
(三)构成基础:债权构成和合同构成
四、重整方式
(一)合同中心主义:合同法总则作为实质上的债法总则
(二)具体技术路线
1.删
2.增
3.改
4.补
5.排
五、结论
民法典人格权编的亮点与创新[1]
一、构建了完整的人格权规则与制度体系
(一)明确调整对象,构建体系内容
(二)采取总分结构,构建体系框架
(三)列举具体权利,保持权益开放
二、秉持以人格尊严为中心的价值理念
三、兼顾人格权的消极防御功能与积极利用功能
四、突出对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优先保护
五、确立人格权的特殊保护方式
(一)人格权保护方式的独特性
(二)人格权保护方式的多样性
六、注重预防侵害人格权行为
(一)规定了侵害人格权的禁令制度
(二)规定了有关主体的法定救助义务
(三)明确了有关主体防止、制止性骚扰的义务
(四)规定了权利人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个人信息的权利
七、有效平衡人格权保护与其他价值的关系
(一)有效协调了人格权保护与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的关系
(二)确定了肖像权保护和合理利用的平衡关系
(三)协调了保护名誉权与鼓励创作自由的关系
(四)妥当平衡了个人信息的保护与合理使用的关系
(五)解决了个人隐私保护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问题
八、强化保护隐私和个人信息
(一)强化了对隐私权的保护
(二)进一步强化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结语
《民法典》视域下的一般人格权[1]
一、问题的提出
二、《民法典》第990条第2款的规范定位
(一)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规定的转介条款
(二)以“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为基础的一般条款
(三)“非典型人格法益”的兜底条款
三、《民法典》第990条第2款的价值基础
(一)人身自由
(二)人格尊严
(三)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的关系
四、非典型人格法益的类型归整
(一)自决地位
(二)人格平等性
(三)人格完整性
五、结语
人格权编的中国范式与中国式现代化的实现[1]
一、引言
二、人格权编对传统民法范式的超越
(一)民事主体制度保护模式的局限
(二)侵权法保护模式的局限
三、人格权编的中国范式体系
(一)中国范式的人格权法内部体系
1.人格尊严价值优先
2.人格自由发展
3.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4.确立代际正义原则
(二)中国范式的人格权法外部体系
1.篇章结构安排的中国模式
2.“具体人格权清单+一般人格权补充”的确权模式
3.私法规范与公法规范协同治理
4.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有机结合
四、人格权编与中国式现代化的实现
(一)人格权编与全面发展的中国式现代化
1.保障人格尊严
2.保障人格平等
3.优先保护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
4.鼓励人格自由发展
5.防止主体客体化
6.促进对基本权利的保护
(二)人格权编与科技驱动的中国式现代化
五、结语
编纂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法理思考与立法建议[1]
一、编纂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应当遵循的基本思路
二、编纂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基本法理思想
(一)中国民法典立法的法理思想重塑
(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应秉持的法理
1.人权平等
2.人格尊严
3.人身自由
4.人亲和谐
5.人际诚信
6.人性友善
7.人财共济
8.人伦正义
9.人本秩序
10.人文关怀
(三)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法理体系的逻辑结构
三、对完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的建议
(一)第一章“一般规定”的完善建议
1.“婚姻”“家庭”等基本概念的增设
2.保护生育权原则的增设
3.“禁止生育的性别歧视”条款的增设
4.家庭成员行为准则的补充
5.“亲等”顺序的增设
(二)第二章“结婚”的完善建议
1.法定婚龄的修改
2.禁止结婚的亲属范围的修改
3.可撤销婚姻的限定条件的修改
4.财产返还规则的增设
5.非婚同居关系规范的增设
(三)第三章“家庭关系”的完善建议
1.生育权平等规范的增设
2.夫妻扶养义务的修改
3.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补充
4.父母抚养义务的修改
5.成年子女赡养义务的修改
6.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补充
7.亲生子女概念的增设
8.亲子关系确认之诉的除斥期间规则的增设
9.(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权利义务的补充
10.兄、姐与弟、妹之间权利义务的补充
(四)第四章“离婚”的完善建议
1.离婚冷静期限的修改
2.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定的补充
(五)第五章“收养”的完善建议
(六)“家庭监护”一章的增设
婚姻家庭编的创新和发展[1]
一、婚姻家庭编在《民法典》中宏观体系的确立与微观体系的整合
(一)婚姻家庭编在宏观上被体系化地纳入《民法典》之中
(二)婚姻家庭编实现内部体系的逻辑化与完整性
二、树立优良家风入法,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婚姻家庭中的导向作用
(一)树立优良家风入法,体现了家庭在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重要作用
(二)树立优良家风入法,体现了婚姻家庭关系德法共治的特殊属性
三、完善婚姻制度,体现法律公平正义
(一)修改禁止结婚条件,完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
1.修改禁止结婚条件
2.完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
(二)增设登记离婚冷静期制度,防止冲动草率离婚
(三)完善离婚救济制度,体现保护弱者利益的实质正义
1.取消了离婚家务劳动经济补偿的前提条件
2.增设离婚损害赔偿法定事由的兜底性条款
四、完善法定夫妻财产制,确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平衡各方利益
(一)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完善
(二)确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
五、明确提起亲子关系异议的路径,进一步完善收养成立条件,注重对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
(一)明确提起亲子关系异议的路径
(二)进一步完善收养成立条件
余论
我国继承法自主知识体系的守正与创新[1]
一、我国继承法自主知识体系的独特表达
(一)以男女平等为价值准则形成继承法规则体系
1.确立了配偶的第一继承顺位
2.确认了妻子继承后可携产再婚
3.规定了遗产继承前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
(二)以孝文化为传统家庭美德形成继承法规则体系
1.确立了父母的第一继承顺位
2.确定了父母与子女、配偶同等的继承份额
3.确立了丧偶儿媳、女婿的第一顺位继承权
(三)以家庭共同体的伦理道德观为基础形成继承法规则体系
1.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制下配偶及父母继承遗产的范围
2.规定了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继承权
3.未设配偶继承权排除规则
二、我国继承法自主知识体系守正面临的现实挑战
(一)私人财富状况的变化给我国继承法自主知识体系守正带来的挑战
1.私人财富增加对父母第一顺位继承权规则的冲击
2.私人财富结构的变化对姻亲继承人继承权规则的影响
(二)家庭结构的变化给我国继承法自主知识体系守正带来的挑战
1.家庭结构的变化削弱了家庭共同体的凝聚力
2.家庭结构的变化改变了继承人的成员结构
(三)两性亲密关系多元化给我国继承法自主知识体系守正带来的挑战
三、我国继承法自主知识体系的创新
(一)对《民法典》第1122条的解释论创新
1.对《民法典》第1122条的解释论创新的内在逻辑
2.对《民法典》第1122条的解释论创新的理论梳理
(二)对《民法典》第1153条的解释论创新
1.分割的共有财产范围
2.对“对半分割”的解释论完善
(三)对《民法典》第1130条的解释论创新
1.适当多分考量因素的解释论展开
2.不分或少分考量因素的解释论展开
四、余论
我国继承制度的完善与规则适用[1]
一、继承编完善我国继承制度和继承规则的主要进展
(一)完善继承“一般规定”规则的进展
1.确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先后顺序推定规则
2.将遗产范围的立法方式由“概括+列举”改变为“概括+排除”
3.增加规定丧失继承权与受遗赠权的事由和被继承人享有宽宥权
(二)完善法定继承规则的进展
1.增加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
2.扩大酌分遗产请求权主体的范围
(三)完善遗嘱继承和遗赠规则的进展
1.增加了遗嘱信托
2.确认了打印遗嘱是有效的遗嘱形式
3.确认了录像遗嘱是有效的遗嘱形式,完善了录音录像遗嘱的有效要件
4.补充规定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不能做遗嘱见证人
5.确立了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时设立在后效力优先的原则
(四)完善遗产的处理规则的进展
1.增设了遗产管理人的选任、职责等五项新规则
2.增加规定了转继承的一般规则
3.明确了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的遗产部分依照法定继承处理
4.扩大了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的范围
5.明确了无人继承且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收归国有后用于公益事业
6.增加规定遗产债务的清偿顺序
二、继承编完善我国继承制度和继承规则的特点和重点
(一)继承编完善我国继承制度和继承规则的特点
1.突出继承制度的私法属性,彰显对民事主体私有财产的保护
2.突出时代特点,在继承领域积极回应科技进步的要求
3.突出私法自治,尊重被继承人对其身后遗产处置的自由意志
(二)继承编完善我国继承制度和继承规则的重点
三、对继承编规定的继承制度现状的评估及适用的基本要求
(一)对继承编规定的继承制度现状的评估结论
1.我国继承法律的基本属性没有改变
2.我国继承法律的基本制度没有改变
3.我国继承规则基本上没有改变
(二)我国民法典规定的继承法律制度保持基本稳定的原因
(三)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继承编规定的继承制度的基本要求
1.坚持和明确继承制度稳定的法律适用指导思想
2.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继承编规定的新规则
3.统一理解和适用继承编规定的新、老规则
4.区分强制性规定与示范性规定的具体适用方法
5.对欠缺的继承规则应当用好类推适用与补充法源
结语
民法分则侵权责任编立法研究[1]
一、民法分则侵权责任编制定的背景
二、结合侵权责任方式规定不同的归责事由
(一)《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存在的缺陷
(二)应当区分不同性质的侵权责任方式规定不同的归责事由
三、完善数人的侵权责任承担制度
(一)对于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承担规则的完善
1.《侵权责任法》第10条的三个矛盾
2.允许无因果关系行为人免责不会导致对受害人无救济的情形
(二)对于无意思联络的分别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规则的完善
1.第12条后一分句的批评之一——因果关系的考量
2.第12条后一分句的批评之二——对受害人的保护过于薄弱
四、构建系统的损害赔偿体系
(一)完善人身损害赔偿制度
(二)完善财产损害赔偿制度
1.增加规定财产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
2.增加规定损益相抵的规则
(三)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1.将可获赔偿的精神损害范围由严重精神损害扩展到一般程度的精神损害
2.细化规定侵害人格权益情形下的精神损害赔偿
(四)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
五、完善侵权责任抗辩事由的规定
六、完善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一)完善监护人责任的规定
(二)完善用工者责任的规定
(三)完善网络侵权责任的规定
(四)完善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
(五)完善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的规定
七、完善各项具体侵权责任制度
(一)完善产品责任制度
(二)完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制度
(三)完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
(四)完善污染环境与破坏生态侵权责任制度
(五)完善高度危险责任制度
(六)完善物件损害责任与施工人责任制度
八、结语
民法典编纂争议问题的类型区分[1]
一、引言
二、民法问题
(一)事实判断问题
(二)价值判断问题
(三)解释选择问题
(四)立法技术问题
三、纯粹民法学问题
四、结语
当理想照进现实:从立法论迈向解释论[1]
一、民法体系化中的人格权编
(一)公、私法权利的关联
(二)人格权法中的民商关系
(三)人格权法中的财产关系
二、一部“权利法”
(一)人格权编的权利法属性
(二)法定主义与开放的权利体系
1.一般人格权
2.个人信息:权利、法益抑或其他
三、人格权请求权的体系价值
(一)独立成编的教义学基础
(二)新型的绝对权保护方式
1.蜕变与升华
2.诉前禁令
四、面向解释论的未来
(一)裁判导向的规范设计
(二)法律的续造
五、结语
论《民法典》实施中的思维转化 ——从单行法思维到法典化思维[1]
一、从多中心思维到基础性法律思维
二、从碎片化思维到体系化思维
(一)体系观法
(二)体系找法
(三)体系释法
(四)体系补法
三、从分散思维到统一思维
(一)以统一思维处理好《民法典》与单行法之间的关系
(二)以统一思维善用《民法典》的参照适用条款和引致条款
(三)以统一思维消除《民法典》与单行法的矛盾
四、从并立思维到融贯思维
(一)以融贯思维准确解释《民法典》
(二)以融贯思维查漏补缺,填补法律漏洞
(三)以融贯思维指导配套法律的制定,发展和完善民法
结语
从民事基本法律到基础性法律:民法典地位论[1]
一、为何不宜将《民法典》定位为民事基本法律
(一)基本法律概念的内在缺陷
(二)民事基本法律的定位不利于《民法典》的有效实施
1.基本法律定位不利于协调《民法典》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2.基本法律定位会不当缩限《民法典》的效力范围
3.基本法律定位可能对《民法典》的修改造成不利影响
二、《民法典》何以成为基础性法律
(一)《民法典》调整了最基础的社会关系
(二)《民法典》确立了法治的基础性价值
(三)《民法典》配置了国家治理的基础性工具
(四)《民法典》提供了最基础的法典化技术
(五)《民法典》的立法过程彰显了其基础性地位
三、《民法典》基础性法律定位的意义为何
(一)民法典与宪法关系的历史图景
(二)民法典与宪法关系的中国立场
(三)《民法典》的根本法效应
结语
买过这本书的人还买过
读了这本书的人还在读
同类图书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