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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16299-9(再版)电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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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阿奎那

出  版  社:商务印书馆

出版时间:2019-01-01

字       数:20.0万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社会科学 > 经典名家作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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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是托马斯•阿奎那系统讲解法学理论的部分,在《神学大全》中体现为第二集*部分(II-I)问题90-108。问题90-97分别涉及“法律的本质”“法律的种类”“法律的效果”“永恒法”“自然法”“人法”“人法的权力”和“法律的变动”等基本问题。从问题98始探讨“旧约法律”,分别涉及“总论旧约法律”“旧约法律的训令”“旧约法律的道德训令”“礼仪训令”“礼仪训令的原因”“礼仪训令的期间”“司法训令”和“司法训令的原因”。问题106-108探讨的是“新约法律”,包括“总论福音法律”“新约法律与旧约法律的关系”和“新约法律的内容”。每个问题下面又包括若干小问题,通过对每个小问题的质疑与回答论和论证得以揭示出来。 《论法律》几乎涉及到了法律的每个方面,阿奎那不仅试图回答他所能想到的每个问题,而且还把教会法、罗马法以及早期教父和古希腊哲学家的论都纳了其中。例如在定义法律时,阿奎那就采纳了四因说的。他认为法是由关心共同善的人颁布的以共同善为目的的理性指令。其中颁布是法的形式因,共同善是法的目的因,关心共同体制定并颁布法者是动力因,而共同体或者人的行为则是质料因。阿奎那在谈论法时并不局限于实在法的思想,而是从启示、神学、形而上学、伦理学以及其他哲学分支中汲取养分,这既是十三世纪的知识氛围使然,也是阿奎那自身理论的特色。<br/>【作者】<br/>托马斯•阿奎那(约1225-1274年)是中世纪经院哲学的哲学家和神学家,是自然神学早的提倡者之一,也是托马斯哲学学派的创立者。天主教教会认为他是历伟大的神学家,将其评为33位教会圣师之一。他是西欧封建社会基督教神学和神权政治理论的权威,经院哲学的集大成者。他所建立的系统的、完整的神学体系对基督教神学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他本人被基督教会奉为圣人,有"神学界之王"之称。 译者简介:杨天江,北京大学法学院2009级法律史专业西方法律思想史方向博士研究生。译著《托马斯•阿奎那论法》、《法意集刊》第四集等。发表论文若干篇。<br/>
目录展开

问题九十 论法律的本质

(四节)

第一节 法律与理性有关吗?

第二节 法律是否总是指向共同善?

第三节 是否任何人的理性都有资格立法?

第四节 颁布是否为法律所必需?

问题九十一 论法律的不同种类

(六节)

第一节 永恒法是否存在?

第二节 自然法是否存在于我们之内?

第三节 人法是否存在?

第四节 是否需要神法?

第五节 是否只有一种神法?

第六节 是否存在一种欲火的法律?

问题九十二 论法律的效果

(二节)

第一节 使人成为善人是否是法律的一种效果?

第二节 法律的行为是否规定得适当?

问题九十三 论永恒法

(六节)

第一节 永恒法是否是存于天主内的至高理型?

第二节 永恒法是否为所有人所认识?

第三节 是否每种法都源于永恒法?

第四节 必然和永恒之物是否从属于永恒法?

第五节 自然的偶然事件是否从属于永恒法?

第六节 是否所有人类事务都服从永恒法?

问题九十四 论自然法

(六节)

第一节 自然法是否是一种习性?

第二节 自然法是包含几项训令还是只有一项?

第三节 自然法是否规定了所有德性行为?

第四节 自然法对所有人是否都是相同的?

第五节 自然法能否改变?

第六节 自然法能否从人心中废除?

问题九十五 论人法

(四节)

第一节 人所制定的法律是否有用?

第二节 人法是否都源于自然法?

第三节 伊西多尔对实在法性质的描述是否恰当?

第四节 伊西多尔对人法的划分是否恰当?

问题九十六 论人法的权力

(六节)

第一节 人法是否应该以一种一般的而非具体的方式制定?

第二节 人法是否该压制所有恶习?

第三节 人法是否规定了全部德性行为?

第四节 人法约束人的良心吗?

第五节 所有人都服从法律吗?

第六节 服从法律的人可否在法律的文字之外行为?

问题九十七 论法律的变动

(四节)

第一节 人法是否应当以某种方式改变?

第二节 每当更好的情况出现时法律是否总是应当改变?

第三节 风俗是否获得了法律的效力?

第四节 民众的统治者能否豁免人法?

问题九十八 论《旧约》法律

(六节)

第一节 《旧约》法律好吗?

第二节 《旧约》法律来自天主吗?

第三节 《旧约》法律是通过天使来自天主吗?

第四节 《旧约》法律只应颁给犹太人吗?

第五节 《旧约》法律约束所有人吗?

第六节 在梅瑟时代颁布《旧约》法律时机恰当吗?

问题九十九 论《旧约》法律的训令

(六节)

第一节 《旧约》法律是否只包含一种训令?

第二节 《旧约》法律包含道德训令吗?

第三节 《旧约》法律在道德训令之外还包含礼仪训令吗?

第四节 除道德训令和礼仪训令之外还有司法训令吗?

第五节 除道德、司法和礼仪训令之外包含任何其他训令吗?

第六节 《旧约》法律应当通过现世的许诺和威胁使人遵守其训令吗?

问题一百 论《旧约》法律的道德训令

(十二节)

第一节 《旧约》法律的道德训令都属于自然法吗?

第二节 《旧约》法律的道德训令涉及一切德性行为吗?

第三节 《旧约》法律的全部道德训令都可以还原为《十诫》的十条训令吗?

第四节 《十诫》训令之间的区分适当吗?

第五节 《十诫》的训令规定得适当吗?

第六节 《十诫》的十条训令顺序恰当吗?

第七节 《十诫》的训令表述得适当吗?

第八节 《十诫》的训令可否豁免?

第九节 德性的心态归于法律训令之下吗?

第十节 爱的心态归于神法的训令之下吗?

第十一节 在《十诫》之外区分其他道德训令正确吗?

第十二节 《旧约》法律的道德训令能否使人称义?

问题一百零一 论礼仪训令

(四节)

第一节 礼仪训令的本质是否在于它们与崇拜天主相关?

第二节 礼仪训令是否是象征性的?

第三节 应有许多礼仪训令吗?

第四节 把《旧约》法律的礼仪区分为祭祀、圣物、圣事和守则合适吗?

问题一百零二 论礼仪训令的原因

(六节)

第一节 礼仪训令是否存在任何原因?

第二节 礼仪训令是具有一种字面原因,还是仅仅具有一种象征原因?

第三节 可以为与祭祀相关的礼仪提出适当的原因吗?

第四节 可以为与圣物相关的礼仪提出充分理由吗?

第五节 《旧约》法律的圣事是否具有合理的原因?

第六节 礼仪守则是否具有合理的原因?

问题一百零三 论礼仪训令的期间

(四节)

第一节 礼仪训令在法律颁布之前是否存在?

第二节 在法律时代《旧约》的礼仪能否使人称义?

第三节 《旧约》的礼仪在基督到来后是否停止?

第四节 基督受难后可以遵守法律礼仪而不犯死罪吗?

问题一百零四 论司法训令

(四节)

第一节 司法训令是否是那些调整人与其邻人关系的训令?

第二节 司法训令是象征性的吗?

第三节 《旧约》法律的司法训令永远具有约束力吗?

第四节 可能为司法训令提出明确的划分吗?

问题一百零五 论司法训令的原因

(四节)

第一节 《旧约》法律关于统治者是否规定了合理的训令?

第二节 关于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司法训令规定得是否合理?

第三节 关于外邦人的司法训令规定得是否合理?

第四节 《旧约》法律关于家庭成员的训令规定得是否合理?

问题一百零六 论被称为《新约》法律的福音法律自身

(四节)

第一节 《新约》法律是一种成文法吗?

第二节 新法律可否使人称义?

第三节 新法律应当从创世伊始即颁布吗?

第四节 新法律要持续到世界末日吗?

问题一百零七 论新法律与旧法律的关系

(四节)

第一节 新法律是否与旧法律不同?

第二节 新法律是否成全旧法律?

第三节 新法律是否包含在旧法律之中?

第四节 新法律比旧法律更为繁重吗?

问题一百零八 论新法律的内容

(四节)

第一节 新法律是否应当命令或禁止任何外在行为?

第二节 新法律关于外在行为规定得是否充分?

第三节 新法律在内在行为方面对人的指导是否充分?

第四节 在新法律中提出了某些固定的劝告合理吗?

译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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